※ 引述《yishiuelin ( )》之铭言:
: 即撤销此活动许可。并拿出《集会游行法》,说“第四条明文规定,‘集会游行不得主张
: 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并指若不撤销许可就是“公然叛国”。
释字第 445 号
集会游行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室外集会、游行除同条项但书所定各款情形外,应向主管机
关申请许可。同法第十一条则规定申请室外集会、游行除有同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外,应予
许可。其中有关时间、地点及方式等未涉及集会、游行之目的或内容之事项,为维持社会
秩序及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属立法自由形成之范围,于表现自由之诉求不致有所侵害,
与宪法保障集会自由之意旨尚无牴触。
集会游行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同法第四条规定者,为不予许可之要件,乃对“
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之言论,使主管机关于许可集会、游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
之言论而为审查,与宪法保障表现自由之意旨有违;同条第二款规定:“有事实足认为有
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规定:“有危害生命、身体、自由
或对财物造成重大损坏之虞者”,有欠具体明确,对于在举行集会、游行以前,尚无明显
而立即危险之事实状态,仅凭将来有发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机关以此作为集会、游行准否
之依据部分,与宪法保障集会自由之意旨不符,均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大法官释宪已经告诉你第四条有违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