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注:事件前情提要请参阅新闻连结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681164
以下为北市警保大声明,来源:台北市府网站
https://goo.gl/Wzj4Dj
有关报载“遇临检反逼警‘出示证件’遭轰,警方承疏失”一案,保大澄清未承疏失
发布机关: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队
联络人:组长 黄淼良
联络资讯:2760-0864
108年1月17日10时许,杜姓民众驾车行经台北市文山区木栅路五段与文和桥口,遇本大队
员警设站路检,竟漠视员警身穿制服、使用制式装备及车辆,以未出示证件为由拒绝配合
盘查,经员警委婉说明盘查原因及依据,杜民仍态度激动不予接受,员警观现场已造成交
通雍塞,影响大部分之用路人权益,故于目视未发现异状后,请其自行离去。隔(18)日
,杜民复又剪辑选择当日部分影像上传youtube网站任意评断、曲解事实,并投诉媒体及
内政部服务热线(1996)等单位要求本大队员警道歉,更于本大队单位主管电洽了解事实及
说明后,擅自公布宣称本大队业派员向渠自承疏失,本大队严正声明未有此事,当日电访
系说明有关“警察职权行使法”第4条规定,警察行使职权,应说明事由,并身着制服或
出示证件以表明身分,并不以出示证件为必要要件。
有关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如有不服从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指挥、稽查任务人
员之指挥或稽查,经不听制止或拒绝停车接受稽查而逃逸者,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60条规定,可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吊扣其驾驶执照六个月;汽车
驾驶人于五年内违反本项规定二次以上者,处新台币三万元罚锾,并吊扣其驾驶执照一年
。
警方呼吁民众对警察执行公务如有疑义时,应以正当程序来表达诉求,并可依警职法第29
条规定,于警察行使职权时,当场陈述理由,表示异议。台北市保安大队将秉持一贯落实
执行各项勤务精神,为提供台北市民一个安全、无虞的优质生活环境,奋力不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