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在政黑板发文
实在有些紧张
下面是我查的法条资料
驻外外交领事人员任用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之驻外外交领事人员如下:
一、大使、公使、常任代表、副常任代表、参事、副参事、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
书。
二、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馆领事、总领事馆领事、副领事。
前项大使、常任代表及副常任代表职务,因业务需要调派具有拟任驻外机构所需之经历或
领域专长人员担任时,得不受第三条、第四条资格之限制。但其员额,除特任大使及特任
常任代表外,不得超过其编制员额百分之十五。
第三条
驻外外交领事人员,应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
一、曾经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外交领事人员考试及格。
二、曾经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国际新闻人员考试及格,且配合行政院组织调整移拨外交部或
由外交部派赴驻外机构。
三、具有公务人员任用法所定与拟任职务相当之任用资格,曾在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大学
毕业,精通一国以上外国语文,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外交部、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或由外交部派赴驻外机构担任荐任职以上职务满三
年。
(二)曾任原行政院新闻局或原派驻驻外新闻机构荐任职以上职务,配合行政院组织调整
移拨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派赴驻外机构,其移拨或派赴前后担任荐任职以上职务合计满三年
。
四、于本条例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前,曾任驻外机构简任第十
二职等以上职务且经外交事务职系或新闻职系铨叙合格。
前项第三款之员额,不得超过同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除驻外机构馆长外之员额合计
数百分之十五。
第四条
简任驻外外交领事人员,除须符合前条规定外,并应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
一、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相关规定取得升任简任官等任用资格。
二、任外交部或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简任职务。
三、任驻外外交领事人员简任职务。
外交部驻外代表机构组织规程
第四条
驻外代表机构依其任务性质及业务区域,分为代表处及办事处两类。凡以一国为业务区域
者,设代表处,其地位相当于大使馆;以一国中之某一地区为业务区域者,设办事处,其
地位相当于总领事馆或领事馆。
第五条
代表处得置左列人员:
一、代表,特任(派)或简任(派)。
二、副代表,简任(派)。
三、顾问,简任(派)或聘用。
四、组长,简任(派)或荐任(派)。
五、副组长,简任(派)或荐任(派)。
六、秘书,荐任(派)。
七、主事,委任(派)或荐任(派)。
八、雇员。
公务人员任用法
第 5 条
公务人员依官等及职等任用之。
官等分委任、荐任、简任。
职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职等,以第十四职等为最高职等。
委任为第一至第五职等;荐任为第六至第九职等;简任为第十至第十四职等。
第 15 条
升官等考试及格人员之任用,依左列规定:
一、雇员升委任考试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职等任用资格。
二、委任升荐任考试及格者,取得荐任第六职等任用资格。
三、荐任升简任考试及格者,取得简任第十职等任用资格。
从以上资料
口译哥赵怡翔要担任驻美代表处政治组组长 一等咨议
是需要有通过外交特考或是国际新闻人员考试且配合行政院组织调整移拨外交部
或由外交部派赴驻外机构这两项资格
再对照他本人说他已经有简任11职等的资格
且有在外交部工作的经历来看
那确实有符合任用资格
依照他的年龄推算他应该是8年前通过特考资格
但考选部的榜单资料只有102年之后的
考选部榜单资料
https://wwwc.moex.gov.tw/main/Exam/wfrmExamList.aspx?menu_id=157
无从确认之前的
再来就是有人拿金溥聪 马英九的经历来嘴说也有问题
金溥聪他在1987年通过外交特考
和前行政院新闻局长史亚平同梯受训
再说大使是总统任命的特任官
他担任驻美大使是完全没有法律上的问题
而马英九
依据公务人员任用法第13条
中华民国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务人员考试法修正施行前,考试及格人员之任用,依下列
规定:
一、特种考试之甲等考试及格者,取得简任第十职等任用资格;初任人员于三年内,不得
担任简任主管职务。
他在1986年通过甲等特考
在之后的任用上也没有法律问题
总结
不论是口译哥赵怡翔的任用争议
或是对立方拿金溥聪 马英九也有任用问题来嘴
基本上这三人在任用上以法律面来说没有问题
不过赵怡翔的特考通过资料确实有可以打的点
毕竟找不到8年前的榜单
有错的话
欢迎指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