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在讨论港资买双子星是不是要订额外规则 例如不准之后转卖给中资
这我是赞成啦 不过我好奇的点是
今天不限港资 任何一国的资金/公司都有可能之后把产权转卖给中资啊
只看这家是港资才因人设事是不是很奇怪?
而且案子大小好像也没个标准 双子星是国门所以不给中资
那比双子星小的案呢? 小多少可以给?
如果要订 是不是应该整体修法
明定多少钱以上的案子 标得者(不管是哪一国资金)都必须在合约里遵守不准事后卖给中资
这样比较公平 也比较有用? 不然哪天假设韩国资金标到 又卖给中资 不就又是个漏洞?
大家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