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一下目前看过的相关函释:
铨敍部 75 年 9 月 5 日 75 台铨华参字第 46252 号函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 41 年 11 月 22 日第 11 号解释,公务员不得兼任新闻纸
类及杂志之编辑人、发行人、社长、经理、记者及其他职员。至于报社特邀专
栏撰稿,倘不涉职务之事务,尚无禁止之规定。
发文字号:司法院32.4.28.院字第2508号函
公(发)布日:032.04.28
公务员在报纸杂志投稿,或著作书籍出版,收受报酬或编辑研究学术之
杂志刊物,均非本条第一项所谓经营商业。(司法院32.4.28.院字第二
五0八号函)
个人分析:
1.可以在不涉及职务的前提之下投稿媒体、可以写专栏。
2.“特邀专栏撰稿....,尚无禁止之规定。”
>>专栏撰稿绝大多数是常态性的,例如每周三固定刊出。
“专栏”之所以叫做专栏,就是特定作者在特定平台、特定版面、
特定时间、特定频率所刊出的短篇论文。通常也会聚焦在特定的议题。
那这边写对“报社特邀专栏撰稿无禁止之规定”
意思就是即使“常态”撰文也没有兼职问题。
3.投书、投稿、写书,撰写期刊,依司法院之认定,都不是商业行为。
也并无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的疑虑。
※ 引述《chachabetter (chachabetter)》之铭言:
: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铭言:
: : 铨叙部91.2.7部法一字第0912107038号书函
: : “非常态性”写稿不是兼职
: : “常态性”就是兼职
: : 单从新闻呈现的事实来看
: : 应该是违法兼职无误
: : 当然也可能一篇稿子拿几百万啦XD
: : 不过比较严重的问题是有没有逃漏税
: : 逃漏税会被抓去关的
: 感谢提供铨叙部函释,但我看了一下该函释见解:
: 铨敍部 91 年 2 月 7 日部法一字第 0912107038 号书函
: 依法务部之说明,某甲与某公司所签买卖合约书宜属民法所定之承揽契约。经
: 再详慎衡酌相关规定并就该合约观之,其事先签订长达 5 年之合约,约定某甲
: 须于该期间内完成一定之工程纪录片,并于完成后交付该公司以获取报酬,故
: 某甲虽据称系利用公余时间拍摄摄影著作(即工程纪录片),然其实质上系依
: 约替该公司执行拍摄工程纪录片工作之业务,与公务人员兼课及撰写文字之情
: 形显有不同,类此行为若不予以禁止,公务人员竞相为之,除易造成公私分际
: 混淆及利益输送外,亦不为社会大众所认许,应加强宣导予以劝止,以免严重
: 影响政府机关形象。
: 看起来应该是指若公务员有跟报社签约,
: 约定一定期间内固定邀稿登稿,并给予一定稿费,
: 确实有被认定是违法兼职的可能性,
: 但如果没有签约纯粹是有投才登的情况呢?
: 似乎跟本号函释解释对象有一点不一样。
在这个函释的意思是:
讨论的状况只限于“公务员在公余时间拍摄商业纪录片”这个状况,
但“兼课及撰写文字”不在讨论的范围。
直接将“兼课及撰写文字”排除在解释标的之外
意思是说那是另一件事,我们这边不讨论。
所以也没有后续讲到什么频率或是有约才登的差异。
“撰写文字”部分请见我上述整理的函释内文。
: 话说这篇新闻是今天自由的头版头呢!看来独派真的是吃了秤砣阿。
我没特别喜欢管中闵,他当不当校长我没差。
但他今天用他的劳力、知识,写文章得到稿费
只要和他本身的职务无涉,不影响公务伦理,
居然也能把他抹得好像是收受了谁什么贿赂一样。
我纯粹看不惯有些人没事找事,人家还都乖乖报税就60万
猪油和某些人还发文影射别人拿媒体几百万。有什么证据?
没证据就用抹的是不是?这和打柯的手法好像如出一辙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