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侣盟为了公投出庭,结束后特地整理法庭纪要给各位阅读。
连结:
https://reurl.cc/EpWlm
全文:
【12/6 法庭纪要】
中选会通过由下一代幸福联盟提出的反同三公投,并允许其于11/24交付公投,伴侣盟律
师团第一时间提告要求撤销中选会关于公投案的审议结论。诉愿遭驳回后,今天是公投结
束后的第一次开庭。
伴侣盟律师团主张第10案、第12案根本不该成为公投题目,理由包括:
1. 从公投法第1条第2项,原住民族基本权益事项不得交付公投的法理来看,自亦不应藉
由公投的多数决程序来限制少数群体的基本权利。联合国NGO主席也认为台湾此次将同志
婚姻权交付公投,就类似于纳粹剥夺犹太人人权,透过民粹民主将人送往死亡集中营。
2. 从领衔人游信义对公投结果的相关发言以及其阵营在公投期间的宣传,领衔人阵营对
公投效力的诠释与行政机关及司法院的意见均有巨大落差。领衔人坚称公投结果可以超越
宪法及释字第748号解释,更称行政、立法机关若要保障同性结合关系,不得“以婚姻为
名”;而行政院与司法院则均认为,公投不得凌驾或牴触宪法及释字第748号解释,此次
公投结果至多仅能限制同性婚姻不以“修改民法”这种立法形式来达成,但仍必须“以婚
姻为名”。在公投重要关系人、权责机关对公投主文有不同见解的情况下,实无法期待一
般人民能够理解公投的真意,此种不能使人了解其真意的公投,不符合公投法第10条的规
定,该公投提案自始不该允许其通过。
3. 第10案与第12案依照中选会通过的提案理由,被认定是立法原则的创制,但伴侣盟律
师团主张两案既非立法原则的创制,亦非公投法第2条所列举之任何一项全国性公民投票
事项,因此自始不符公投法规定。所谓立法原则的创制,指的是创设出未来某种制定法律
的原则,让立法机关可以依据此原则来立法,比方说:平等原则、比例原则、儿童最佳利
益原则等等,但第10案只是重申民法被释字748号宣告违宪前的状态;第12案也只是在决
定同性婚姻的立法“形式”,两案内容均非“立法原则”的“创制”。
法官罗月君今日整理本案的五大争点,包括:原告有无主观公权利?原告有何权利受损?
公投已完成,是否还有权利保护的必要?该项公投案的性质是什么?中选会4月17日审议
结论及10月9日的公告是否为行政处分?
伴侣盟律师团认为:
1. 公投结果将明显影响当事人(祁家威先生、两对跨国同性配偶、两位已注记的同性伴
侣)是否可依民法平等结婚的权利。
2. 公投虽已结束,但其产生的法律效果仍得依撤销判决加以除去。依照公投法第30条规
定,行政院必须在三个月内提案,立法院需在提案后下一会期审议完成。若撤销公投,就
能够除去其法律效果,恢复公投前的状态,使行政院及立法院均不受“立法形式”的拘束
,修正民法婚姻章以实现婚姻平权将可以成为选项。
3. 虽中选会认定该二公投为“立法原则的创制”,但这是错误的也是违宪违法的认定,
该二公投案性质上根本不符合公投法第2条第2项所规范的任何一款可交付全国性公民投票
事项。
4. 伴盟律师团主张中选会4月17日的审议结论对外已经具备法律效力(领衔人可依照中选
会审定通过的公投主文进行第二阶段连署),属于行政处分,对此中选会否认其为行政处
分,至于二阶连署后中选会所为10月9日的公投案成立公告,中选会则自承其为行政处分
,伴侣盟律师团则均已一并在诉讼上争执其合法性。
这两案下次开庭日期为12/20 上午10:20 及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