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原民会主委涉诈骗 韩国瑜:无法找到圣人

楼主: moonmaker (Waiting Molina)   2018-12-03 21:09:05
我了一下高院 刑事诉讼没有判刑
但是一个开公司雇用美女业务员
疑似利用感情骗取宅宅金钱的老板
你跟我说要用他当你的原民会主委
呵呵
韩总你不是标榜说 你的团队要正直清廉吗
难道找遍整个高雄市 没有适当的人才吗
哈哈哈哈哈 好吧 你就用吧 用了之后
你就跟阿北不一样了 你还是老一派的国民党人啊
哈哈 恭喜民进党韩流迅速痊愈了
骗神明的没当选 骗宅宅的当主委囉 柯柯柯柯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决    104年度上易字第228号
上 诉 人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杨文琪
选任辩护人 黄振铭律师
      叶幸真律师
上列上诉人因被告诈欺案件,不服台湾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易
字第336 号中华民国104 年2 月26日第一审判决(起诉案号:台
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102 年度侦字第912 号),提起上诉,本
院判决如下:
主 文
上诉驳回。
理 由
一、公诉意旨略以:被告杨文琪于民国98年间(起诉书误载为“
99年”)任职建谊实业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推销“和荔乐
活服务契约”,因而与告诉人潘俊斌结识。被告于99年底某
时,明知当时未上市上柜之圣恩全生涯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圣恩全公司)之股票市价仅约新台币(下同)3 万元,
竟与姓名、年籍均不详,自称“江瑞绮”之人共同意图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于诈欺取财之犯意联络,在高雄市新兴区
之“莱茵河餐厅”,向告诉人佯称可代为投资,且可以低于
市价之价格购入,1 张股票仅要6 万元,致告诉人陷于错误
,乃向渣打银行九如分行办理信用贷款,嗣贷得33万元后,
由被告于99年12月6 日持告诉人所申办之渣打银行九如分行
帐号00000000000000号帐户之存摺及印章,提领现金30万49
00元(4900元是私人借款),并由“江瑞绮”将股票过户资
料(即告诉人之印章、身分证影本)连同现金约14万元装入
牛皮纸袋内,再由被告交给不知情之张榆榛,随即由张榆榛
交给不知情之圣恩全公司南部行政中心部长陈秀娟,再辗转
透过不知情之朱美华、陈信安向股票持有人谢依庭购得圣恩
全公司股票5 张(编号94-ND-0000000 至94-ND-0000000 )
,共同诈得16万元得手。因认被告与“江瑞绮”共同犯修正
前刑法第339 条第1 项之诈欺取财罪嫌等语。
二、按被告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其为无罪。犯罪事实
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不能证明被告
犯罪者,应谕知无罪之判决。刑事诉讼法第154 条、第301
条第1 项分别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诉讼法第161 条第1 项规
定,检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实,应负举证责任,并指出证明之
方法。因此,检察官对于起诉之犯罪事实,应负提出证据及
说服之实质举证责任。倘其所提出之证据,不足为被告有罪
之积极证明,或其指出证明之方法,无从说服法院以形成被
告有罪之心证,基于无罪推定之原则,自应为被告无罪判决
之谕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号判例意旨可参)。另
认定不利于被告之事实,须依积极证据,苟积极证据不足为
不利于被告事实之认定时,即应为有利于被告之认定,更不
必有何有利之证据;且被告之抗辩或反证纵属虚伪,仍不能
以此资为积极证据应予采信之理由(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
6 号判例、30年上字第482 号判例意旨参照)。至刑法第33
9 条第1 项诈欺取财罪之成立,以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为要件。所谓以
诈术使人交付,必须被诈欺人因其诈术而陷于错误,若其所
用方法不能认为诈术,亦不致使人陷于错误,即不构成该罪
(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 号判例意旨参照)。
三、公诉意旨认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条第1 项之诈欺取财
罪嫌,无非系以被告之供述、告诉人之指述、证人陈秀娟、
谢依庭、陈信安、张榆榛之证述、证人陈信安之邮局帐户存
折影本(帐号0000000-0000000 号)、元大宝来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102 年11月8 日(102 )元证股代(二)字第000000
0 号函暨所附资料、圣恩全公司股票影本5 张等为其主要论
据。讯据被告坚决否认有何诈欺取财犯行,辩称:我没有鼓
吹告诉人买股票,是告诉人自己有兴趣投资股票,我才介绍
“江瑞绮”给告诉人认识,在聊天过程中才提到购买圣恩全
公司股票之事,告诉人有把买股票的钱交给我,我转交给“
江瑞绮”,后来“江瑞绮”叫我拿给张榆榛,我将牛皮纸袋
交给张榆榛时,我没有去数纸袋内有多少钱,我不知道纸袋
内有多少钱,我没有使用诈术使潘俊斌陷于错误购买股票等
语。经查:
(一)被告、告诉人及姓名年籍均不详自称“江瑞绮”之女子曾一
起吃饭讨论购买圣恩全公司股票之事;被告并曾持告诉人所
有之渣打银行存摺、印章至渣打银行九如分行提领30万4900
元;嗣后被告有将一内装现金等物之牛皮纸袋交给张榆榛等
情,为被告所自承,且与告诉人、证人张榆榛证述之情节相
符(警卷第76页、侦一卷第286 页反面、侦二卷第174 页)
,并有渣打银行交易传票1 份在卷可佐(侦二卷第138 页)
。又被告交给证人张榆榛之牛皮纸袋内装有现金13、14万元
及告诉人之身分证影本、印章,证人张榆榛于取得该牛皮纸
袋后,随即将之交给证人陈秀娟,再辗转透过朱美华、证人
陈信安向证人谢依庭购得圣恩全公司股票5 张(编号94-ND-
0000000 至94-ND-0000000 ),并于100 年1 月4 日过户给
告诉人;迄至原审法院审理中圣恩全公司仍为非上市公司,
且非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等节,业据证人张榆榛、陈秀娟、
陈信安、谢依庭于侦查、原审证述明确(侦二卷第81页反面
至82页、第155 页正反面、第157 页正反面、第173 至174
页、原审院二卷第99页),并有股票持有证明、圣恩全股东
股权转让通报表、股票转让登记表、元大宝来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102 年11月8 日(102 )元证股代(二)字第0000000
号函暨所附资料、证人陈信安之邮局帐户存摺影本(帐号00
00000-0000000 号)、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电话纪录、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03 年8 月19日金管证发字第00000000
00号函、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8 月19日台证
上一字第0000000000号函各1 份、圣恩全公司股票影本5 张
在卷可参(他一卷第24至28页、侦二卷第6 至7 页、第123
页、第133 至134 页、第159 至162 页、原审院二卷第23至
24页)。此部分事实,堪信为真正。
(二)被告虽辩称:我将牛皮纸袋交给张榆榛,我没有去数纸袋内
有多少钱,我不知道纸袋内有多少钱云云(侦二卷第258 页
反面)。惟被告持告诉人所有之渣打银行存摺、印章至渣打
银行九如分行提领之金额为30万4900元,而被告交付给证人
张榆榛之牛皮纸袋内之现金仅有13、14万元各情,业经本院
认定如前。复佐以被告自承:我拿潘俊斌渣打银行之存摺和
印章去渣打银行九如分行提领30万4900元后就原封不动一毛
都没有少先交给“江瑞绮”,“江瑞绮”数钱后放在另外一
个牛皮纸袋内,我再将潘俊斌之身分证及印章放在里面,我
再将牛皮纸袋交给张榆榛等语观之(侦二卷第258 页正反面
)。被告至渣打银行九如分行提领之金额为30万4900元,而
交付给证人张榆榛之牛皮纸袋内之现金仅有13、14万元,现
金之重量已少一半以上,被告既曾将告诉人之身分证及印章
放入上开牛皮纸袋内,则当被告打开该牛皮纸袋而将告诉人
之身分证及印章放入该牛皮纸袋内时,岂有可能不知其所交
付给证人张榆榛之现金与其原先领取之30万4900元相比,显
然已短少许多。被告此部分所辩,显与常情不符,不足采信
。是以,堪认被告将上开牛皮纸袋交付给证人张榆榛时,即
已知悉纸袋内之现金明显少于其所提领之30万4900元。惟纵
认被告对于此部分所述有所不实或隐瞒,揆诸前开判例意旨
,亦不能以此遽予认定被告有本件诈欺取财之犯行。
(三)本案应审究者,系被告是否有公诉意旨所指“明知当时未上
市上柜之圣恩全公司之股票市价仅约3 万元,竟向告诉人佯
称可代为投资,且可以低于市价之价格购入,1 张股票仅要
6 万元”之“施行诈术”行为?兹分述如下:
1.告诉人于警询中证称:我和被告有约在高雄市新兴区“莱
茵河餐厅”吃饭,在场有她大堂姐,说她在“圣恩全生涯
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上班,她有公司未上市股票,她1 张
卖6 万元,她卖我5 张,共计30万元等语(警卷第76页)
;于原审审理中证称:(问:本件所购买的是圣恩全股票
,谢依庭第一手卖出的价格是每张6100元,之后层层转折
,杨文琪交给张榆榛时平均一张3 万元左右,如果你知道
圣恩全股票每张价值约只有3 万元,是否愿意用每张6 万
元的价格去买?)不会,因为天价……我们在莱茵河餐厅
时,我还没有要买5 张股票,是隔天才决定要买,我在那
天谈完后至隔天同意购买之间,并没有作什么事情……我
没有问过杨文琪或自称杨文琪的姊姊对方的成本1 张是多
少,她们说1 张6 万元等语(原审院二卷第86至87页)。
显见双方言谈中所谓“1 张股票6 万元”系指股票之“卖
价”,并非“市价”。衡诸常情,在一般交易过程中,双
方所寻求者乃一主观之对价平衡,即在交易双方自行估量
其主、客观情事及搜集相关资讯(如:对方之资格、能力
、信用、交易内容之投资报酬率、风险等因素)之后,倘
愿意接受对方所开之条件,交易即可成立。准此,当告诉
人面临“1 张股票6 万元”之交易条件时,本应自行搜集
圣恩全股票之相关资讯,以评估交易之风险,而该查证亦
非困难,告诉人尚且可要求被告带其前往圣恩全公司查看
。然告诉人既未为任何查证之动作即接受该交易条件,自
不能因事后知悉“江瑞绮”、被告取得股票所支出之成本
低于告诉人之买价,迳认定被告有施行诈术之行为。盖经
济行为本身原具有不同程度之不确定性或交易风险,倘一
有履行结果未达当事人预期之情形,即认定对方系施用诈
术,而迳认应以诈欺罪责相绳,则刑事诈欺责任与民事纠
纷将失其分际。
2.又公诉意旨固以证人张榆榛证称:杨文琪跟我说有人要买
股票,她就拿一包资料袋给我,里面有现金13、14万元左
右,也有买家的身分证影本及印章,我就把我收到的资料
原封不动的交给陈秀娟,后来陈秀娟有把我的佣金交给我
,陈秀娟好像跟我说1 张股票她就是卖我1 万8000元到2
万元,我当初是透过陈秀娟是买5 张,所以1 张应该差不
多赚1 万元的佣金等语(侦二卷第174 页),以及证人陈
秀娟证称:张榆榛确实是透过我买5 张股票,她拿给我就
差不多是13、14万元,我就退3 、4 万元的佣金给张榆榛
,我再把现金及资料袋拿给朱美华等语(侦二卷第174 页
),而认圣恩全公司之股票价值辗转下来每张不超过3 万
元,被告与“江瑞绮”却向告诉人伪称每张6 万元,只是
为了赚取其中差价云云(原审院二卷第110 页)。惟卖家
依凭其人脉或其他优势地位透过其他管道取得商品,并将
商品以高价卖出,此乃商业之常态,且卖家并无告知义务
向买家透露其购入之成本。纵令被告与“江瑞绮”系以1
张未达3 万元之价格委托证人张榆榛购买圣恩全之股票,
且未向告诉人告知其取得股票所支出之成本及其从中赚取
之价差,亦难认其有违反告知义务及违背正当之经济秩序
。又告诉人若对于股票之价值有所怀疑,于决定购买前显
然可经由实际查看公司经营状况、探询市场交易行情或拒
绝交易等适当之方法来保护自我,以杜日后讼争。然告诉
人舍此不为,显系怠于行使保护自我交易安全之措施而容
许自己置身于交易风险之中。况且,在股票交易中,未上
市公司股票之价格,并不像公开上市股票有一定之交易价
格可为依循,只要买卖双方对于交易价格达成一致即可完
成交易。而未上市公司之股票交易风险极高,此为公众周
知之事实,告诉人购买圣恩全公司未上市股票,自需承担
极高之风险。公诉意旨既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于介绍告诉人
购买圣恩全公司股票之时该公司股票之客观价值为何,自
不足为被告不利之论据。
3.另被告固自承:潘俊斌透过我们买股票的时候,没有约定
我和“江瑞绮”可以分得多少报酬等语(侦二卷第258 页
反面),核与告诉人证称:杨文琪介绍我买股票时,没有
提到买了之后她要赚佣金之事,杨文琪也没有提到买了之
后要给她所谓的姊姊赚佣金等语相符(原审院二卷第85页
反面)。惟在商业行为中,交易双方本就存有欲借此次交
易获利之诱因,客观上难以期待有人会在无法获得任何报
酬之情形下,仍愿意支付劳力、时间、费用从事无法获得
任何利益之交易行为。在一般商业交易之常态,卖方并无
向买方告知其赚取多少报酬之义务。是以,纵认被告未向
告诉人告知其欲借由此次交易获利,却仍从中赚取报酬乙
情属实,此消极未告知之行为,亦难认系违反一般商业交
易常态,而认被告对此有违反告知义务可言。况且,告诉
人与被告亦无约定被告需告知其从中赚取若干佣金。是被
告仅消极未告知其欲借由此次交易获利,仍难认定已构成
刑法上施行诈术之行为。至告诉人所称:在莱茵河餐厅吃
饭时,杨文琪的大堂姐说圣恩全公司的股票可以赚钱,6
年以后股票1 张可以卖到20万元,杨文琪当时听了说这么
好康的事情,要我赶快买云云(原审院二卷第80页)。纵
其所述属实,惟所谓事实,应有真伪的内涵,因此诈术的
内容应是过去或现在的事实,未来之事于“行为当时”尚
无法检验真伪,日后亦可能会受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且
公诉意旨并未举证证明被告此部份所述系属虚伪,自难认
定被告就此部分有何施行诈术之行为,尚难以此对被告为
不利之认定。
四、综上所述,公诉意旨所指被告前揭犯行,尚难认定系属刑法
诈欺取财罪施行诈术之行为。此外,复查无其他积极之证据
,足资认定被告确有前揭被诉犯行,自属不能证明被告犯罪
。依首开说明,被告被诉诈欺取财罪自属不能证明。
五、原审因而以不能证明被告犯诈欺取财罪,而为被告无罪之谕
知,核无违误。检察官循告诉人具状请求上诉意旨,犹执前
词,指摘原判决不当,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368 条,判决如主文。
本案经检察官刘玲兴到庭执行职务。
中 华 民 国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审判长法 官 庄秋桃
法 官 周贤锐
法 官 范惠莹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本件判决不得上诉。
中 华 民 国 104 年 8 月 13 日
书记官 卢姝伶
作者: omanorboyo (omanorboyo)   2017-12-03 21:09:00
选输崩溃唷 韩用人需要你指导?
作者: sinon0123 (cc)   2018-12-03 21:10:00
爱情产业链 用人得当
作者: BossSB (小大)   2018-12-03 21:10:00
===================告不成 开始黑就对了
作者: ayubabbit (ウォロックが倒せな)   2018-12-03 2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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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ashyang   2018-12-03 2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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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23061542   2018-12-03 21:14:00
经济100分 司法0分
作者: sendtony6 (TY)   2018-12-03 21:14:00
那个是民事告赢的
作者: zenan321 (Ryan)   2018-12-03 21:15:00
林国权在民事的部份是胜诉
作者: TigerLily   2018-12-03 21:20:00
都选上了,谁还跟你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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