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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宜康
9小时 ·
内政委员会召委黄昭顺,明天排案审查由王金平、黄昭顺、林岱桦、马文君提案的“宗教
基本法”草案。
简单形容这个法案,就是让宗教超越宪法原则、社会公平、保障个人选择的权利等现代民
主国家基本价值。
我们不会让这个荒谬至极的法案过关。
1.占用国有地就地合法!
(第27条第3项)
“本法施行前,各宗教之固有建筑物坐落于公有非公用土地,且从事宗教活动已逾五年者
,得申请公有非公用土地之让售、借用、租用、设定物权或委托经营,以取得该公有非公
用土地用地之权利,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条及公产管理法规之限制。但取得之权利,非经
土地主管机关同意,不得让与、处分、设定负担或辗转委托经营。”
2.凌驾国土规范之上!
(第27条第8项)
“各级政府为拟订国土计画、区域计画或拟订、变更都市计画时,应考量宗教固有不动产
之完整性。对于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团体所进行之调查、检查、征收及其他行为,应尊重
各宗教之特性及习惯,不得妨害其宗教信仰自由。”
3.不受洗钱防制法规范!
(第13条 宗教自主权)
“宗教活动为各宗教自主事项,悉依其教制或传统定之。
前项宗教活动,除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外,毋需事前经主管机关许可,各级政府机关
亦不得禁止或限制之。
各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团体就其内部组织结构、人事及财政管理享有自主权。
民法及其他法律有关公益社团及财团法人之主管机关监督、管理规定,不适用于宗教法人
或其他宗教团体。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国家不得强制要求宗教团体遵守民主与公开之原则。”
4.剥夺儿童自主权!
(第15条第1项)
“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应尊重父母或监护人为其未满十六岁之子女选择宗教信仰及宗教教
育之自由。”
5.若遇纠纷或改选争议,法院不得调解!
(第10条第2项)
“法院就有关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团体之信仰、教制、传统等教务事项,不得调解与干涉
;亦不得干涉其组织及人事任免。”
6.可以违反公共安全、消防安全;可以任意经营殡葬设施!
(第22条第3项、第3条第5款第3目)
“宗教固有不动产,其兴建、增建、改建、扩充或修建,不受殡葬管理条例之限制。”
(第27条第7项)
“本法施行后,建筑及消防主管机关应根据宗教建筑的需要与特性,在考量公共安全的前
提下另订审查程序及绩效管理规范,不受建筑法及消防法全部或一部的限制。”
7.放生成为合法的是宗教活动!
(第3条第1项第3款)
“三、宗教活动:指宗教团体或不特定人为实现前条宗教价值与目的所为之下列行为:
(一)教义之研习与传布。
(二)宗教仪式之进行。
(三)宗教徒之招募。
(四)护生之筹办。
(五)在军队、公立医院、监狱或其他公共设施场域,施以祈祷、抚慰及对于亡灵奠祭等相
关仪式。
(六)有关宗教经费或宗教善款之募集。
(七)其他与宗教发展有关之行为。”
8.宗教可以公然违反性别平等原则,例如反同!
(第16条第3项)
“前项教育,应培养学生关于宗教知识、宗教中立、宽容之态度及一般性之宗教情操,并
重视其在社会生活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