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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it.ly/2NgDB2N
2.新闻来源︰
ETToday 新闻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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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士修绝食拼补件 中选会拒收+2千字呛“法治原则将荡然无存”
记者赖于榛/台北报导
以核养绿公投领衔人黄士修拼补件,他遭中选会拒绝后展开绝食行动已超过70小时,
陆续有前总统马英九、国民党前主席洪秀柱、立委王育敏等人前往探视打气,并质疑
中选会过度解释法令。中选会16日发出长达2000多字的新闻稿强调“全国性公民投票
案中选会已点收完毕,无权再点收”,更表示若接受“补件”法治原则将荡然无存。
黄士修、台湾鲷民廖彦朋等人13日下午13时带着2.4万份连署书要求“补件”,期待
中选会能让以核养绿公投补件,但却遭到拒绝,他与廖彦朋等人一怒之下坐在中选会
言绝食抗议,并多次发出通牒要求中选会主动收件,马英九探视时也曾提醒中选会行
政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法令不能过度解释,不能滥用,这样才能真正实施民主
,不过中选会依然踩定拒收立场。
以核养绿行动小组16日中午在济南路展开短讲,并宣布黄士修绝食已破70小时,现场
聚集民众破百人都以步行声援以核养绿补件,廖彦朋则痛批“政府烂掉了!”
中选会随后发出2000字的新闻稿,内文指出“全国性公民投票案中选会已点收完毕,
无权再点收”,更说根据公投法第13条,若连署人数经概略点收后未达法定门槛,公
投法才给予领衔人一次补提连署书之机会,强调如果接受“补件”,未经法律授权即
便宜行事,法治原则将荡然无存,“黄先生无补提之权利,亦无权对已经结束的点收
程序要求重启,而进行第二次点收”。
中选会拒收补件新闻稿全文:
全国性公民投票案中选会已点收完毕,无权再点收
中选会表示,该会为独立机关,对于所有公民投票提案皆依公平、公正、公开之精神
办理。不因提案人不同而有所优惠或歧视,更不因提案内容是否支持或反对特定政治
议题而给予差别待遇(宪法第7条;行政程序法第6条参照)。在无法律授权时,该会
不得擅自给予某项公民投票提案优惠,以免牴触法治国家最基本的法律保留原则。
黄士修先生领衔向中选会提出之“您是否同意:废除电业法第95条第1项,即废除‘
核能发电设备应于中华民国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运转’之条文?”全国性公民
投票案,第二阶段连署书已于107年9月6日经该会依公民投票法第13条第1项查收,共
314,135份,并开立查收收据在案。中选会业已函请户政机关查对。在查对完成前,
并无再次点收之权限与义务,黄士修先生亦无向该会再次送件之权利与必要。中选会
已当面向黄先生说明,并发新闻稿澄清。为免黄先生误解公投法规定,特别再次书面
厘清,并向社会大众做以下说明:
一、
本案已点收,不适用公投法第13条第1项之补提规定,该项规定:“主管机关收到
连署人名册后,经审查连署人数不足前条第一项之规定、经删除未签名或盖章之连
署人致连署人数不足或未依前条第三项规定格式提出者,主管机关应通知提案人之
领衔人于三十日内补提,补提后仍不符规定者或逾期不补提者,该提案应予驳回;
合于规定者,应函请户政机关于三十日内完成查对。”本项概略点收(raw count)
规定之主要目的在于确认未经查对前之连署书份数,是否达到法定门槛281,745份
(公投法第12条第1项)。若连署人数已达法定门槛,即应启动户政机关的查对程序
,而无补提之必要与正当性,这样才可以快速进入连署书查对阶段。所以没有所谓
“第二次送件”或“补提”的问题。若连署人数经概略点收后未达法定门槛,公投
法才给予领衔人一次补提连署书之机会。
二、
部分人士认为“公投法及公投法施行细则规定没有规定只准送一次,能不能让他们补
送一次,使整个累计的连署书能符合规定,免得到时候审查之后被退件。”这种解释
牴触公投法第13条第1项之立法目的。公投法第12条第3项已明文规定连署人名册应分
直辖市、县(市)、乡〈镇、市、区)分别装订成册,向主管机关提出。其立法旨意
就是要连署人名册一次提出,并分类清楚以方便分送各地区户政机关查对;如果可以
“第二次送件”、“第三次送件”……甚至无限次数提出,那何必预作分类?又如何
分类?更何况没有任何一个机关可以有办法无限次数收件。如果领衔人担心
,经户政机关查对后,发现不足法定门槛,在查对程序中就要求补提连署人,以免错
过公投绑大选时间,而要求“第二次送件”或“补件”,将使得已经完成之点收程序
,处于悬而未决,户政机关将无从判断何时为查对截止日。本会必须依法行政,在法
定前提要件尚不具备的情形下,若未经法律授权即便宜行事,法治原则将荡然无存。
三、
黄先生9月6日向本会提出连署人名册后,本会已依法点收314,135份连署书,超过公
投法第12条第1项最低门槛281,745份,故无补提之必要。依公投法第13条第1项之点
收连署书阶段已经完成,经本会函请户政机关查对,目前已进入30天查对期。公投法
并未授权本会得重启第13条第1项之点收,故黄先生无补提之权利,亦无权对已经结束
的点收程序要求重启,而进行第二次点收。
四、
另有不同声音认为“公投法规定,连署总时间其实是6个月,6个月内都可以去连署、
缴交连署书;换言之,没有停止收件的问题,只有在哪个时间点达标的问题。中选会
说9月14日停止收件,是为了要绑九合一大选,但只要6个月内能连署到法定门槛,中
选会没有理由不收件。”以上意见误解了公投法第13条第1项规定的领衔人和中选会
之间的分工界线。领衔人一旦领取连署表格,在6个月的连署期间内,他必须努力收
集超过法定门槛份数(281,745)连署书,才一次向中选会提交。若提案份数不足,公
投法第13条第1项给予一次补提机会。如果领衔人自己觉得连署份数只有超过法定门
槛一点点,那他应该多收集连署书,直到他有信心连署书经查对后,仍有足够份数
可以跨越法定门槛,再来向中选会提交连署人名册。
6个月连署期间内,在点收连署书程序结束前,领衔人随时都可随时缴交连署书,中
选会没有理由不收件,当然也没有停止收件的问题。到目前为止的10件公投案,中选
会都是随到随收,不曾拒收。10个公投案皆经依法点收,并送交户政机关查对在案。
点收阶段已经完成,没有任何一个公投案可以要求本会再次随时点收。
五、
目前连署书正在户政机关查对,户政机关须在30天查对期内完成。依公投法第13条
第3项规定,黄先生提出之连署人名册经户政机关查对后,其连署人数若合于公投法
第12条第一项规定之法定门槛281,745人,本会应于十日内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
,并将该公民投票案予以编号;只有当黄先生提出之连署人数不足法定人数,经本会
通知黄先生于30日内补提连署书,黄先生才有依公投法第13条第3项补提连署书之必要
。本会必须依法行政,在法定要件尚未具备下,不得超越公投法第13条第3项规
定之可能文义范围,提早受理黄先生补件。
六、
除了黄先生的提案外,目前共有10个提案依法送往全国各户政机关查对。若给予黄先
生特别优惠,进行法律未授权的“第二次收件”或“补件”,将造成对其他九个公民
投票提案的不公平对待,而牴触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精神。若同样给予十个公投案进
行法律未授权的“第二次收件”或“补件”,不仅违反法律保留,同时造成户政机关
无所适从,不知每一个案件的30日查对期间何时起算、何时截止。
4.附注、心得、想法︰
比较有趣部分:
第三点:
公投法第13条第1项之点收连署书阶段已经完成,经本会函请户政机关查对,目前已进入
30天查对期。
https://web.cec.gov.tw/preview/cms/27319 中选会公投专区
今天 9/16 了, 我说那个函请公文呢? 民众要如何知道什么时候进入查对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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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点:
如果领衔人自己觉得连署份数只有超过法定门槛一点点,那他应该多收集连署书,直到
他有信心连署书经查对后,仍有足够份数可以跨越法定门槛,再来向中选会提交连署人
名册。
好吧, 大家都知道 9/4 中央社这则 是假新闻了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09040317-1.aspx
补上假新闻之2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823035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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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终要玩这个还是太差太远了.. 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