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想法让大家来讨论看看,是不是可以在即有的土地规划所谓可都更地或非都更地
,也就是可都更地由政府买下经有建商兴建以市价6折或更低价格卖给住户,但是有居住
年限最高50年后强迫重新都更,原建商或原最终原住户享有优先购回权,非都更地就是现
在一般土地使用。
然后加入都更地后可享有政府更多的优惠,其中一定是经由自行成立都更委员会后同意整
区域加入,才规划为都更地专区,日后政府产业规划皆以该区域最高优先。
如果是原都更地想改回非都更地咧,就是所谓钉子户或钉子区,需由当初协议为都更区调
委会同意外,还要以类似法拍公开拍卖方式,以市价为准,你要花多少钱原价购回原土地
成本的钱,当然相对你也放弃政府给予优惠,如果流标,政府有权利优先购回。
这只是初步想法,一定会跟原法条相抵触,只是在想为什么要花这么多钱浪费在没有进步
,没有创新的房地产上,造成过多经济成长率的假象,把国家虚耗在这种追逐伤民又伤已
的商业利益上。
我最终想法就是房地产就像古董一样,不管只出售土地或地上物,他是越放越久越贵。
如果有一天,我把房地产限制使用时机,使用权限,就像一般商品出售,他有寿命到了就
是强制回收,我不知道你投资客要怎么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