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早安,
小的目前正在吃早餐配昨天的年代向钱看。
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
关于文大案,这边不讨论法规细节。
前期提要:
教育部把认定权丢给北市都发局后,
北市认定违规,侯方解约,最终使得文大学生没有宿舍住。
这件事情,
侯方被指责,认为侯方解约后造成文大学生没有宿舍住;
北市被指责,认为北市认定后造成文大学生没有宿舍住。
这两套在逻辑上说不通吧?
侯方对于私人契约有行使解约的权利;北市认定不论结果也是行使职责。
如果真的要归咎,很明显都是文大的责任吧?
私人契约不用多说,至于北市,
就好像今天我去外面买房子,后来被检举疑似违建,
结果最后被认定是违建后拆除,然后我怪罪市府迫害。
欸~总觉得哪里怪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