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转录] 大学自治神圣不可侵犯?拔管事件看见与

楼主: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08 07:18:04
其实一个最主要的问题是,
今天选出来的人教育部不喜欢,
是否教育部就可以上穷碧落下黄泉,
像现在这样,硬要找出一个理由不让你上任?
如果当年修法就是要避免这种事情发生,
那这件事情,现在就正在发生,
当年修法变得毫无意义。
https://www.facebook.com/NTUKuan/posts/203154127132567
6. 教育部审核权
大学法第九条第一项:
新任公立大学校长之产生,应于现任校长任期届满十个月前或因故出缺后二个月内,由学
校组成校长遴选委员会,经公开征求程序遴选出校长后,由教育部或各该所属地方政府聘
任之。
对比同条第四项:
私立大学校长由董事会组织校长遴选委员会遴选,经董事会圈选,报请教育部核准聘
任之。
公立大学校长选出后,报教育部聘任之,私校却是“核准”聘任之,显见教育部对公立校
长的遴选结果,并没有审核权。
而2005/12/13三读通过的大学法修正案条文对照表
( http://person.web.nthu.edu.tw/files/14-1138-7678,r909-1.php )
第九条的修法理由中,提及“另公立大学主要经费来自政府,政府不能推卸监督之责任。
爰遴选委员会其余委员由教育部或各该所属地方政府遴派代表,并以对大学及高等教育发
展趋势有充分了解掌握之学者专家为主,不仅无法主导校长遴选结果”,可知教育部的监
督之责,系透过遴选委员会中的教育部代表实现,而非由教育部另行审核。且委员比例设
计的目的,即在于使教育部无法主导公立大学校长遴选之结果;若教育部对公立大学校长
的遴选结果另有审核权,则显然违背修法理由中使教育部“无法主导校长遴选”的目的。
同一对照表中亦可见到,由教育部圈选校长的做法,正是2005年大学法修法所要改变的现
象之一。以此主张教育部有公立大学校长遴选结果的审核权,反而坐实了政府希望大学自
治开倒车的指控。
另外,大法官释字第380号
(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380 )
对宪法第十一条的讲学自由做出的解释理由中,明确提及“大学内部组织、教师聘任及资
格评量,亦为大学之自治权限,尤应杜绝外来之不当干涉。”,又提及“教育主管机关依
法行使其行政监督权之际,应避免涉入前述受学术自由保障之事项。”校长之遴选属于大
学内部组织事务,纵使管中闵有违法之虞,且教育部确实有行政监督权,也不应以此为由
驳回台大校长之遴选结果。回归司法体系与大学自治,由法官依法或校务会议依校规处理
,才是保障学术自由的做法。
==
你今天要是遴选过程明显违法,教育部行监督之权无可厚非。
今天遴选过程并无违法,教育部却花了四个月,去找哪边有瑕疵;
请问教育部要如何证明,不是因为选出来的叫管中闵而刻意刁难?
今天若屈服于这种恶势力,那干脆不要校长公开遴选,直接教育部官派好了!
现在政府就像穿着西装的流氓,干着流氓的勾当硬要装作绅士,
着实让人恶心!
※ 引述《oftisa (oo)》之铭言:
: 联合 鸣人堂
: 大学自治神圣不可侵犯?拔管事件看见与不被看见的事
: https://goo.gl/wWSn9W
: 自从管中闵“卡管”事件伊始,到日前教育部正式驳回、并退回台大遴选委员会要求重新
: 遴选的“拔管”后,关于大学自治、校长遴选、兼职同意、组织回避与校园民主等争论沸
: 沸扬扬、暂且难休。而“大学自治”在这起台大校长遴选案中成了左右舆论走向的关键词
: ,有论者主张大学自治不代表学校可不接受任何主管机关的监督,也有论者认为,拔管就
: 是“政治进入校园”的政治事件,因此呼吁大学自治,要求各大专院校站出来赞声。
: 然而,“大学自治”、“校长遴选”、“兼职同意”与“组织利益冲突之回避”,在法律
: 概念上是不同层次的问题,不少论者选择性,或说是无意识地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宪法基本
: 权利——学术自由——而将整起争议事件包裹谈论,若在大学自治的概念上与实质上未做
: 出区隔,恐怕这样的争议只会成为蓝绿各取所需的相骂本而已,而台湾大学已经成为台湾
: 高等教育的叙利亚。
: 大学自治是什么?是每人一把号各吹不同调?还是大学自治有其实质的内涵与作为?当缺
: 乏校园民主的校园文化却被大学自治的口号掩盖后,又会忽略了哪些问题?这些若不从大
: 学自治的本身去谈,拔管事件仅会沦为口水与无意义争端的战场,更对高教的困境毫无帮
: 助。
: “大学自治”的误会
: 首先,大学自治是什么?大学只要宣称大学自治就可以是法外之地吗?《大学法》第1条
: 第2项:
: 大学应受学术自由之保障,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治权。
: 有关“大学自治”的具体内涵,若从历年来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380号、释字第382号、释
: 字450号、释字第563号、释字第626号与释字第684号所建构出来的标准,基本上涵盖了“
: 课程自治”、“组织自治”、“入学标准自治”(可是似乎从来没人(特别是爷们)质疑
: 联合招生的方式,或招生名额的控管侵害大学自治)与“退学标准自治”。
: 其中,释字第380号解释明确指出:
: 宪法第十一条关于讲学自由之规定,系对学术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学教育而言,应包
: 含研究自由、教学自由及学习自由等事项。大学法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大学应受学术自
: 由之保障,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治权”,其自治权之范围,应包含直接涉及研究
: 与教学之学术重要事项。大学课程如何订定,大学法未定有明文,然因直接与教学、学习
: 自由相关,亦属学术之重要事项,为大学自治之范围。
: 因此“大学自治”的内涵,理论上应该跟着学术自由的保护领域去界定,而不是漫无边际
: 。因此,之前行政院诉愿委员会曾经以“大学自治”为由,撤销劳动部对成功大学未对兼
: 任助理纳保予以裁罚,否定劳动主管机关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其实是瞎到逸脱大学自治
: 的范围。
: 此外,大学自治是否可以被监督?释字第380号解释也提到:
: 宪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固规定:全国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机关,依法律受国家监督。则国家对
: 于大学自治之监督,应于法律规定范围内为之,并须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法律保留
: 原则。
: 因此,若特别以释字第380号、释字450号作为指标案件,“大学自治”的功能在于排除国
: 家行政权或立法权的具体干涉,而必须保留大学自我决定的空间,释字第380号是《大学
: 法施行细则》被宣告违宪,释字第450号是《大学法》本身被宣告违宪,前者涉及教师“
: 教学自由”与学生“学习自由”之侵害且以法规命令为之,形式上就违反法律保留原则;
: 后者直接涉及大学的组织自治事项,虽以法律为之,但显然侵入到大学自治的核心。
: 归纳前面的讨论,“大学自治”是实现学术自由的手段而非目的,因此必须透过认识学术
: 自由的保护领来掌握大学自治的内涵;而纵然属于“大学自治”的范围,则是否应该监督
: ?由谁监督?如何监督?
: 答案也很清楚,也就是“法律”构成大学自治的界限,反过来说也构成了监督机关发动监
: 督权限的界限,学理上的“合法性审查”也就是这个意思——大学遴选委员会决议特定校
: 长人选,以及教育部同意聘任或拒绝聘任命其重新遴选决定,其合法性是同一件事情,所
: 适用的法律和法律原则不会、也不应该有所不同。基于法治国家原则,所有权力的行使均
: 受法的拘束,这是显然的道理。
: 因此就大学来说,若与大学自治无关之事项应接受法律的监督,与其他非大学所受的监督
: 并没有不同,例如土地利用、劳工保护、环境保护等等事项;但若属于大学自治而言,个
: 人意见以为“地方自治”的理论与实务运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大学对于大学自治的事项
: 享有自主形成的空间,而由法律进行框架性的规定,或是针对核心事项不得规定,必须尊
: 重大学内部的自主专业判断,故于此在宪法和行政法上会有不同层次的问题。
: 涉及宪法的问题在于,法律进行框架性规定,或针对核心事项予以规定完全不留空间(例
: 如释字第450号针对《大学法》强制设置军训室的法律规定),是否违宪?如果拔管事件
: 要继续发展,那就可能涉及《大学法》第9条第1项校长遴选后须由教育部或地方政府“聘
: 任”是否违宪的问题?
: 涉及行政法的问题在于,法律的解释与适用是否正确无误?依法为监督之行政机关者,是
: 否仅为“合法性监督”?或是针对学术自由之事项涉及“判断余地”,必须尊重大学端所
: 为之判断而不予以审查?
: 以拔管事件为例,其问题在于,被遴选人是否具有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的消极资格(偷跑兼
: 职违法),以及遴选程序是否因为遴选委员利益冲突未回避与资讯的未揭露,导致正当法
: 律程序之组织不正当与程序不正当的违法瑕疵(《行政程序法》第33条第1项第2款)?而
: 此当然涉及到法律的适用与解释,而且并不是遴选办法未明定所以遴选决定就必然合法这
: 么简单,更不可能是只要遴选会通过,监督机关完全没有合法性审查的监督权限,如同宣
: 称学生已经修满学分交出论文符合学位授予法就可以颁发毕业证书。
: 实务上,教育法近年即有已经毕业的学生,因为事后被检举抄袭或以枪手写作学位论文经
: 查证属实,最后被撤销学位的诸多案例,在行政法的运作就是违法的行政处分遭到撤销的
: 情况,而这正是原处分机关、其上级机关或监督机关行使合法性审查的适例。
: 再根据历年来司法实务的实践,就算是通念上属于大学自治内研究或教学成果的专业判断
: ,例如学生修业成绩不及格遭退学(释字第382号)、或是教师升等未获通过(释字第462
: 号)、教师限年升等未通过遭到不续聘,仍然不因为其属于大学自治而免于合法性监督与
: 司法审查。这么多学生退学案或否定教师升等、不续聘教师迭遭法院判决撤销,有人号召
: 群众绑黄丝带说侵害大学自治吗?
: 当侵害大学自治的反过来高喊大学自治
: 在宪法概念上,大学自治不是基本权利,学术自由才是,大学本质上不是基本权利的主体
: ,研究者、教师和学生才是(释字第380),大学自治只是实现研究者、教师和学生学术
: 自由的制度性保障(手段),本身不是目的,也因此大学自治的权限范围是跟着学术自由
: 走,而不是天下无敌、法外之地,甚至“校园民主”也应成为学术自由的保护领域。大学
: 社群的民主机制互动,是确保研究者、教师和学生学术自由不受侵害与制度基础,而校长
: 、院长等行政主管根本也不是基本权利的主体。
: 但台湾的高教现况是反客为主,缺乏校园民主内涵的大学自治完全丧失自律的功能,而成
: 为“爷们自治”的霸权体制。在“爷们自治”下,校务主管往往是加害者,对内侵害教师
: 和学生的学术自由在所多有,而校务会议结构上多数决的滥用,反而对内侵害个别教师或
: 学生的学术自由;我们观察到另一个由各大学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所发起的连署,就
: 胪列的许多的案例。现在爷们和已退休仍掌大权的爷们,却异口同声宣称大学自治被侵犯
: ,全力站在一个受害者的位置上,也难怪业力引爆,开始引起长期被压迫的其他大学社群
: 师生的反弹。
: 回到宪法的角度,就基本权利的主观性质而言,以爷们霸权体制以校务会议的多数决滥用
: 或不作为的方式,否决、杯葛或排除少数校务会议代表的做法实不足取,这些个别校务会
: 议代表,甚至是个别学生教师若作为基本权利(具有校园民主内涵的学术自由)的主体,
: 理应有救济的权利。
: 然而,以成功大学校长遴选争议案件为例,无论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 104,诉,1558)和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106,判,183)认定“聘任处分”的作成,
: “成功大学个别学生”并非处分相对人,因此当事人不适格无权提起撤销诉讼,或是高雄
: 高等行政法院认为遴选委员会的公告并非行政处分,就算学生认为侵害其权限,法院也认
: 为“学生个人或校务会议学生代表等身分得行使之权益,皆未因该公告受有何损害”(高
: 雄高等行政法院105,诉,74)。其实都是缺乏对学术自由的理解,也昧于高等教育现场的
: 沈沦,更将学生排斥大学治理之外,种下了今日高等教育缺乏自律的苦果。
: 至于驳回聘任是不是行政处分,目前的确是有所争议,固然若细致区分国立大学作为公营
: 造物而非公法人,因此属于内部关系而非行政处分。不过这并不是正确面对问题的态度,
: 而且只是提供法院拒绝承担责任的说词和借口。正如同成大校长遴选争议,程序上拒绝进
: 行司法审查,排除了学生的参与,最后有解决问题了吗?难道要让拔管争议一路打到司法
: 院声请释宪吗?法律上完全没有解决的可能吗?法院没有能力处理吗?
: 这跟当年主张退学处分不是行政处分,或环评的还说书、评估书不是行政处分,所以学生
: 或附近居民不能提起救济,有什么二样?法学发展不应该小家子气,要大器一点,它就是
: 要经世济民、解决纷争。
: 校园民主:大学自治中被忽略的议题
: 因此,拔管事件真正的问题不在侵犯大学自治,而是在于遴选决定是否合法。合法的认定
: 包括教育部、诉愿管辖机关(能否诉愿的确是另一个法律问题)和行政法院,但最终局的
: 判断即在于法院。
: 不过,拔管事件的效应持续延烧,也揭露了“大学自治”其实是“爷们自治”的真相,迫
: 使台湾社会必须面对高等教育真正的丑陋面,就是“校园民主”的空洞化,缺乏自律的公
: 共审议和治理,让许多暗黑力量寄生、发展与壮大,而导致大学自治踩到不能被容忍的界
: 限:不得侵害他人基本权利。因此,大学若禁止色盲、身障或爱滋患者入学的话,跨性别
: 者不得入住特定性别宿舍,理由若是“入学标准自治”,我们扪心自问能够接受吗?
: 因此,真正的“校园民主”的概念不是形式化的投票竞选,而是大学社群相互尊重的审议
: 式参与,但台湾高教却堕落成“爷们自治”,特别是透过资讯不对称与校务参与结构的操
: 弄(学生代表不可能占多数、教师少数派被议事规则作掉),排除其他社群(学生、菜鸟
: 助理教授、专案教师、研究助理)的参与,完全地背离民主的精神。
: 如同台大在三月召开校务会议时,却拒绝学生代表讨论并搁置校长遴选提案就是非常反民
: 主的示范,各位看看业力引爆的有多少是当年被霸凌的学生代表?
: 究其实,高教烂到这个地步,其实不是少子化和钱不够的问题,而是爷们太多,权力太大
: ,但不负责任。更因为长期的资讯不透明,社会也无从对其课责。平心静气来说,若拔管
: 事件可以持续聚焦在大学自治的核心精神讨论,以及校园民主的反省与检讨的话,或许这
: 次的台大校长选任风波,将有可能成为高等教育真正改革的契机。若否,则高教的暗夜终
: 无破晓的一刻到来。
:
作者: totenkopf001 (骷髅)   2018-05-08 08:14:00
白居易哭哭 他的情诗被拿来这样用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8-05-08 08:36:00
遴选过程如果违法, 那教育部那三个代表绝对渎职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08 08:48:00
这法律解释大有问题吧 从修法前后条文对照 修法只是把择聘改成聘任 原因是本来系推荐2~3人供教育部圈选现在是直接选出1人 方向上是降低教育部介入程度没错但无法导出教育部从此变成橡皮图章的结论你引用的立法理由也明确写到政府不能推卸监督之责任至于私校的核准聘任是修法前后都没有改动的文字故无法借由条文用语不一致即推论立法者有意排除教育部对公立大学之适法性监督权责况且从法理面来说 公立大学属于国家 私校则反是把法条解释成教育部对私校可以审核 公校却只能盖章Y你不觉得哪里怪怪的吗
楼主: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08 09:36:00
教育部遴选时已有人在进行监督的责任,遴选结果出来的确剩橡皮图章功能没错。除非遴选委员会违法乱纪事实明确,不然监督职责是在遴选时便要处理。遴选结果出来教育部再做实质审查,一来是变成教育部二次审查,二来如同我文章里说的,变成教育部看不爽的人教育部可以恶整,这完全不该是大学自主的表现!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08 09:53:00
理论上遴选委员有教育部代表的确就是要事前监督但这次的争议就是在管为独董这件事根本没有揭露于遴选程序所以教育部代表无从于遴选程序中审酌这件事故这很难说是二次审查
楼主: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08 10:01:00
第一,独董本来就不需要揭露;第二,以遴选委员会条文蔡与管皆无需回避之法条。你用这个只是教育部在人选出来之后马后炮,但以大学自主之精神就是不允许教育部这样以主管机关来马后炮,真有问题也是先上任之后循法律途径解决。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8-05-08 10:17:00
证管会揭露教育部没人知道啦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08 10:50:00
独董是管的"现职"之一 遴选资料里面漏掉这项现职那么依据这些遴选资料作为遴选基础的遴选程序没问题吗?而且这没有马后炮的问题 因为我说了这是遴选程序所无资讯因此教育部的代表在遴选程序上没机会对此表达意见然后也没有所谓先上任再来处理的问题 因为遴选程序公平性已遭动摇 事后无法判断如果遴选资料完整是否会导致不同人选被选出 直接让管上任对其他候选人是不公平的
楼主: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08 10:58:00
问题就是管担任独董根本不影响公平性,是在跳针什么?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08 10:59:00
你没有看懂我的说明 管担任独董本身构不构成利益回避容有
楼主: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08 11:00:00
遴选委员会1/31开会已声明毫无疑义,教育部无视继续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08 11:00:00
不同看法 但是管担任独董这件事遴选委员会根本不知道
楼主: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08 11:03:00
这件事没有违反法条,就没有揭露不揭露的问题。这叫鸡蛋里挑骨头。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08 11:03:00
这种遴选程序上的资讯未揭露 其他落选人出来吵都是合理的
楼主: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08 11:04:00
候选人遴选时不提出来选完才在那边乱,这叫输不起。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08 11:04:00
你连完整的候选人现职资料都没有提供给遴选人参考要说遴选程序都没有问题 这是掩耳盗铃吧遴选时要怎么提? 就台大幕僚单位没准备好资料遴选人不知其情事 根本无从提起 除非有人特别去搜寻不然鬼才知道管还有独董职 理论上都会默认资料是完整的
楼主: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08 11:08:00
遴选时提出来是他们的权利,这个法规都有规定;那你选完在那边叽叽叫?就算你选举选完指称别人贿选也都是上任后再调查好吗?会影响选举回避就说了是具体事实,请问你的具体事实是什么?请问是独立董事会无法参选台大校长吗?如果没影响那是要揭露什么?独立董事跟蔡董事也没违反回避条例,所以是在乱什么?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08 11:10:00
1.遴选时怎么提出? 遴选人有义务去搜寻校方所提供资料以外之资讯吗?2.我说了管担任独董是否构成回避事由是一回事 资讯有无揭露是另一回事 你怎么知道会不会有遴选委员当初如果看到管是台哥大独董 就基于种种考量改变投票意向呢这种东西没办法事后验证 所以教育部要求程序重走 很合理3.遴选不等于选举 台大遴选会相对于教育部的关系也不等于选民之于中选会 故无从类比
楼主: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08 11:14:00
因为看到独立董事就不投本身就是不公平的事啊,你在想啥?这些经历顶多是列越多加分越多,你少列了也不违法,那你说列了独立董事票数会变化根据在哪?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08 11:14:00
遴选委员要不要将独董纳入他们的投票考量是他们的事但台大校方给不完整的资讯让他们无法充分考量就是有瑕疵现职越多等于加分越多那是你个人看法 有些现职只会引人反感 主观评价很难说独董到底是加分还是减分所以才说要重开程序让遴选委员在充分资讯下判断
楼主: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08 11:26:00
独立董事本身令人反感那是对独立董事了解不够的人才有的看法吧?你这样讲吴瑞北先生曾任某个交通部下的基金会董事一样也没揭露,这样他有问题吗?以你的意见也可能有人看到就不投了不是?把所有经历都公开本身就是假议题,大家经历那么多,都有漏写的可能。除非你明定哪些一定要写,不然漏写要如何判断是故意或非故意?在规定之内硬要扯瑕疵,根本无耻。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08 12:10:00
你讲的吴瑞北那段我是不清楚 但经历这种东西要写到多详细是见仁见智 现职是候选人现在的任职内容 这恐怕没有见仁见智的空间吧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8-05-08 12:13:00
遴选委员要不要把随地小便纳入考量是他们的事但是台大有把管中闵自出生以来在何时何地小便的记录告知遴选委员?不给完整的小便资讯是重大瑕疵!难道随地小便不会引人反感?
作者: fnbest (白色)   2018-05-08 12:37:00
这一连串的讨论 kimkim的说法很明显都站在道理上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8-05-08 12:39:00
没有任何条文规定应公开独董资讯 kimkim感觉该公开台大就该公开 这是道理同理没有任何条文规定该公开大便小便看A片打手枪资讯 有任何人感觉该公开台大就该公开 更是至真至正的大道理
作者: fnbest (白色)   2018-05-08 12:47:00
参选任何职位的人 跟大家说明你现在职位是什么 这是常识吧这跟谁的感觉都无关如果你同时拥有很多现职 导致忘了告知遴委会 那就重启程序台大不重启遴选程序 反而一直做政治思考 是有被害妄想症吗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8-05-08 12:51:00
我认为大小便资讯应公开是常识 你认为常识应凌驾法律 所以大小便资讯没公开是重大瑕疵 这就是你的“道理”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08 12:52:00
如果遴选资料里确实要公开大小便资讯 你没有公开也的确是资料阙漏 只是现实上遴选程序的候选人基本资料表格不会纳入这个项目罢了
作者: fnbest (白色)   2018-05-08 12:53:00
这边指的是你的现职不告知 导致有影响遴选委员的可能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8-05-08 12:54:00
哪个法哪一条规定应公开独董资讯先拿出来吧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08 12:55:00
是遴选时要把现职资讯揭露 还是台端觉得校方或参选人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8-05-08 12:55:00
拿不出来独董资讯与大小便资讯无异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8-05-08 12:56:00
拿不出法条还在呛啥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08 12:57:00
又一个法条派的 请记住正当法律程序 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就是违法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8-05-08 12:57:00
你就继续努力 希望吴院长总有一天会重重报答你没公开大小便资讯就不违法正当法律程序?独董资讯与大小便资讯根本就无从区分
作者: fnbest (白色)   2018-05-08 12:59:00
讨论事情是就事论事 结果你想别人的都是利益 这无益厘清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8-05-08 12:59:00
举不出违哪一条法 好个违法哈哈哈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08 13:00:00
违法一定要具体违反哪个法条 那显然人民都不能主张行政机关违反比例原则等一般法律原则的违法了 你觉得呢?对于独董资讯和大小便资讯认为无从区分的好像也不意外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8-05-08 15:18:00
https://zh.wikipedia.org/wiki/正当法律程序你要主张政府应利用正当法律程序来对抗法人、对抗个人一定是疯了极端扩大解释这“正当法律程序”也只能解释为“政府”应按照“法定之程序”才能作出任何处分 正是打烂你的脸
作者: yuou1256 (ORay)   2018-05-08 15:47:00
唉,有时间在这边被打脸为什么不去多读点书,好好地看独董是什么,还在那边应提出应回避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08 17:51:00
教育部指正的对象正是台大喔 "国立"台湾大学适用正当法律程序刚好而已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8-05-08 17:54:00
“法”定的程序就没规定要揭露独董 你还要打你自己脸几次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08 23:42:00
哈欠 你干脆说正当法律程序去吃屎好了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8-05-09 00:45:00
把限制政府侵害人民权利的法律概念解释为政府不需法律规定就可任意限制人民行为 才是可耻看不懂中文就看英文Due process is the legal requirement that the statemust respect all legal rights that are owed to aperson.Due process balances the power of law of the land andprotects the individual person from it.When a government harms a person without followingthe exact course of the law, this constitutes a dueprocess violation, which offends the rule of law."due process of law"完全就是政府侵害个人权利时应依照法条授权的概念。你可以继续丢人现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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