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youtu.be/SOQFSfrGhLA
台大政治系教授针对台大校长争议的省思演讲。
1.独董资讯揭露问题。在个人资料保护法的原则之下,若有义务揭露资讯的需求必须“明
文规定”,若无规定则无必要揭露。校长遴选是由第三人推荐,候选人资料并非候选人攥
写,虽候选人有签名,但候选人是否有必要揭露所有的讯息,这并非有规定,且候选人的
推荐资料多以自己的成就为主。
2.台大遴选委员会是一个独立与台大与教育部的单位,且做出的决定即为一个行政处分,
如果教育部自行解读教育部才是真正决定校长人选的单位,台大遴选委员会并没有决定的
权力,则台大遴选委员会就没有利益回避的问题,因为利益回避的前提是有权力做决定的
单位才有回避的问题。且台大校务委员会之所以搁置台大遴选委员会过程疑义的问题系因
为台大校务委员会权力并未及台大遴选委员会。台大校务委员会于法是不能干预台大遴选
委员会的决定,就像教育部本来依法也不能干预。
3.台大教授兼职若有违法依法也应当由评议委员会来评审。就算教授兼职是否就代表褫夺
校长身分是很有问题的。且也并非由教育部长一人就直接指称违法,完全没有程序也没有
给当事人答辩的机会。再者,身为一个自由人限制其工作范围就应该要有正当性才可小心
的去限制,如果本来就鼓励老师与企业合作而同意,退万步而言,则纵使在过程有空窗期
,是否构成违法?
4.利益回避的问题,并不是有关系就叫有利益关系,有需要达到需要回避的前提必须是“
法有明定”,在法有明定下才可要求利益回避,如法无据,则必须提出相当的利益冲突的
资讯,且必须经由委员会开会讨论决定有无,这也是在遴选办法里规定的。因此此案再第
二次开会后结论仍为并无利益回避的问题。
5.台大遴选委员会里面有三席教育部代表,已经给予充足的意见表达与监督的角色,经过
两次检视皆为无疑义的结论,在禁反言原则之下,教育部又在事后跳出来说要驳回是一件
很奇怪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