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文抄袭跟中国兼职教书:
这部分都已经打脸也找不出证据 不多提 只稍微列一下
2.违法兼职独董跟利益回避:
管在事前早已告知台大及申请及校长核准
之后台大与台哥大签订产学合作及学术回馈金契约
校方才在3个月后才正式发函通知
由此来看既然校长在签订契约前就先帮管签好核准
不就代表校长早已知管在签契约前就要去兼职了
不然为何不先契约签好在同步签核准及正式发函?
所以可能早就已取得校方同意兼职
就算退万步用教育部说法 把正式通知为准兼职日
但台大各方面早已知是事实
所以管也并非恶意违法兼职也无欺骗台大提早兼职之嫌
在说利益回避
台大一直都知道兼职 没揭露怎会是管的责任?
事前资格审合也是台大
所以没利益回避的责任跟管又有何关系呢
管又知道评审有谁吗?
但教育部判定 竟然是 管之后不能选校长?
这种判定的比例原则在哪
就算有问题 大部分也是台大校方问题
为何能要求管 永远不能选校长
好歹也说卸下独董可以重选吧
是因为怕卡到最后还是管选上吗
那这样台大教授又有何人能选校长?
这样算教育部对管没政治决定??
※ 引述《geminitw (geminitw)》之铭言:
: 什么叫做大学自治?
: 如果遴选委员,如果校长候选人没有被要求揭露的资讯,
: 而行政主管机关事后认定 "有XX之嫌", "需以高道德标准检视"
: 这不就是破坏自治的基础吗?
: 如果校务会议认定不需揭露, 我们要不要去质疑台大教授们都糊涂了,
: 还是相信教授们的判断?
: 若不相信台大校务会议等等所做的决议,
: 所制订的办法, 可以在遴选过程由教育部代表异议,
: 而不是 "事后越想越不对", 又或者如军中恶习 "凡事可大可小"
: 没有互信, 就不要自治. 若有意见, 在跑流程时不提, 等选举结果出来才反对,
: 这就是输不起, 滥用主管机关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