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赖清德:不接受以大学自主做护身符 回

楼主: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02 11:41:45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01
第 9 条
新任公立大学校长之产生,应于现任校长任期届满十个月前或因故出缺后
二个月内,由学校组成校长遴选委员会,经公开征求程序遴选出校长后,
由教育部或各该所属地方政府聘任之。
前项委员会各类成员之比例与产生方式如下:
一、学校校务会议推选之学校代表占全体委员总额五分之二。
二、学校推荐校友代表及社会公正人士占全体委员总额五分之二。
三、其余委员由教育部或各该所属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担任之。
公立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之组织、运作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国立者
,由教育部定之;直辖市立、县(市)立者,由各该所属地方政府定之。
私立大学校长由董事会组织校长遴选委员会遴选,经董事会圈选,报请教
育部核准聘任之。
前项校长遴选委员会之组成,任一性别委员应占委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
公立大学校长任期四年,期满得续聘;其续聘之程序、次数及任期未届满
前之去职方式,由大学组织规程定之;私立大学校长之任期及续聘,由大
学组织规程定之。
教育部及各该所属地方政府应于校长聘期届满一年前进行评鉴,作为大学
决定是否续聘之参考。
公立大学校长于教育部或各该所属地方政府进行前项续聘评鉴程序时表达
无续任意愿,或参加续聘未获通过者,不得参加原学校新任校长遴选。
==
大学法第九条就是订在这里,
教育部依法就是要聘任。
好,你教育部今天不聘任,
却连管中闵为何无法当校长的法条都举不出来,
这样难道不是违法?
教育部再大,有比大学法大吗?
如果教育部长真的比大学法大,
那大学法收一收算了啊,你还把大学法留着干嘛?
管中闵事件的懒人包就是大学法第九条,
以及教育部找不出可以违反大学法第九条不聘任的理由硬是不聘任,
然后各部会疯狂护航的故事。
Shame on you,赖清德!
※ 引述《WeiKitten (noname)》之铭言:
: apple
: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politics/realtime/20180502/1345530/
: 【拔管风波】赖清德:不接受以大学自主做护身符 回避个人责任
: 42出版时间:2018/05/02 10:46
: 教育部驳回台大校长当选人管中闵聘任案后,清大、交大校长陆续站出来“挺管”,国立
: 大学校院协会也发声明,认为基于大学自治精神,政府不应干预遴选结果。行政院长赖清
: 德今受访表示,社会也不会接受任何一个人,以大学自主做为护身符躲在后面,回避个人
: 责任。
: 赖清德指出,台湾经过这么多年,加上许多人牺牲奉献才有今天民主制度,“所以台湾社
: 会是不会允许政府(伤害大学自主),政府也不敢伤害大学自主”;社会也不会接受任何
: 一个人,以大学自主做为护身符躲在后面,回避个人责任。
: 赖清德表示,关键在于教育部的准驳有没有依据当选人的适法性与适格性做判断,这个部
: 份社会是可以公评的,“我们也希望教育部可以公开跟社会说明清楚,社会应理性看待这
: 件事情”。(林修卉/台北报导)
:
作者: a71085 (iii)   2018-05-02 11:44:00
反正底下小弟继续跳针违法 然后违啥法自己主子不敢直接说
作者: kathpope (Le pape Kath)   2018-05-02 11:46:00
利益回避需要排除心证上可能因利害关系而偏颇的情形吧?
作者: mrlcoco   2018-05-02 11:46:00
猪猪:我完全执政 管你啥法律 我最大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02 11:47:00
争议之一不就是在所谓"聘任之"是只能聘任还是可以作适法性
作者: a71085 (iii)   2018-05-02 11:47:00
我一个多月以前就说过啦 就不要打到最后又回去打道德 这样难看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8-05-02 11:48:00
监督 光引法条什么都说明不了的 还是要回到大学自治的
作者: Carmelo3 ( 六甲おろし)   2018-05-02 11:48:00
就无法可办还在继续跳针 DPP政府真的很好笑
楼主: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02 11:51:00
大学法已经是法律了,你不照法律走唯一解是你有其他法律阻却这条法律行使,这样很难懂吗?不然教育部长碰到自己不喜欢的就用适法性挡住,那不就天下大乱?
作者: mrlcoco   2018-05-02 11:53:00
违不违法? 法院见嘛 行政院怎自比司法院去论断违法否法? 捞过界囉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8-05-02 11:55:00
大学自治也是在法律规范下 现在是台大守法 教育部违法
作者: William   2018-05-02 11:56:00
可以参考高雄行政法院105年诉字74号判例,行政法院观点似乎是教育部对征选结果有决定权
作者: yangtsur (yangtsur)   2018-05-02 11:58:00
台大以前比较绿, 看来会因为这件事情流失一些颜色
作者: cloud7515 (殿)   2018-05-02 11:58:00
不符台湾价值法
作者: kathpope (Le pape Kath)   2018-05-02 12:00:00
台大还是铁杆,不会流失,这事这么小能流失什么?
作者: seccret ( )   2018-05-02 12:01:00
赖功德shame on you
作者: Carmelo3 ( 六甲おろし)   2018-05-02 12:04:00
台大学生会还是觉得依法申请的草皮比被违法拔掉的校长重要
作者: kathpope (Le pape Kath)   2018-05-02 12:06:00
草皮当然比较重要,下课常常去的地方不重要?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8-05-02 12:19:00
105年诉字74号判例指的是遴选委员会做成的决定非行政处分最后聘任还是要由教育部决定 而且这判例里面是遴委会遴选明显违法教育部就算有决定权 也要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 绝对不是像现在教育部提出的理由既说不出哪里违法 连符合常理判断
作者: kk2025 (kk2025)   2018-05-02 12:23:00
遴委会做出的决定不是行政处分而是教育部聘任是行政处分没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8-05-02 12:23:00
都不行
作者: kk2025 (kk2025)   2018-05-02 12:24:00
啥问题吧,还是卡在教育部审查的界线在哪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8-05-02 12:24:00
行政机关做行政处分不须依法那就跟皇帝没两样了好吗教育部口口声声自己是做"适法性审查" 结果连哪里违法都说不出来 连下不聘的行政处分都不敢
作者: kk2025 (kk2025)   2018-05-02 12:25:00
个人见解是认为除了公务人员任用法28条消极资格那种等级的违法外教育部应该是没有审查的余地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8-05-02 12:25:00
教育部有决定权就直接下不聘处分啊 干嘛把球又提回遴委会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8-05-02 12:25:00
法律是限制人民的行为 法律没规定的任何事政府都有自由
作者: welly0923 ( N￾ N￾N N)   2018-05-02 12:26:00
法律没有规定的事情人民也是有完全自由阿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8-05-02 12:26:00
法律是限制政府的好吗
作者: kk2025 (kk2025)   2018-05-02 12:28:00
所以公文不敢出就这样,公文一出就是VA直接进诉愿+行诉持续打宣传战+泥巴仗看谁先撑不下去。如果觉得真不会输官司就赶快把公文弄出来大家进法院。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8-05-02 12:29:00
真的觉得教育部有决定权就直接下不聘的行政处分
作者: William   2018-05-02 12:54:00
判决书的四,甲,二的最后一段申言之的写法满有趣的,照那个说法已经不是所谓适法性审查的问题了,不过 DPP 也不想开这个先例所以搞退回遴选委员会的搞法吧
作者: violadepp (一个人的日子)   2018-05-02 18:13:00
不是不想开先例吧,是根本找不到哪里违法所以不敢写公文来告告看吧
作者: William   2018-05-02 18:38:00
楼上你看了判决书就会知道照那位法官的写法,教育部不需要找到违法之处就可以否决征选结果了原文节录:遴选委员会之处置系供教育部作成聘任处分之依据,判断是否聘任之权限仍在教育部。是遴选委员会参与之表示,并不具终局,完全之规制效力我个人并不认同教育部的搞法,不过单纯从判例讨论教育部目前的处置方式是否违法仍有很大的讨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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