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蔡董投管董真的没问题吗

楼主: rainnawind (守序邪恶的雨飒)   2018-04-28 18:57:13
※ 引述《o3208 (新手一枚)》之铭言:
: 这次拔管事件
: 板上跟八卦板大家都很生气民进党
: 认为手段粗糙
: 有没有违法兼职看起来是没有明显证据
: 但是蔡董投管董的部分真的没问题吗
: 还是说只是有瑕疵 没有到违法
: 欢迎大家讨论
当然有违法阿
怎么会没违法呢?
http://edu.law.moe.gov.tw/DraftOpinion.aspx?id=24994
预告“国立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组织及运作办法”修正草案
公告日期: 107.04.03
预告日期: 107.04.12 ~ 107.04.25
发文字号: 台教人(二)字第1070049604A号 公告
(前略)
四、基于本次修正国立大学遴选委员会运作事项具时效性,爰缩短公告期间为 14 日,对
于本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请于本公告刊登公报隔日起 14 日内陈述意
见或洽询:
(后略)
修订条文
(前略)
第六条 遴委会委员为校长候选人者,当然丧失委员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遴委会
确认后,解除其职务:
一、因故无法参与遴选作业。
二、与候选人有下列关系之一者:
(一) 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关系。
(二) 学位论文指导之师生关系。
(三) 具营利事业机构董监事关系。
三、连续二次未出席会议,或未出席会议之次数达应出席次数之二分之一者。
遴委会委员有前项不得担任委员之事由而继续担任,或有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职
务有偏颇之虞者,候选人或遴委会委员得向遴委会举其原因及事实,经遴委会议
决后,解除委员职务。
前二项所遗委员职缺,按身分别依第二条第二项规定递补之。
※ 蓝字为修订新增处
现行条文
(略)
说明
一、 参考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
“公务员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自行回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
为事件之当事人时。……”修正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目规定。
二、为避免遴委会委员与候选人间在商业上有重大利益往来之情形下,影响遴选之公正性
,爰增列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目规定。
三、为期遴委会委员实质参与校长遴选,并适度建立遴委会课责机制,增列第一项第三款
规定。
四、因为校长候选人为校长遴选程序中之主要利害关系人,现行第二项规定系参考行政程
序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之法理,仅明定“候选人”得向遴委会申请解除遴委会
委员职务。惟实务运作上候选人为避免影响遴委会委员投票意向,多不愿主动申请解
除遴委会委员职务;又现行并无遴委会委员行政院公报 第 024 卷 第 065 期
20180411 教育科技文化篇因与候选人具有特定关系,而得自请解除职务之自律性规
定,爰遴委会委员与候选人如有商业上共同利益关系,在资讯未被揭露之情形下,极
易引起争议。基于遴委会职能行使之独立性,遴委会职权之行使应透过自律方式加以
规范,爰修正第二项规定,遴委会委员执行职务如有偏颇之虞,除候选人得向遴委会
申请并经遴委会议决解除其职务外,遴委会委员亦得向遴委会申请解除自己或其他委
员职务,以期遴委会在自律规范下进行公正遴选机制。
作者: liocorno (小肥闵)   2018-04-28 19:09:00
改条文 真是不要脸..
作者: Desperato (Farewell)   2018-04-28 19:19:00
改条文本来就不应溯及既往 顶多下次能卡管 可是下次管辞掉就好了也没啥好不要脸的 但基本无关本战 教育部改心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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