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蔡董投管董真的没问题吗

楼主: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4-28 18:11:17
问题是,遴委会之所以无法回避,
是因为之前教育部把路堵死你懂吗?
联合报 https://udn.com/news/story/11744/3109212
打脸传言!台大出具关键函文行政程序法卡不了管
2018-04-26 16:54联合报 记者吴佩旻╱即时报导
教育部卡管进入倒数,周五应会有结果。今天有媒体报导,教育部拟以违反
行政程序法为由,不聘任管中闵。对此台大回应,就独董争议部分,遴选委
员早已声明并无疑义。台大遴选会也翻出民国100年时,法务部发给教育部的
函文,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公立大学校长遴选时,应回归到遴选
运作办法,行政程序法并不适用。
《上报》今天报导指出,根据政府高层消息,管中闵与遴选委员蔡明兴分属
台哥大独董及董事,涉及违反《行政程序法》。台大遴选委员会须受理并开
会厘清蔡明兴是否应该回避校长遴选案,未厘清就认定管中闵是台大校长当
选人,已明显违反行政程序,台大校长遴选程序确实出现重大瑕疵。
对此台大表示,对于有媒体报导教育部将因独董争议不聘任管中闵教授为台
大校长一事,因无法确认是否属实,所以暂时无法回应。但就独董争议部分
,遴选委员会早已有声明厘清,并无疑义。且依大学法第9条第3项授权订定
之国立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组织及运作办法第6条另设有特别之回避规定,此
经法务部100年7月4日法律字第1000015676 号函复教育部在案。
台大遴选会今天也翻出100年法务部发给教育部的函文佐证,该主旨为“有关
公立大学校长遴选会委员对校长候选人所为之遴选行为是否适用行政程序法
之相关规范疑义”,提出几点说明,其中关键在于第3项:“行政程序法就相
关行政程序事项虽设有规定,惟于其他法律有特别之规定时,依特别法优于
普通法原则,自应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依照法务部解释,当校长遴选有争议时,“国立大学校长遴选委
员会组织及运作办法”第6条之规定自应优先适用。而根据该办法第6条规定
中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遴委会确认后,解除其职务:一、因故无法
参与遴选作业。二、与候选人有配偶、三亲等内之血亲或姻亲或曾有此关系
。三、有学位论文指导之师生关系。
此外,遴委会委员有前项不得担任委员之事由而继续担任,或有具体事实足
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候选人得向遴委会举其原因及事实,经遴委会
议决后,解除委员职务。
根据此函文解释,进一步检视校长当选人管中闵与遴选委员蔡明兴案例后,
发现两人之间没有“配偶、三亲等内之血亲或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学
位论文指导之师生关系”,而蔡明兴也没有“因故无法参与遴选作业”情事
;遴选期间也没候选人提出具体事实足认蔡委员有偏颇之虞。
台大出具此函文,被外界解读为“保管”强而有力的证据,教育部若要以行
政程序法卡管,明显已违反法务部的解读,若要以校长遴选委员会组织及运
作办法卡管,恐怕也于法无据。教育部次长林腾蛟今天表示,对报导无法评
论。一切恐怕要等到周五,才能得知教育部如何做出合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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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声明原文
https://goo.gl/a6XmJT
台大校长遴选委员会在遴选过程中,依法行事,克尽职责,戒慎遵守各项“回避原则”及
“利益冲突”规范,对于他人所加诸本委员会之“重大行政瑕疵”指控,完全无法接受,
并深表遗憾。
根据《台大校长遴选委员会作业细则》第9条回避规定,遴委会原订草案为“..或有具体
事实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候选人得向本会举其原因及事实,或由本会
委员主动提议,经本会议决后,解除委员职务”。经教育部发函指示,上述草案中的“或
由本会委员主动提议”等字与规定不符应予删除。
教育部之指示使本会遴选委员不具有请求其他委员回避之机制,如今教育部指控本会违反
回避原则而有行政瑕疵,本会实不明白其道理何在?
本遴选委员会由21名委员组成,其中学校代表9名,校友代表及社会公正人士9名,其余3
名由教育部指派。本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共召开五次会议(其中第五次会议系于今年1月
31日依教育部要求而加开)。其间依法完成“公开征求接受推荐”、“举办公听会”、“
访谈候选人之相关人士”、“举办治校理念说明会”及“办理候选人面谈”,于1月5日经
由两轮投票,选出管中闵教授为校长当选人,并于1月31日加开之第五次会议中再次确认
“遴选过程并无疑义”。
台大遴选委员会作业细则第九条规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确认后,解除其职务:
(1)因故无法参与遴选作业。
(2)与候选人有配偶、三亲等内之血亲或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
(3)有学位论文指导之师生关系。
本会委员有前项不得担任委员之事由而继续担任,或有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
虞者,候选人得向本会举其原因及事实,经本会议决后,解除委员职务。”
于遴选程序中,并无任何候选人向本会请求解除蔡明兴委员之遴选委员职务,蔡明兴委员
亦不符合上述三种应当然解除职务之事由,因此蔡明兴委员担任遴选委员之资格并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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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懂了没?
1.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因此回避应以大学法第9条第3项授权订定之国立大学
校长遴选委员会组织及运作办法第6条另设有特别之回避规定。
2.该规定里并无蔡或管须回避之规定。
3.唯一可提出疑义是在遴选过程中的候选人,但没有候选人提出。
4.草案中委员本可自行提出,但教育部把这条拿掉了。
所以现在蔡董投﹝是说匿名投票你是怎么知道谁投谁啦!﹞管董是没问题的。
就这样。
※ 引述《o3208 (新手一枚)》之铭言:
: 这次拔管事件
: 板上跟八卦板大家都很生气民进党
: 认为手段粗糙
: 有没有违法兼职看起来是没有明显证据
: 但是蔡董投管董的部分真的没问题吗
: 还是说只是有瑕疵 没有到违法
: 欢迎大家讨论
:
作者: benpanyen (华飞)   2018-04-28 18:22:00
教育部应该是前天发现这条无效后才赶快改理由的
楼主: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4-28 18:27:00
别闹了,现在教育部其实“根本没有理由”
作者: Carmelo3 ( 六甲おろし)   2018-04-28 18:37:00
台湾价值
作者: violadepp (一个人的日子)   2018-04-28 18:44:00
民进党在法前面,党证优于中华民国宪法
作者: Desperato (Farewell)   2018-04-28 18:45:00
推 教育部只是换人上来硬卡
作者: nnkj (井上吃鸡)   2018-04-28 18:48:00
教育部的论述 法条没看到一条希望教育部能说明一下驳回台大遴选的法源
作者: hugo7935 (HugoJoy)   2018-04-28 19:10:00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如果其他法律对这项行为另外有规定,而且程序保障比行政程序法还要严格,则应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来执行。简单说,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并不等于不受其规范。
楼主: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4-28 21:24:00
法务部都解释了,还在乱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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