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太阳花运动是“公民不服从运动”。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331/1088388/
廖建瑜指出,本案法官认定“公民不服从”有7个要件,分别是:
1.抗议对象是与政府或公众事务有关的重大违法或不义行为
2.须基于关切公共利益或公众事务的目的
3.抗议行为须与抗议对象间具有可得认识的关联性
4.须为公开及非暴力行为
5.须有适当性原则,即抗议手段须有助于诉求目的的达成
6.须有必要性原则,也就是没有其他合法、有效的替代手段可以使用
7.要符合狭义比例原则,也就是抗议行动所造成的危害,须小于诉求目的所带来的利益,
且侷限于最小可能的限度。
太阳花运动学生是为“公共利益”。服贸是“公共利益”。
服贸与学生本身利益无关。
太阳花运动相对是“非暴力”。
反年改明显是为了自身利益,不是为了公共利益。
反年改是暴力运动。
但有人不服气。
我们先看看历史上国外的“公民不服从”运动和国际学者定义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85%AC%E6%B0%91%E4%B8%8D%E6%9C%8D%E5%BE%9E
公民不服从(也称公民抗命、政治不服从;英语:Civil disobedience),为在宪政体制
下处于少数地位的公民表达异议的一种方式,是一种反对权的政治权利。
公民的“反对权”就是指“公民不服从”,虽可能涉及违法的行为,却是出于对“社会良
知及正义”等公共利益的重视而不得已所采用的一种手段,是少数人出于对法律的尊重和
表现的一种唤起多数人认同的非常手段。
基于公民的道德、良知所从事的“公民不服从”,这是不同于一般的“暴民反抗”及“暴
动”。“公民不服从”参与者的诉求,是否符合“社会良知及正义”的公共利益是须要诉
诸社会多数人的认同所进行的一种抗争行为。
罗尔斯在《The Justifica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1969)与《正义论》(1971
)的表述,公民不服从之主要涵义为:
1.它是一种针对不正义法律或政策的行为:它不仅包括直接的“公民不服从”——直接
违反要抗议的法律,例如,在马丁路德·金恩发动的黑人民权运动中,黑人故意进入被
恶法禁止他们进入美国某些地方以显示法例的不公义;也包括间接的“公民不服从”,
例如,现代的社运或民运通过违反交通法规来引起社会注意某种政府政策或法律的
不公义。
2.它是要有预期以及接受被逮捕以及惩罚的
3.它是一种政治行为:它是向拥有政治权力者提出来的,是基于政治、社会原则而
非个人的原则,它诉诸的是构成政治秩序基础的共有正义观。
4.它是一种公开的行为:它不仅诉诸公开原则,也是公开地作预先通知而进行,而不是
秘密的。故此,它有如公开演说,可说具有教育的意义。
5.它是一种道德的、非暴力的行为:这不仅因为它是一种表达深刻和认真的政治信念,
是在试过其它手段都无效之后才采取的正式请愿,也是因为它是在忠诚法律的范围内
(虽然是在这范围的边缘上)对法律的不服从。这种忠诚是通过公开、和平以及愿意
承担违法的后果来体现的。它着重道德的说服,故此一般都是和平的、非暴力的。
我个人看法 太阳花反服贸是否是符合“社会良知及正义”的公共利益,有争议。
但当时支持服贸和反服贸的人差不多。且学生反服贸明显并非为了自身利益。
太阳花相对“非暴力”。
至于反年改的人明显非符合“社会良知及正义”的公共利益,是为了自身利益。
且社会上大多数人不支持“反年改”
反年改相对暴力许多。
以上个人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