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beanseven (beanseven)
2017-12-23 00:48:41※ 引述《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之铭言:
: 说实在的,我真的不知道为啥有人以为冠上[中立选民]四个字就可掩饰自己法治概念
: 的薄弱,把道听涂说的八卦当真理?
有专家出面?
那请帮忙解答我的疑惑
谢谢
: 1.证人不能被搜索?
: 这是最大的误解了,刑事诉讼法第 122 条规定得很清楚
: 对于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体、物件、电磁纪录及住宅或其他处所,必要
: 时得搜索之。
: 对于第三人之身体、物件、电磁纪录及住宅或其他处所,以有相当理由可
: 信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应扣押之物或电磁纪录存在时为限,得搜索
: 之。
: 搜索的对象除了被告与犯罪嫌疑人外,尚包含有相当理由可信为被告或犯罪嫌疑
: 人或应扣押之物或电磁纪录存在时第三人,证人的地位并没有比较高尚,可以豁免搜索
: 权的行使.
: 而且自刑诉修法之后,搜索票的开立已采法官保留主义,是由检察官声请,法官核准,在法院
: 都已经评估有足够的事证可以可信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应扣押之物或电磁纪录存在时并
: 开立搜索票时,你要如何说检察官滥权?
: 更别提,实际搜索的结果就是有大量不正常金流与帐册的存在,就代表这个搜索是有效而
: 非滥权的,你的论点在此根本不成立!
我不反对搜索证人
但诚如你所说的,一定要有相当把握,检调才会搜索第三者
不然这个权利被滥用,是非常恐怖的
但事实证明
搜索的五人当天通通被请回
证据力显然不够
这样子大张旗鼓地兵分五路搜索证人
换来这样的结果
符合比例原则吗?
检调滥权跟扩权
往往就是从比例原则失衡跟扩大解释法源开始
不是吗?
另外,几百元人民币哪里是大量金流啊
: 2.证人不能被拘提?
: 这一点无须争论,刑事诉讼法第 178 条I规定得很清楚
: 证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场者,得科以新台币三万元以下之罚
: 锾,并得拘提之;再传不到者,亦同。
: 证人第一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时,检察官立刻就可以拘提了,再传不到者亦同.从
: 来就没有说要二传三传不到才能拘提.
: 今天检察官开立的传票既然已经合法送达证人,并且经证人签收,证人当场表示拒绝出庭
: 检察官还不能拘提?有没有这么大牌的证人啊?连请假的理由都不付就可拒绝出庭作证?
: 他难道不知道依据法律的规定,中华民国的国民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吗?
他无法到庭的主要理由
不就是家里被搜索吗?
这理由不够正当吗?
如果你家里正在被人翻箱倒柜
你真的有心情跑去法院?
将心比心好吗?
这摆明整人
: 3.律师在场权
: 这一点更是有趣了,你知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50 条的规定
: 当事人及审判中之辩护人得于搜索或扣押时在场。但被告受拘禁,或认其
: 在场于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
: 不仅证人的律师在侦查中没有在场权,就连被告的辩护人在侦查中也没在场权啊!
: 为什么?道理很简单,因为这是检察官的侦查权啊,目的是在保全扣押证据,你律师在场
: 要做什么?阻止检察官扣押搜索证物吗?难道不怕检察官依法强制排除吗?
: 所以这一点说法也不成立.
感谢,这个有回答到
: 4.证人不能委任律师
: 此又可分为二种情形来看,第一是单纯证人,第二是具有潜在可能性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 这里我们只谈第一点,在这种情况下,证人是亲自见闻待证事实之第三人,因其具有无可
: 替代性,故被定位为追诉机关厘清案情之协力者,他要委任律师干嘛?是要串证吗?争论
: 这点根本是毫无意义的事情!
证人不能就案件本身委任律师,
我接受
但承接第二点
证人被不合理的方式拘提回法院
证人的律师为什么不能帮忙证人抗议?
那以后检调都用这种传票加拘票的方式拘提证人
证人律师也不能帮证人
那证人人权根本比被告还不如啊
不是很诡异吗?
: 5.证人转被告
: 这才是本案最有可能的争议点,也是实务长久以来的争论.证人因享有无罪推定的保障,无
: 自证己罪的义务,享有缄默权,实务上常有检察官为回避被告在刑事诉讼法上的身分,
: 先以证人的身分传唤被告,此时因其有具结义务,不能作伪证,所以必须据实陈述,结果检
: 察官就用这个证人的证词来起诉证人,严重侵害被告的缄默权
是啊,你也知道很争议
那一向主张民主人权至上的执政党政府
怎么一句话都不敢说?
当家的
总不能看在野党被恶整,暗爽心理
然后不改革吧?
说难听点
今天要是换成国民党搞民进党
那些嘲弄王柄忠的,大概就高喊白色恐怖惹
你也不可能发这篇文来护航了
我说的是吧?
: 他根本就没有委任律师的必要,更遑论有何基本人权被侵犯.
: 所以结论就是,你根本就是不懂装懂,把不相干的议题混为一谈,把对物的强制处分权
: 与证人证词的证据能力混为一谈,然后张冠李戴,跳跃推论,当然得出错误的结论.
最后谢谢指教
虽然你的基本人权定义
和普世价值有了落差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