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aaski (GreedIsGood)
2017-12-22 17:53:35※ 引述《orange7 (爱橘)》之铭言:
: 刑事诉讼法
: 民国 106 年 11 月 16 日
: 第 62 条
: 送达文书,除本章有特别规定外,准用民事诉讼法之规定。
: 第 128 条
: 搜索,应用搜索票。
: 搜索票,应记载下列事项:
: 一、案由。
: 二、应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应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
: 时,得不予记载。
: 三、应加搜索之处所、身体、物件或电磁纪录。
: 四、有效期间,逾期不得执行搜索及搜索后应将搜索票交还之意旨。
: 搜索票,由法官签名。法官并得于搜索票上,对执行人员为适当之指示。
: 核发搜索票之程序,不公开之。
: 除非这用印章替代签名的方法是实务上常用的
: 不然真的一定要法官签名
: 看是法官要背锅还是检察官要背锅
1.刑事诉讼法第62条是说“送达文书”准用民事诉讼法
核发搜索票的程序怎么会是送达文书?
2.所以,就算你要争执应该要手写签名,而非盖章
也不是引刑事诉讼法第62条
3.再者,实务上签名除非有明讲,不然盖章就可以了:86台上7402
“84年7月5日系经由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签发搜索票,命司法警察官前往
搜索,有办案进行单及搜索票在卷可稽。上开搜索票已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
项规定记载“应搜索之被告或应扣押之物”及“应加搜索之处所、身体或物件”,
并由检察官签名 (以盖章代替) ,均符合搜索之程序,依上开法定程序扣押之证物
,自得采为证据。”
帮你标重点:“以盖章代替”,“均符合搜索之程序”
4.就算没有这个判决,民法第3条第2项也写明了:
“如有用印章代签名者,其盖章与签名生同等之效力。”
5.所以,我是不知道新党争执这点是什么巫术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