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搜王炳忠3争议 结论“太礼遇”

楼主: swgun (杨 威利)   2017-12-20 15:17:34
※ 引述《shinbird (爆肝就要喝爱肝)》之铭言:
: 【K律师论点】搜王炳忠3争议 结论“太礼遇”
: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219/1262381/
: 作者:林智群律师(klaw)
: 王炳忠被搜索的法律问题
: 王炳忠遭“查水表”!新党青年委员会召集人王炳忠今早在脸书开直播,几名调查官及员
: 警持法院搜索票上门,认为王涉违反《国家安全法》,指示王配合搜索赶快开门。直播中
: ,王炳忠迟迟不让调查官及员警入门,即使调查官秀出搜索票,他还是坚持要等律师来,
: 双方就这样僵持了近40分钟。
: 嗯,虽然我跟王炳忠政党立场不太一样,
: 不过我觉得任何侦查动作的启动,都要非常谨慎,
: 特别是针对反对党人士,即使是王炳忠这样的小咖,
: 都要有一定把握才能出手,
: 不然到法院拿出去的证据都非常薄弱,那就难看了~
: 王炳忠到底干了什么事情违反国安法?我不晓得,
: 我的认知里,
: 他台面上违反国安法的举动,只有一个,
: 就是唱中华民国颂唱得太难听而已~
: 回到正题,
: 王炳忠这个事件涉及到的问题有几个:
: 1.王炳忠可否拒绝检警进去房屋?
: 2.律师在侦查中搜索可不可以在场?
: 3.检警是否一定要等律师来,才能进行拘提?
: Q1.王炳忠可否拒绝检警进去房屋?
: A1:不可以!
: 搜索就是要保全证据,嫌疑人有配合义务,
: 检警甚至不能给予嫌疑人拖延的时间!
: 像今天这个情况,
: 检警竟然没有强力破门,
: 让王炳忠僵持了40分钟,还开直播,
: 这根本就是犯规!没有强力执法!
: 这40分钟可以做的事情可多了,
: 湮灭证据,通知其他共犯,甚至自杀,
: (匪谍都有氰化钾的小丸子大家应该知道吧!)
: 今天如果王炳忠想不开这样干,
: 他X的他就变成烈士了,检调有何颜面面对全国民众?
: Q2:律师在侦查中搜索可不可以在场?
: A2:律师在“侦查中”没有在场权喔!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项本文,
: 当事人及“审判中”之辩护人得于搜索或扣押时在场。
: 反面解释就是,
: 侦查中搜索,律师是没有在场权的!
: (新党赶快去声请释宪!)
: 王炳忠坚持自己权利,要等律师来才要开门,
: 是于法无据的!检警可以不予理会!
: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4条第2项
: 执行扣押或搜索时,得封锁现场,禁止在场人员离去,
: 或禁止前条所定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以外之人进入该处所。
: 检警如果用这一条禁止律师进去现场,也不是不行喔!
: (不过实务上如果律师都来了,警察通常不会阻止他进去的!)
: Q3:检警是否一定要等律师来,才能进行拘提?
: A3:不需要!
: 嫌疑人遭到拘提逮捕后,是可以请律师到场,
: 前提是"已经被抓起来"
: 你有看过通缉犯被逮捕前说:
: “一二三木头人!我要等律师到场,警察才可以逮捕我!”的吗?
: 刑事诉讼法第93条之1第1项第5款的等律师来,
: 基本上是被逮捕后的事情了喔!
: 所以王炳忠主张等律师来才要被拘提或逮捕,
: 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 结语:
: 今天检警拘提搜索王炳忠,程序上是站得住脚的,
: 王炳忠的等律师来的抗辩其实没有理由,
: 检警没有强力破门,让他有时间进房间甚至开直播,
: 其实是有问题的!
: 王炳忠被控的罪名会不会成立,是一回事,
: 不过今天整个搜索及拘提程序的进行,
: 与其说是警总再现,不如说是过度礼遇!
: ※本文由 林智群律师(klaw) 授权转载。
隔壁版一群疯吱兼法盲搞不清楚一直在喷汁
林智群律师的文章是没有错的
不代表炳忠这件事 完全合法
搜索跟拘提根本就完全合法
有问题的部分 在于徐永明讲的
检调看起来以证人身分传唤,但整个执法动作却以犯罪嫌疑人去搜索,
让人怀疑是否要用证人身分,规避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这样昨天的供述甚至会被排除证据能力
那检察官难道会不知道吗? 所以大家才会看到王炳忠等人被复讯后无保请回
因为就算取得什么证据到时候也可能没办法使用
但这个案子我猜炳忠等人还是有人可能会被转被告 只是不会是现在了
: 今天如果王是嫌疑人的话,那这个林律师说的话是没错,
: 但问题是王今天不是犯罪嫌疑人,他是证人。
: 连调察局的声明文也是说王是证人
: 调查局声明全文
: 一、本案自立案调查到报请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查署指挥侦办,均全力配合检察官指挥,
: 为顺利执行作为,于案件开办前,先行完成搜索票、传票及拘票声请。本局执行人员于执
: 行证人查证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6之1条第1项、第175条规定,先后使用证人通知书、
: 传票通知证人到场查证,惟遭当事人拒绝,经报请承办检察官指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 178条规定,出示拘票拘提当事人。
: 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项规定:“当事人及审判中之辩护人得于搜索或扣押时在
: 场。但…认其在场于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因而本局执行人员于律师要求进
: 入搜索现场时,经请示承办检察官后,依据上述规定,未同意被搜索人之律师于搜索期间
: 进入搜索现场。
: 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搜索应保守秘密。”并考量侦查不公开原则,本局
: 执行人员依法禁止被搜索人等在场人使用社交软件进行现场直播,并无不当。
: ==
: 现在是怎样?
: 连证人都可以直接捉起来喔?
: 证人当然可以同时是犯罪嫌疑人,
: 但你开传票就得用犯罪嫌疑人的身分去开啊,
: 怎么可以用证人的身分去传唤他,
: 结果却用对付犯罪嫌疑人的手段去对付他?
: 所谓的无罪推定哩?
: 所以这才是程序瑕疵啊。
作者: shinbird (爆肝就要喝愛肝)   2017-12-20 15:30:00
所以他们几个倒底是那个案子的证人啊?周泓旭都被判刑了,才在找证人?
作者: cloud7515 (殿)   2017-12-20 15:41:00
侦查不公开啊 你只能等
作者: blus1986 (1986)   2017-12-20 18:13:00
王炳宗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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