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律师论点】搜王炳忠3争议 结论“太礼遇”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219/1262381/
作者:林智群律师(klaw)
王炳忠被搜索的法律问题
王炳忠遭“查水表”!新党青年委员会召集人王炳忠今早在脸书开直播,几名调查官及员
警持法院搜索票上门,认为王涉违反《国家安全法》,指示王配合搜索赶快开门。直播中
,王炳忠迟迟不让调查官及员警入门,即使调查官秀出搜索票,他还是坚持要等律师来,
双方就这样僵持了近40分钟。
嗯,虽然我跟王炳忠政党立场不太一样,
不过我觉得任何侦查动作的启动,都要非常谨慎,
特别是针对反对党人士,即使是王炳忠这样的小咖,
都要有一定把握才能出手,
不然到法院拿出去的证据都非常薄弱,那就难看了~
王炳忠到底干了什么事情违反国安法?我不晓得,
我的认知里,
他台面上违反国安法的举动,只有一个,
就是唱中华民国颂唱得太难听而已~
回到正题,
王炳忠这个事件涉及到的问题有几个:
1.王炳忠可否拒绝检警进去房屋?
2.律师在侦查中搜索可不可以在场?
3.检警是否一定要等律师来,才能进行拘提?
Q1.王炳忠可否拒绝检警进去房屋?
A1:不可以!
搜索就是要保全证据,嫌疑人有配合义务,
检警甚至不能给予嫌疑人拖延的时间!
像今天这个情况,
检警竟然没有强力破门,
让王炳忠僵持了40分钟,还开直播,
这根本就是犯规!没有强力执法!
这40分钟可以做的事情可多了,
湮灭证据,通知其他共犯,甚至自杀,
(匪谍都有氰化钾的小丸子大家应该知道吧!)
今天如果王炳忠想不开这样干,
他X的他就变成烈士了,检调有何颜面面对全国民众?
Q2:律师在侦查中搜索可不可以在场?
A2:律师在“侦查中”没有在场权喔!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项本文,
当事人及“审判中”之辩护人得于搜索或扣押时在场。
反面解释就是,
侦查中搜索,律师是没有在场权的!
(新党赶快去声请释宪!)
王炳忠坚持自己权利,要等律师来才要开门,
是于法无据的!检警可以不予理会!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4条第2项
执行扣押或搜索时,得封锁现场,禁止在场人员离去,
或禁止前条所定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以外之人进入该处所。
检警如果用这一条禁止律师进去现场,也不是不行喔!
(不过实务上如果律师都来了,警察通常不会阻止他进去的!)
Q3:检警是否一定要等律师来,才能进行拘提?
A3:不需要!
嫌疑人遭到拘提逮捕后,是可以请律师到场,
前提是"已经被抓起来"
你有看过通缉犯被逮捕前说:
“一二三木头人!我要等律师到场,警察才可以逮捕我!”的吗?
刑事诉讼法第93条之1第1项第5款的等律师来,
基本上是被逮捕后的事情了喔!
所以王炳忠主张等律师来才要被拘提或逮捕,
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结语:
今天检警拘提搜索王炳忠,程序上是站得住脚的,
王炳忠的等律师来的抗辩其实没有理由,
检警没有强力破门,让他有时间进房间甚至开直播,
其实是有问题的!
王炳忠被控的罪名会不会成立,是一回事,
不过今天整个搜索及拘提程序的进行,
与其说是警总再现,不如说是过度礼遇!
※本文由 林智群律师(klaw) 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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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如果王是嫌疑人的话,那这个林律师说的话是没错,
但问题是王今天不是犯罪嫌疑人,他是证人。
连调察局的声明文也是说王是证人
调查局声明全文
一、本案自立案调查到报请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查署指挥侦办,均全力配合检察官指挥,
为顺利执行作为,于案件开办前,先行完成搜索票、传票及拘票声请。本局执行人员于执
行证人查证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6之1条第1项、第175条规定,先后使用证人通知书、
传票通知证人到场查证,惟遭当事人拒绝,经报请承办检察官指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78条规定,出示拘票拘提当事人。
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项规定:“当事人及审判中之辩护人得于搜索或扣押时在
场。但…认其在场于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因而本局执行人员于律师要求进
入搜索现场时,经请示承办检察官后,依据上述规定,未同意被搜索人之律师于搜索期间
进入搜索现场。
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搜索应保守秘密。”并考量侦查不公开原则,本局
执行人员依法禁止被搜索人等在场人使用社交软件进行现场直播,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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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怎样?
连证人都可以直接捉起来喔?
证人当然可以同时是犯罪嫌疑人,
但你开传票就得用犯罪嫌疑人的身分去开啊,
怎么可以用证人的身分去传唤他,
结果却用对付犯罪嫌疑人的手段去对付他?
所谓的无罪推定哩?
所以这才是程序瑕疵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