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陈冲专栏-P2P三赢 历史留名

楼主: JamesSoong (Amari Cooper!!)   2017-11-17 22:23:02
顾立雄不是很爱拿陈冲也是法律系来嘴吗? 一篇文章就可以看出专业跟草包的差别
没有三两三 别想上梁山 地球是很危险的 顾立雄还是快回火星吧~
1.新闻网址: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1114000058-260202
2.新闻来源︰
工商时报
3.新闻内容︰
陈冲专栏-P2P三赢 历史留名
2017年11月14日 04:10 工商时报 新世代金融基金会董事长、东吴大学法商讲座教授陈冲
国庆连假前,金管会顾主委针对P2P发表一些看法,两周前我就接获一位合法P2P业者的讯
息,表示已决定结束营业。究竟主委说了啥?业者又为何开业1年即轻言放弃?
依据媒体报导,主委对P2P经营困难的诉苦,与查询联征中心信用资料的陈情,有几点回
应:
1.个资属于个人所有,P2P要与银行合作才能使用,银行平时还要承担资安控管的成本,
“P2P凭什么要取得信用资料?”
2.P2P不纳入金融监理,金管会对P2P业者没有任何控管,如何放心?
3.P2P强调本身只是平台,为什么要拿本票才能承做?
顾主委的质疑,在法律上四平八稳,但是以“问题”回答业者的“问题”,似乎不太像“
主管机关”,反倒有点像在法庭交互诘问。继而想起本人过去两年半所发表的几篇有关
P2P的专栏,或许可以回答这些质疑,分别列述如下:
1.2015/05,以美国Lending Club(一家P2P)上市为例,说明科技业者已对金融业产生威
胁,银行最大优势,不再是对业务的精熟,而是主管机关/法令的保障,传统业者应注意
此一警讯。
2.2016/02,以大陆网贷平台“e租宝”5百亿人民币倒闭案为例,说明借贷虽无法律禁止
,但因科技加持平台的建立,如已“形成规模化、商业化经营”,金融主管机关就应适度
介入,而且宜由资金来源、征信资料管理及引入金融机构合作着手。
3.2016/03,针对本土P2P的辅导,建议我国宜仿美国FICO制度(个人信用评分),完成征
信制度的“基础建设”,并厘清提供信用评分的法律依据。此外,借贷行为虽法所不禁,
但如已达商业化经营之规模,且藉互联网/大数据/行动科技之助急速扩张,恐就要重新思
考采取轻度监理。何况依各国P2P经验,资金提供者都是以投资人自居(即不特定多数投
资人,也就是消费者的保护,是金管会职责)。
4.2016/11,正值我国票券业成立40周年,但始终达不到当年所期待one-name paper的境
界,另一方面主管机关却要在监理上费尽心思,控管票券业的风险。票券业本是资金供需
的撮合平台,而P2P是以科技进行快而有效率的撮合,外形类似,表面上两者的资金需求
者有企业与个人之分,但本质实相同,不妨鼓励票券业与P2P业合作,搭监理沙盒的便车
,放手一试。
5.2017/03,在金融研训院“金融科技创新/监理沙盒研讨会”做主题演讲时,说明新加坡
SMA(金融管理局)Looking glass办公室的经验,并在结论中建议,金管会应促Fintech
与传统金融业合作(合并),前者司创意,后者管风险。
以上4文外加1演讲,大致可以综合回应顾主委在国庆前对P2P的“以问答问”。简单言之
,“不收存款只办放款”的融资业务原非监理核心,但在数位科技时代,撮合授信的平台
,因规模可能大到足以影响社会秩序的程度,金管会(或行政院)介入的必要性提高,初
期可采light touch以健全产业发展,甚至可在不修票券事业管理法的情形下,辅导P2P与
票券业合并,将科技与创意带入票券业,创造两种行业乃至监理者的三赢,解决P2P业者
有意参与联征中心的夙愿,也可完成金融监理40年来建立完整货币市场的宏图,顾主委当
可历史留名!
昨天媒体传出,金管会同意银行与P2P在自律规范下结盟,如果属实,确是一项进展,但
真正有综效的应是票券业与P2P的合并。
作者: rtsai (路人假)   2017-11-18 11:21:00
哪家 P2P 要结束营业?我看信用市集发展的还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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