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泼粪抹黑的独派9.2都跑去哪里了?
要出来下跪道歉了没有?
彭毅跟钟止兀又死到哪里去了?
还是从明天起要改骂时代力量卖台了?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Pi0BydR ]
作者: luke7212 (宇宙大路克)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FB] 陈惠敏FB 世大运宪兵事件 国安局的电话
时间: Wed Sep 6 22:15:20 2017
FB卦点说明:(繁体中文 20 个字)
先说明一下,陈惠敏是时代力量中央党部秘书长,由于之前世大运宪兵执法失当的
问题,时代力量党团发文给国安局请他们针对此事作出详细说明,将预计于立法院
下个新会期开议后对国防部进行质询,并且要求国防部提出正式报告说明、厘清真相、
追究责任。
今天国安局、宪指部和松山分局都有派人到场先行至时代力量中央党部对此事先行仔细
确认问题,避免到时候一问三不知,并且提出书面报告,包括现场部属、人力配置
、指挥系统、指挥判断、谁下的命令、为什么下命令、处理流程等
在来,针对执法的法源基础为何?这样的执法在一个民主的社会来说都是难以被允许的,
因此对于这样的事件该如何作为接下来修法的依据
其实整篇都是重点也讲得很详细,我也就不用颜色做出标记了。
FB连结:
https://www.facebook.com/huimin1972?fref=ts
FB内容:
2017-09-06
在周日台南党部成立茶会时,我接到国安局的电话,说明因九三军人节周一补假,周一无
法到党团说明。希望能够约周二,同时希望邀请相关单位(宪兵指挥部、台北市政府警察
局松山分局)一起来。周一再发一次公文,周二国安局及宪兵指挥部、现场指挥官和松山
分局都有派人来。经过一个小时仔细地确认问题,包括关键的现场部署、人力配置、指挥
系统,判断、谁下命令、为什么下命令、处理流程等等,做了很详细的询问和比对。目前
我们都还在整理相关的规定、可能的修法方向及实际执行上的纠正和改善应该有哪些,作
为究责和改革修法的事实基础。
可以确定的是,在体育场内是由国家安全局负责指挥,现场主要都是便衣宪兵。而处理的
过程,除了有志工、场内少数的保一警察等协助之外,也是由宪兵主要执行。另外,这些
宪兵身上没有明显可辨识、标示身分的标志,这也是有问题的。
国安局特勤中心的认定是只要有总统、副总统在场,因此就由特勤中心来指挥调度。然而
,我们翻遍、核查特勤中心执行勤务有关的几个法令,包括:《国家安全局特种勤务实施
办法》、《特种勤务条例》、《特种勤务条例施行细则》,即使在未修法的状况下,当天
的执勤“惯例”已有违反现行法令的嫌疑,诸多法规适用上的争议有待后续进一步厘清。
首先,根据《特种勤务条例》第三条对“特种勤务”的定义,是“指为维持本条例安全维
护对象之安全为目的,由主管机关协调、督导、管制特种勤务相关编组机关(构)、单位
,对特勤安全维护对象之预谋或意外之危害、滋扰等,所采取之安全维护作为;勤前整训
、实弹演习及勤后人员装备之撤收等相关特种勤务作为,亦属之。”
但现场的状况是,发生状况的E11区,距离副总统所在地点是在斜对面,也就是隔了一整
个体育场,实在搆不上“对特勤安全维护对象造成危害、滋扰。”特勤人员采取行动的正
当性,大有问题。
再者,于《特种勤务条例》第六条第一项也规定:“特勤人员除安全维护专业职权行使外
,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之工作。”
同法第十二条也对安全维护区做出规范:“主管机关对安全维护对象之住居所、办公处所
、乘坐之交通工具、行径路线及莅临场所等特种勤务地区,因应危害防止之必要,得划出
安全维护区及设置安全设施,特勤人员及特勤编组人员得对区内及欲进入区内之人员、物
品、场所、交通、通讯及其他设备为必要之查验、管制,其职权之行使准用警察职权行使
法之规定。
前项安全维护区查验及管制时间、距离范围、项目之划定,应公平合理考量人民表现自由
、人身自由、居住自由与维安目的间之均衡维护,以适当之方法为之,不得逾越维护维安
对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
也就是说,在维安执勤时仍旧必须要考虑到人民的“表现自由”、“人身自由”的比例问
题,不可以逾越维护维安对象人身安全必要的限度。同样地,在副总统所在地区的斜对面
跨过一个大操场,要采认“维安对象人身安全出现危险”,实在说不过去。
而在《特种勤务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特勤人员或特勤编组人员行使职权时,应出
示证件或著制服表明身分,并应告知事由。特勤人员或特勤编组人员未依前项规定行使职
权者,人民得拒绝之。”当场未表明身分的执勤显然是违反了施行细则的规定。至于《国
家安全局特种勤务实施办法》第 7 条则写明:“特勤人员执行职务时,不得逾越所欲达
成执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应以对人民权益侵害,最少之适当方法为之。”
目前司法程序在持续处理中,党团尊重侦办。基于立法委员的职责所在,党团将于下会期
开议后质询,并要求国防部正式报告说明,厘清真相、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