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sjwew1 (lsjwew1)
2017-05-20 13:41:57对于龙潭购地案,相信看过判决书的人都不会认为陈水扁是被冤枉的。
但这判决书里确实有瑕疵,才让挺扁人仕有机会做文章,跳针喊司法迫害。
首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陈水扁知道吴淑珍有拿辜成允钱。但这只是小瑕疵,没几个
人会相信陈水扁真的不知道吴淑珍收了巨额贿款。
再来,就是检察官和法官选择起诉与判决法条似乎有误。法官在判决书上才会搬出学
界与实务皆诟病的实质影响力说,来自圆其说陈水扁的行为该当贪污治罪条例第五条
第一项第三款之公务员对于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罪 。因为实质影响力说,太扩张与
模糊刑罚范围有违罪刑法定主义,让公务员可能稍不注意就误触法网,因而产生寒蝉
效应,甚至有碍国家行政推展。
其实看了判决书之后,个人以为与其说陈水扁是触犯贪污治罪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三
款之公务员对于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罪,还不如说他的行为比较吻合该法律第六条第
一项第五款之非主管或监督之图利罪。
贪污治罪条例 第六条 第一项 第五款:
对于非主管或监督之事务,明知违背法律、法律授权之法规命令、职权命令、自治条
例、自治规则、委办规则或其他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项所作对外发生法律效果
之规定,利用职权机会或身分图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
作者:
tagso (白菜一斤多少钱?)
2017-05-20 13:46:00你讲的这个 要有职权才能成立
楼主:
lsjwew1 (lsjwew1)
2017-05-20 13:48:00谁说一定要有职权?注意法条说的,利用职权或身分
作者:
tagso (白菜一斤多少钱?)
2017-05-20 13:50:00身分也是指特定身分而言 你这个见解比实质影响力更夸张
楼主:
lsjwew1 (lsjwew1)
2017-05-20 13:53:00怎么比较夸张法,你倒说看看?
作者:
goetze (异教神)
2017-05-20 14:01:00还有一条,法官将陈水扁视为与李界木共谋的共同正犯李界木既然有罪,陈水扁根本逃不掉
作者:
tagso (白菜一斤多少钱?)
2017-05-20 14:02:00你先说一下 你认为怎样的身分及职权该当?
楼主:
lsjwew1 (lsjwew1)
2017-05-20 14:03:00如果你去看判决书描写的情节,你就会看到当初陈水扁如何用总统的身分强行让包括行政院长在内其他政府官员以他的意志处理龙潭购地案。
作者:
goetze (异教神)
2017-05-20 14:05:00吴淑珍就是这样被判刑的,她比陈水扁更没职权事实上整个案子也是吴淑珍起头的
楼主:
lsjwew1 (lsjwew1)
2017-05-20 14:09:00某G你的观念错误,吴淑珍有罪是因为她有收钱并影响陈水扁运用其身份以遂犯行。而不是吴淑珍本身的身分
作者:
goetze (异教神)
2017-05-20 14:25:00我的意思就是,吴淑珍并非公务员身份,但仍被以收贿论之就是在法官的论定理,吴淑珍是贪污共同正犯陈水扁的律师当初上诉的19项理由漏掉了这一项目,几乎都在法定职权上打转。所以有人认为,陈水扁能够在法定职权上这点过关,在共同正犯这一点也逃不过关但我认为这两点陈水扁都逃不过
楼主:
lsjwew1 (lsjwew1)
2017-05-20 14:37:00某G,你不能怪他的律师绕着法定职权说,要是我是他的辩护律师也会专打这一点。因为陈水扁犯的根本不是公务员职务上收受贿赂罪。龙潭购地案根本不是他总统职务的直接范围。又,吴淑珍有罪不是因为单纯收钱有罪,而是因为贪污治罪条例的第2条与第3条规定,与公务员共犯该法律才有罪的。讲更明白点,如果陈水扁能够积极证明他真的不知道吴淑珍有收钱。你用这条公务员职务上收受贿赂罪根本办不了他。但如果以非主管或监督之图利罪,还是办得了他。
夫妻之间的关系 要是阿扁能提出他不知道吴淑珍做什么事的证据 还真是奇谭
作者:
guare (瓜籽)
2017-05-21 17:11:00谁说夫妻之间什么事情都会知道!山西布政司那5千两就是反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