啧啧,居然有人搞不清楚通缉犯逮补的流程,居然还把它跟临检混为一谈,真是有趣。
首先,依据宪法第8条(人身自由)
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
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
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
所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提被告一定要有法院的拘票,这就是所谓的法官保留原则
,但刑事诉讼法第 84 条规定,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缉之。
而依同法第 85 条规定,
通缉被告,应用通缉书。 通缉书,应记载左列事项: 一、被告之姓名、性别、年龄、籍
贯.....
第 86 条
通缉,应以通缉书通知附近或各处检察官、司法警察机关;遇有必要时, 并得登载报纸
或?
第 87 条通缉经通知或公告后,检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迳行逮捕之。 利害关
系?
换句话说,被告一经通缉后,司法警察或利害关系人即得逮补之,不需要法院的拘票,是
属法官保留的的例外
而临检,依照警察职权行使法,
第6条(身分查证)
警察于公共场所或合法进入之场所,得对于下列各款之人查证其身分:?
一、合理怀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实足认其对已发生之犯罪或即将发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实足认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体之具体危害,有查证其身分之必要者
。
四、滞留于有事实足认有阴谋、预备、着手实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处所者。?
五、滞留于应有停(居)留许可之处所,而无停(居)留许可者。?
六、行经指定公共场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项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处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为
限
警察进入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于营业时间为之,并不得任意妨碍其营业。
这是警方为了预防犯罪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严守法律规范,不得任意侵犯当事人人身
自由,否则即有违宪之虞(释字535参照)。这跟警方依据刑事诉讼法所进行的无票逮补
行为根本就是风马牛不相干的二回事。警方要追捕被告,不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
申请拘票,取巧的透过职权行使法的规定,回避法院的监督,而侵害人民的人身自由,居
然还有人鼓掌叫好,看来是嫌戒严戒的不够久哦!
※ 引述《biorgan (当赚钱已经是一种习惯时.)》之铭言:
: 因为这个事件之后,全台湾的通缉犯都开心了
: 可以光明正大走在路上,当警察要临检时,可以拒绝
: 身上有毒品的也开心了,警察要临检时,可以拒绝
: 身上有枪枪砲刀械的可以安心了,警察要临检时,可以拒绝
: 无照驾驶也开心了,警察要临检时,可以拒绝
: 以后出事情就你他妈的DPP背,李永得背,邱议莹背!!!
: 也不要叫警察去做东做西,去保护你们什么鬼的安全
: 什么鬼岛烂执政党,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