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脸丢到国外! 台生扮纳粹登上外媒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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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录)
德国《刑法》130条是规定,“对于国家社会主义式之暴力及专制统治行为,公然或于集
会中予以赞同、称颂或辩解,以损害被害人之尊严之方式为之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科以罚金”,意指扮纳粹属“犯罪行为”
法国《刑法》也对纳粹作出了相关规定,“公开佩戴、展示纳粹标志和象征,或穿着纳粹
军服,均属于犯罪行为”,要罚1500欧元(约新台币5万400元),除非是电影、戏剧或历
史议题的展览有其必要,不在此限;以及为了避免有人拿纳粹相关物品做为朝拜象征,也
不允许贩售与纳粹有关的物品。
法国除了穿戴纳粹服饰属于犯罪行为外,若发表支持纳粹的言论、否认纳粹屠杀的历史事
实,更涉及“反人类罪”,情节重大者,可处以1年有期徒刑和4万5000欧元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