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llegri (Wayward South)》之铭言:
: ※ 引述《microXD (XD)》之铭言:
: : 苹果
: :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214/1011548/
: : 婚姻平权争议的理性对话
: : 刘文仕/东吴大学法律学系兼任副教授
: : 从媒体论战到动员拼场,为了同婚议题,社会似乎已撕裂成“零共识”的两个极端。
: : 然而,探究双方主张,其实没有人反对婚姻平权应受保障。绝大多数反对者所反对的
: : ,根本不是婚姻平权,而是对传统婚姻制度被摧毁的恐慌;而很大比例的赞成者,之
: : 所以附和时下的流行观念,是因为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原来与婚姻制度的伦理有关
: : 。
: 不好意思,传统婚姻制度是一夫多妻
: 一夫一妻是1985才确立的
: 婚姻制度的伦理一直在变化,请问伦理跟婚姻的定义不能随时代进化吗?
民法亲属篇一夫一妻制度原则是早从它被颁布的1930年就有了.
只是民法早期对于重婚是先婚得撤销后婚, 1985年才规定为原则上后婚无效.
早期能多妻是大老婆没声请撤销才得以存在.
但你不能说1985年以前那个叫"一夫多妻".
一个得因先婚声请而撤销的关系, 以法律保障的角度来说并不稳定.
回教国家那种多婚皆为有效的制度, 才算是比较完整的"一夫多妻".
: : 其二、经一定的鉴别程序,将这类族群直接纳入婚姻体系。前者不涉《民法》修正
: : 或伴侣专法,后者则须在《民法》上补充必要的鉴别规范。
: : 至于其他后天的,如社会学习理论所研究的,因父母教养方式、成长环境、亲密游
: : 伴、异性相处的不偷快经验,甚至受色情影视诱惑的幻觉……等所造成的同性恋。
: : 这类同性恋,透过心理辅导、医学治疗,有很大的“治愈”可能;
: 美国的走出埃及都失败了,台湾还敢提“治愈同性恋”?
人类行为的动机大多数是基于于后天形成的价值认知.
基本上性吸引倾向的价值观也是后天的, 可能加以“改变”的.
当然我们都可以认同没有这个必要性, 但是有人想去做, 你也无权阻止他.
: : (4)同性家庭子女不一定能如实呈现他们的心声。有的同二代因为太小,无法确实
: : 表达自己的感受:或有人惧于同志父父、母母的压力,怕关系破裂,不敢表达自己
: : 的感受。
: 来,请问异性恋家庭目前100%完美幸福吗?
: 请问每一个异性恋家庭的小孩都100%幸福吗?
: 不可能吧!
: 既然无法100%幸福,我们禁止异性恋养小孩好了!
: 以上这句基本上没人认同,我们都认为异性恋绝对有生养孩子的权利
: 那同一个标准来看,为何同性恋必须保证孩子100%幸福,才能拥有生养孩子的权利?
: 用双重标准来看人,副教授不觉得自己可耻吗?
1. 这个回答牛头不对马嘴.
基本上这部分讲的是社会学研究常见的“霍桑效应”.
也就是被研究者若知道自己正在被研究,
其行为表现会高于其自然状况下的表现.
所以若是看这类的研究结果,
通常要再下修一点才会符合实际状况.
2. 一段异性恋且同居的关系, 有一定的机率会自然产生小孩.
民法之所以对缔结婚姻关系的二人权利加以额外限制.
主要就是为了维持一个相对稳定的家庭环境.
所以有赚钱的一方有义务要支出家用, 这是民法加诸的限制.
有兴趣的可以自己去翻翻婚姻一章对于双方加诸的义务/限制.
若只是要维持两人合意的互相保障关系, 民法契约篇足矣, 何必多设法条.
若要相关法律扩大适用到自然产生小孩的机率为0的同性关系,
就必须要考量到比例原则的问题.
法律没有义务根据某种主观要求去扩大适用(限制)的范围.
: : 目前国际人权法并未要求各国必须用“婚姻”的方式保障同性伴侣,就算是欧洲人
: : 权法庭,也已三度判决同性婚姻不是基本人权,欧洲人权法庭顶多是要求欧盟国家
: : 要保障同性恋者的“家庭权”。
: 网络上随便找都可以找到打脸的文章!
: 虽然欧洲人权法院没有说国家一定要立法承认同性婚姻,但也从来没说同性婚姻不是
: 人权——不要再相信不实报导了!!相反地,欧洲人权法院有特别说这是时代潮流,
: 国家应该要给同性婚姻者相当程度的立法保障。
: https://lawfirmagainstrumour.blogspot.tw/2016/11/q.html?m=1
欧洲人权法院的见解, 基本上可以解读为:
婚姻制度只适用于异性恋, 并不违反人权公约第8条.
所以同性恋适用婚姻制度并不被欧洲人权法院视为基本人权.
当然, 不被视为基本人权跟能不能在该国合法化是两回事.
吸大麻当然不是基本人权, 但在某些地方就是合法.
我支持法律规范并保障同性之间与其他各类的伴侣关系,
但挺同一方也不能说"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权", 因为那的确不是.
: : 立专法可保障同志实现婚姻平权,跟歧视无关,不管民法专法都同样适用在台湾每
: : 个人,台湾为了保障弱势族群,订立原住民基本法、客家基本法、身心障碍者权益
: : 保障法、儿童及青少年权益保障法,他们有说自己被歧视吗?
: 萌萌们说来说去就同一套说法,而且都法律系副教授还说这种屁话
: 我们来看专法这一段就根本笑死人
: 原住民有专法没错,请问原住民是否适用基本的民法?
: 答案当然是有,只是专法更加保障了原住民的福利
: 譬如考试加分就是明显在专法上的保障
: 可是现在萌萌所谓的专法是这种状况吗?
: 根本不是! 萌萌只想给同性恋们一个没啥保障的破烂专法
: 请问同性恋有适用民法全部范围吗?
: 专法有额外保障同性恋福利吗?考试加分?减税?
: 如果硬塞一个破烂专法给同性恋,那就是立法歧视而已
: 一个国家如果立法歧视特定族群,请问我们是倒退回到1950的美国了吗?
民法婚姻篇的规定是合于法令的异性关系之二人才可以缔结婚姻.
所以不止同性关系, 一些不合法令的异性关系也被排除在外.
比方说养父不能娶养女(光源氏悲剧);
男未满18不能娶, 女未满16不能嫁(小情侣表示哭哭);
这都不是单纯的优生学考量能解释的.
民法歧视养父女? 民法歧视小情侣? 显然, 不适用并非歧视.
所以回到最初的问题.
挺同一方想要的是什么?? 是某种法律保障的权利吗??
反同一方恐惧的是什么?? 是某种现状即将被颠覆??
民主社会必须在分歧中寻求共识, 而不是老是催眠著自己可以赢者全拿.
先不论赢者全拿的合理性问题.
连赢者都还不是, 就别老想着要全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