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icroXD (XD)》之铭言:
: 苹果
: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214/1011548/
: 婚姻平权争议的理性对话
: 刘文仕/东吴大学法律学系兼任副教授
: 从媒体论战到动员拼场,为了同婚议题,社会似乎已撕裂成“零共识”的两个极端。然而
: ,探究双方主张,其实没有人反对婚姻平权应受保障。绝大多数反对者所反对的,根本不
: 是婚姻平权,而是对传统婚姻制度被摧毁的恐慌;而很大比例的赞成者,之所以附和时下
: 的流行观念,是因为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原来与婚姻制度的伦理有关。
: ?
不好意思,传统婚姻制度是一夫多妻
一夫一妻是1985才确立的
婚姻制度的伦理一直在变化,请问伦理跟婚姻的定义不能随时代进化吗?
: “婚姻制度”与“婚姻平权”本属不同层次而互有主从关系的两个概念,明智的大法官早
: 在释字第552号解释,就有明确的区辨:“婚姻制度应受《宪法》保障。……婚姻自由虽
: 为《宪法》上所保障的自由权,惟应受婚姻制度的限制。”参照大法官解释意旨,只要符
: 合婚姻制度的架构,不管宗教、男女、阶级、党派,任何人都享有平等的自由结婚的权利
: 。
: ?
: 根据大法官释字第712号等多号解释,婚姻与家庭为社会形成与发展的基础,受《宪法》
: 制度性保障。《宪法》所要保障的制度,就当然有其核心内涵,而不是一个价值中立的空
: 罐子,让任何形体的物质都可以自由填充。
: ?
: 这个核心内涵为何?释字第242、365及552号解释确认,婚姻关系的形式结构是“一男一
: 女”、“一夫一妻”;第554号又进一步认为:“婚姻制度乃植基于人格自由,具有维护
: 人伦秩序、男女平等、养育子女等社会性功能”,第712号也揭示:“婚姻具有繁衍、教
: 育、经济、文化等多重功能”,又隐含了婚姻的实质内涵。
: ?
: 因此,应该讨论的、也是争议的主题,不是婚姻是否应该平权,而是这样的婚姻制度是否
: 应该改变。质言之,就是性别上要不要限于“一男一女”、角色上要不要维持“夫与妻”
: 的关系?功能上是否要赋予“繁衍或养育子女”的期待?
: ?
: 如果双方愿意建立在“婚姻平权”的共识基础上,厘清上述的逻辑关系,才有可能进行理
: 性而有建设性的对话,找出解决争议的方案。
: ?
: 除极少数例外外,人一出生都有阴或阳的自然性征;但可能因为基因遗传或荷尔蒙异常,
: 造成自然性征与心理认同的分离。过去在保守社会,倾向施以矫治强加改变。1990年以来
: ,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精神医学会认为“矫治”充满歧视与偏见,反而有害被实施者的身
: 心健康。这类先天性的同性恋,确实令人同情,社会也应给予包容。解决方法有二:其一
: 、不改变一男一女婚姻制度,只要在技术上合理化性别鉴定与登记即可;其二、经一定的
: 鉴别程序,将这类族群直接纳入婚姻体系。前者不涉《民法》修正或伴侣专法,后者则须
: 在《民法》上补充必要的鉴别规范。
: ?
: 至于其他后天的,如社会学习理论所研究的,因父母教养方式、成长环境、亲密游伴、异
: 性相处的不偷快经验,甚至受色情影视诱惑的幻觉……等所造成的同性恋。这类同性恋,
: 透过心理辅导、医学治疗,有很大的“治愈”可能;
美国的走出埃及都失败了,台湾还敢提“治愈同性恋”?
社会要做的,应该是帮助,而不是强
: 化。而这类“同婚”通常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如果真要尊重其人生选择,就可考虑另立
: 同性“伴侣”专法,甚至基于“多元成家”的需要,扩大为“伴侣法”,也接纳不愿受婚
: 姻羁绊的异性伴侣。
: 心得:
: 当拿出研究报告证明同性家庭不适合养育子女时,同运方常会攻击反方研究报告的研究方
: 法和出资单位的意识型态,但是我们很少看过同运人士拿同样的标准去检视他们自己所引
: 用的研究报告。已有资料指出,同运方的研究报告有研究方法有瑕疵、
: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481042680.A.B45.html
: 研究样本不具代表性的问题
: (1)样本非随机抽样,例如研究人员通常是透过“滚雪球”的方式找研究个案(例如到
: 同志活动中心、透过同运团体引荐)。而且同志个案在受访时,通常会知道研究方向,以
: 致影响研究结果的可信度。
: (2)个案通常是高社经阶级,少有劳工阶级。
: (3)个案通常是女同志家庭,少有男同志家庭。
: (4)调查时间不够长、少有长期追踪
: (4)同性家庭子女不一定能如实呈现他们的心声。有的同二代因为太小,无法确实表达
: 自己的感受:或有人惧于同志父父、母母的压力,怕关系破裂,不敢表达自己的感受。
来,请问异性恋家庭目前100%完美幸福吗?
请问每一个异性恋家庭的小孩都100%幸福吗?
不可能吧!
既然无法100%幸福,我们禁止异性恋养小孩好了!
以上这句基本上没人认同,我们都认为异性恋绝对有生养孩子的权利
那同一个标准来看,为何同性恋必须保证孩子100%幸福,才能拥有生养孩子的权利?
用双重标准来看人,副教授不觉得自己可耻吗?
: 目前国际人权法并未要求各国必须用“婚姻”的方式保障同性伴侣,就算是欧洲人权法庭
: ,也已三度判决同性婚姻不是基本人权,欧洲人权法庭顶多是要求欧盟国家要保障同性恋
: 者的“家庭权”。
网络上随便找都可以找到打脸的文章!
虽然欧洲人权法院没有说国家一定要立法承认同性婚姻,但也从来没说同性婚姻不是人权——不要再相信不实报导了!!相反地,欧洲人权法院有特别说这是时代潮流,国家应该要给同性婚姻者相当程度的立法保障。
https://lawfirmagainstrumour.blogspot.tw/2016/11/q.html?m=1
: 立专法可保障同志实现婚姻平权,跟歧视无关,不管民法专法都同样适用在台湾每个人,
: 台湾为了保障弱势族群,订立原住民基本法、客家基本法、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儿童
: 及青少年权益保障法,他们有说自己被歧视吗?
萌萌们说来说去就同一套说法,而且都法律系副教授还说这种屁话
我们来看专法这一段就根本笑死人
原住民有专法没错,请问原住民是否适用基本的民法?
答案当然是有,只是专法更加保障了原住民的福利
譬如考试加分就是明显在专法上的保障
可是现在萌萌所谓的专法是这种状况吗?
根本不是! 萌萌只想给同性恋们一个没啥保障的破烂专法
请问同性恋有适用民法全部范围吗?
专法有额外保障同性恋福利吗?考试加分?减税?
如果硬塞一个破烂专法给同性恋,那就是立法歧视而已
一个国家如果立法歧视特定族群,请问我们是倒退回到1950的美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