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沈政男/婚姻平权被带往错误的道路?

楼主: microXD (XD)   2016-12-02 14:21:32
→ joel1129: 你拿出任何一号释字 里面大法官说 婚姻只能是一夫一妻12/02 00:33
→ joel1129: 我头给你12/02 00:34
释字第552号理由书婚姻自由虽为宪法上所保障之自由权,惟应受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限
制。
释字第554号理由书
按婚姻系一夫一妻为营永久共同生活,并使双方人格得以实现与发展之生活共同体。
解释理由书等同宪法效力!
转载他人文章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判字第 521 号 判决
(二)、次按“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男未满17岁,
女未满15岁者,不得订定婚约。”及“男未满18岁,女未
满16 岁者,不得结婚。”分别为民法第972条、第973条
及第980 条所明定。又婚约为男女当事人约定将来应互相
结婚之契约,非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不生效力,此观民
法第972条之规定自明(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30号判例意
旨参照)。可知,我国现行民法亲属篇婚姻章所规定之结
婚应以一男一女为限。再者,司法院释字第365号解释理
由书略以:“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
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应维护妇女之人格尊
严,保障妇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别歧视,促进两性地位
之实质平等,宪法第7条及宪法增修条文第9条第5项,分
别定有明文。由一男一女成立之婚姻关系,以及因婚姻而
产生父母子女共同生活之家庭,亦有上述宪法规定之适用
。”是婚姻系由一男一女成立之适法结合关系。婚姻以及
由婚姻所建构之家庭伦理关系,是构成社会人伦秩序之基
础,也是民族发展之础石。而亲属法为规律人之身分关系
之法。大多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有关。身分关系在法律
上发生何种权利义务,均依法律规定而定,因而具有强制
法之性质。我国民法亲属编之诸多规定,即系建构在此等
以两性结合关系为基础之概念上。例如,民法第995条“
当事人一方于结婚时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
请求撤销之。”及民法亲属编第3章父母子女第106 1条至
第1069条关于婚生子女之意义、推定、否认;非婚生子女
之认领、否认及认领之请求、溯及效力相关规定是。故我
国民法对结婚之当事人必须为一男一女,虽无直接明文规
定,惟由上揭条文及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意旨观之,并参照
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释,均认为婚姻系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
的之一男一女适法结合关系,尚不包括同性结合。而关于
宪法规定之价值,立法机关有具体化之优先权,且依其具
体化之结果,所制定之法律,原则上亦推定为合宪。
(三)、再按“事实上家庭从国法下的自治体到开始强调国家的干
预保护,再到以个体为目的的主观权利化,正是许多国家
的宪法呈现的共同轨迹,把家庭权放进人权清单的已经不
少,比如瑞士宪法第14条规定‘人民有婚姻权与家庭权’
,德国基本法第6条第1项虽然写的是:‘婚姻与家庭应受
国家秩序的特别保护’,但自始即被解释为人民有主观的
家庭权。2次大战后的国际公约如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ICCPR)第17条第1项、第23条第1项、第24条第1项,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第10条都规定了家
庭对国家的消极防卫权与国家对家庭的积极保护义务,欧
洲人权公约(ECHR)则在第8条第1项的家庭生活应受尊重
以外,另在第12条明文规定:‘适婚年龄之男女均有依据
其内国法结婚与组织家庭之权利。’可供参考。到了这个
世纪,面对家庭制度的再次丕变─指的是在核心、主干、
扩展这3种20世纪的‘传统’家庭类型外,单亲、无子女
、重组、隔代、事实婚、同性伴侣等新型家庭的比例都快
速增加─,又开启了新一层的意义,而逐渐从涵盖式并列
走向脱钩式并列。”司法院释字第712 号解释苏永钦大法
官协同意见书参照。这样的发展,虽然促使法务部开始研
议同志伴侣法制化之可能,惟我国民法制定时,在体系解
释上,结婚之当事人必须为一男一女。婚姻以两性结合,
生育子女为目的,乃为一般人所接受之情形。
作者: joel1129 (腐腐)   2015-12-02 00:33:00
你拿出任何一号释字 里面大法官说 婚姻只能是一夫一妻我头给你
作者: acln0816   2016-12-02 14:24:00
嗯嗯 所以呢? 现在不就是要修法...
作者: yisdl   2016-12-02 14:28:00
又在乱嘘了
作者: acln0816   2016-12-02 14:30:00
再嘘一个 怎样?呵呵没嘘到 可恶...森77了
作者: yisdl   2016-12-02 14:32:00
嘘的好。嘻嘻
作者: coolchin (咩乜芈)   2016-12-02 14:33:00
嘘让他嘘啊!明年就会玻璃碎满地!比8代厂的panel破片更响亮
作者: acln0816   2016-12-02 14:35:00
我已经碎满地了 不用等到明年啦 哭哭
作者: yisdl   2016-12-02 14:37:00
加油 继续嘘XD
作者: wcl4 (wcl4)   2016-12-02 14:40:00
我们早就碎满地了好吗?这次失败,还是有其他机会的,而且这法案迟早会过。只是不知最后会是哪群追求社会共识的人崩溃
作者: tinmar (tinmar)   2016-12-02 14:44:00
等真的释宪再说嘴 别拿这文来唬人若大法官支持同婚 自然会有另一套说词 此文将成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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