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同婚公听会支持立同性伴侣法论述

楼主: microXD (XD)   2016-11-25 07:17:48
最新情况:
民进党籍的区域立委,已于选区感受到强烈反弹声浪
会中也有人提醒,过去民进党立委萧美琴提出专法时,并未被批评是歧视,怎么现在就是
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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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讲个人观点
1.现行通奸罪不罚同志,同性婚通奸通通无罪,而尤美女与伴侣盟的主张也是废除,妨害
家庭罪章中的通奸罪,却未同步修法,仍采传统的性器插入说,而且角色也必须是一男一
女。ꀊ
同性恋、男女口交、肛交等,仍无法构成通奸罪,也让通奸罪出现无法可管的的灰色地带
。ꀊ
就算要通奸改性交,女同志如何以现场间接证据推定与配偶以外之人性交!现行判例连卫
生纸没有采到双方DNA都不能拿来定罪。最后修法结果一定是照尤美女及伴侣盟主张废除
来看民法1052条离婚要件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一、重婚。 二、与配偶以外
之人合意性交。
警方无法介入你要怎么采证,法庭上没证据你要怎举证,民事离婚诉讼你要怎证明与配偶
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现在民事求偿大部分是刑事附带民事,就算刑事上通奸罪输了民事求
偿官司还是可能会赢,现在刑事上的通奸罪若废除警方无法介入采证,你民事上民法1052
的离婚诉讼跟求偿要怎么举证,官司也不用打了!
外遇与侵害配偶权之法律问题
https://goo.gl/oRkzBX
2.同性婚姻套用现行民法,等于是我们社会立了一到高墙阻止同志回到异性恋的可能!因
为现行的民法若不是双方合议离婚需打离婚诉讼,须符合特定事由始得诉请离婚,法院可
能判决不准离婚或是要爱上异性的同志除了本来就要付出的赡养费外另外给付高额精神赔
偿。
以各国同性婚姻来看,双方关系的解消(dissolution)没有一部法律是像台湾民法一样定
需要双方的合议
许多案例显示同性恋与异性恋不是完全绝对的,不能完全划分切开,
遇到对的人还是可能转为异性恋。最新的研究也显示同性恋不是天生的
举两个例子
摘录之前新闻
[女造型师今年7月挺身而出,一度背负“想红、要钱”骂名,但也给了其他受害者勇气,
接连指控秦伟兽行,昨女造型师得知秦伟被起诉,泣诉:“老天爷终于还我们公道!”她
最近交了男友,对方告白其实6年前在MOMO台工作认识她就喜欢上她,只是她当时表明是
女同志,对方只好放弃,如今闪电在一起,也陪她共度这些日子的煎熬]
台湾性别教育发展协会秘书郭大卫率先表示,他是一个同性恋过来人,但是现在已有异性
恋家庭。他很感谢过去父亲态度“中立”没有特别支持鼓励他,否则自己现在不知道会走
上什么路。他说,过去自己有过10个同性伴侣,其中7个只有肉体关系,其他的感情也仅
维持1个月,但是现在与太太结婚半年,感情只有越来越好
3.这次并不只是单纯让同志可以结婚里面还包裹了让“同性配偶”可以收养小孩的修正法

而尤美女说贴所举的例子国外早有受样本比例不准确的质疑,目前尚无亚洲地区与我国的
实证资料,国外的研究也指出被收养人可能面临性别角色及称谓定义上的混乱,可能把双
亲作为榜样而影响性别认同、人格发展与角色定位等,不利子女的成长。而根据历年卫福
部资料gay远超异性恋的吸毒比例是另人忧心的,收养前一年刻意不碰毒或著理光头就算
验头发也验不到。
希腊仅限同性使用伴侣制度
且禁止同性收养等于另立专法
,而承认同婚的葡萄牙同性收
养法案需要全民公投覆决,匈
牙利则是禁止同性收养,这些都是比台湾资深民主国家
4.涉及户籍法部分身分证背面父母字段
5.宪法的平等原则是“相同事物相同处理,不同事物不同处理
部分内容出自:
同性伴侣法对比改民法对社会的冲击Q&A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9570852.A.DD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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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考量外国修法经验,认为采“渐进式”立法,可以避免造成社会两极意见的对立和
冲突。对于委员所提的草案,法务部表示,国民党立委许毓仁、时代力量党团版本中,将
所有“夫妻”“父母”“祖父母”等用语,置换成“配偶”“双亲”“二亲等直系血亲尊
亲属”。
但法务部说,法律具有“普遍性”,若为了保障同性恋者的婚姻权益,将民法亲属篇及继
承篇中,“男、女、夫、妻、父、母”等两性用语全面移除,恐因有男有女、有夫有妻社
会多数现象,而不符立法的普遍性原则。
对于民进党立委尤美女增订的971条之1规定,虽并未将所有性别用语移除,但所谓“平等
适用”,因现行法制体例所没有,且以“夫妻权利义务之规定”“父母子女权利义务之规
定”为适应范围,是否明确?且在民法中“婚生推定”的规定应排除适用,因同性伴侣在
生理上无生育婚生子女的可能。而委员所修正的草案中,并未排除适用相关的规定,这些
都与现行的婚生推定制度不符。
而承认同性婚姻和同性收养的部份,影响现行法律等用语经统计,有112种法律,牵涉356
条条文。是否有需要配合修改的必要,必须经主管机关逐一清查并检视评估。除此之外,
人工生殖法第一条明订“保障不孕夫妻”,是否包括同性伴侣?仍需要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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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社会系教授成凤梁建议可参考德国同性伴侣法及法务部拟立专法,呼吁勿草率立
法。他认为,用少数人的权益,修改大多数人适用的民法违反比例原则。同性伴侣立特别
法已足够保障权利,像原住民基本法也是一种保障,不是说不满足同志所有要求就是歧视

成凤梁指出,民法非常重要,是维持人民生活的法律,要有坚强的立法理由,但他不认同
此次修法理由。他认为,国际公约及宣言并不支持同性婚姻,公约里的条文还是建立在两
性基础上,规范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家庭结构。
修法也要考虑是否违反宪法平等原则?他认为,“所谓平等是实质上平等,对不同事物可
做合理的差别待遇,法律对婚姻制度中的年龄、重婚都有限制,代表不是只有相爱就可以
结婚。”
现行法律对婚姻有所限制,表示不是仅相爱就可结婚,如果这样说法成立,那谁不能结婚
? 是否也要取消近亲及年龄限制?既然有合理差别待遇,同性要互相照顾,必须要让他
们有法律地位,赞成用特别法来保障继承、医疗、保险、赋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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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过台湾与荷兰同志离婚的家事律师叶光洲表示,修民法是件慎重工程,认为目前不应
由修法来引导社会,现在修法是急促立法,应立专法慢慢凝聚社会共识,才能动民法。
他说,依据宪法平等原则,应从特别立法角度,而不是修大部分异性婚姻适用的民法;负
责任的立法,是要把可能的问题差异用法律明确规定,而不是把问题留到未来解决。
像法官裁定收养时不可因性别等因素歧视,但试问“不得歧视的标准由谁来决定?”是否
由同性来决定法官有无歧视?同志最后恐变成最强势的决定者。
另外,修改称谓的理由是婚姻平权,但未来修改后同性伴侣难道不会有“老公老婆”的认
定吗?像人工生殖法即有所规定,请问哪一位是夫哪一位是妻呢?如果说仅限女同志可人
工生殖,接下来就要讨论是否通过代理孕母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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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大学财经法律系教授曾品杰表示,我国民法解释的家庭成立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男女
结婚成为夫妻,组成家庭,另一种则是民法1123条第3项-“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
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
他认为,在医疗探视、手术决定权以及民法1149条的“遗产酌给请求权”是否要赋予同性
伴侣权利与保护,在立法政策上可以加以讨论。
他补充解释,大法官释字721号及727号解释就提到,“宪法第七条平等权并非绝对机械性
的形式性平等,而是保障人民在地位上的实质平等,立法机关基于宪法的价值体系及立法
目的,自得斟酌规范事物性质之差异而为合理之区别对待。”
“既然我国宪法第七条与宪法增修条文第十条第六项,就能看出我国宪法上的性别平等原
则,是以促进男女两性地位的实质平等作为核心内容。”他认为,台湾在同性恋者的婚姻
可以适用民法1123条第3项作为保障,至于“配偶化”的问题,则需要多数人民的认同,
才会有实质正当性。
“日本民法在1924适用于台湾时,就身分关系的事项就说明:‘仍然优先尊重台湾百姓的
习惯,且并不全面实施日本法治。’”他质疑,爱台湾的政府在推行同性婚姻法案中,难
道在尊重百姓的程度不如百年前的日本政府吗?
他认为,在同性伴侣关系配偶化的法制上,并不适合在“未获多数人民认同”下制定出来
,否则立法会变成“少数霸凌多数”的性别意识型态,这就不是婚姻平权。
“身分行为的法制化需要循序渐进。”他认为,尤美女提出的版本较倾向于“机械平等”
,其中所提及的971-1条及972条,单纯针对“男女”,反而剥夺了大多数台湾百姓对婚姻
制度是男女夫妻的家庭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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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守一接着反问,同性婚姻法律与实际称谓是否真没冲突,若两男或两女结婚,就无法称
夫或妻,难道爸爸可叫儿子同性配偶媳妇,而这次修法的“双方”定义并不明确,这不是
滑坡理论,而是有瑞士的国会议员说既然同性婚姻可以,而开始要将近亲结婚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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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之前新闻:
[支持直接修民法者强调要让同性婚姻等同一般夫妻,不需另立特别法,以符合宪法的平
等原则;反对者则认为立特别法无关平等与否,同样保障同性恋者权益,否则目前的特别
法难道都有违平等?法界人士指出,直接修民法或订特别法那一种对同性恋者较有保障,
应检视的是法案实质内容,不在于法案名称。
民法是基本法,牵涉甚广,;此外,像人工生殖法涉及生育问题,更为敏感。以祭祀公业
条例为例,同性婚姻不符合民事习惯的“嫁娶婚”或“招赘婚”,将来是否要一并修法?
户籍法部分,身分证背面父母字段,若承认同性婚姻和收养,栏项须调整。
法界人士指出,同性伴侣或同性婚姻,在未来立法上对于彼此间的扶养、照护、财产等规
范不会有大太差别,目前较大的歧见可能在子女等第三人权益上,包括国外在同性恋者子
女的立法考量上,各国都仍许多不同的立法考量与选择。
他认为,“伴侣”跟“婚姻”本质上虽不同,但专法的核心价值、理念是保障同性恋者权
利,且可避免同性不能结婚的争议及对现有体制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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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同志脸书怎反应:
媒体报导有时候不够完整,相信尤委员或欣洁她们会有应对之道,我们持续秉持坚持修改
民法972,让风向维持在这么方向,其他就看委员们后续动作再行配合勒。(风向不要乱了
,要拉回正轨)
他要付出代价
柯建铭
国会研究室:02-2358-6106
新竹服务处:03-526-9880
我觉得对他不用客气了。
柯建铭真的可以去死,政治圈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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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都不激进都是异性恋反串的,只要支持同婚但需订定伴侣法一律被抹为恐同护家萌
,至于ptt有没有人驻板刻意推嘘文带风向我就不提了,区域立委感受到的压力一定是假
作者: gauiugr (嘿嘿嘿)   2016-11-25 07:27:00
那你打电话去骂了吗?不要只会网络嘴砲
作者: shimo (milk mother)   2016-11-25 07:39:00
以前还要反攻大陆咧
作者: winu (受监护宣告ing)   2016-11-25 09:00:00
推,民进党如果要继续脑残,那就试试看囉
作者: Miule (Miule)   2016-11-25 09:46:00
性向可以转变就是在抹黑了
作者: piyobearman (*~我爱熊爱我~*)   2016-11-25 10:10:00
性向会转变是事实,抹黑在哪里阿?
作者: fira1026 (屎扒客)   2016-11-25 12:44:00
满完整的 谢谢
作者: clione33 (小豆豆)   2016-11-25 13:39:00
这次不成,下次再来,下次不成,下下次再来。终有一天,同志能盼到结婚的一天。世世代代的同志,会为了爱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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