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博砚“说”法》进退失据的萧晓玲案

楼主: lolivo (丐幫幫主)   2016-11-06 17: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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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砚“说”法》进退失据的萧晓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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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巨蛋,台北农产运销公司,萧案,国光客运搬迁案都凸显柯市长不够尊重专业
才落得节节败退,胡博砚师(公法翘楚,前时代力量)除点出萧案的争点,也明确指出若依
庄国荣师解聘案,撤销教育局核准函这个生效要件,原解聘处分亦当失所附丽也是无效绝
非现在搞一个认为解聘仍然有效,只是重启调查,柯市府若如此玩火恐再多个许宗力师也
难救,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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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程序正义就是在做成结果前必须要有缜密的调查与决定程序,在程序上若有所闪失
,结果就有可能失真,萧晓玲解聘案最被质疑之处,就是当初做成解聘的程序有所违误,
而今天北市府如果不能再掌握行政法理,就可能再度犯下同样的错误。
胡博砚/东吴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前中山国中教师萧晓玲声请复职案吵的沸沸扬扬,风波不断,台北市政府教育与法务两局
局长的阵前换将也被猜测与此案有关。有人称萧案是转型正义的表现,也有人不以为然。
案由话说重头
萧晓玲老师自84年起任教于中山国中担任音乐老师,中山国中于97年1月23日召开教师评
审委员会(下称教评会),经教评会开会讨论,认定萧晓玲老师“行为不检有损师道”,
并据以做为解聘事实,决议以《教师法》第14条第1项第6款规定解聘萧晓玲老师。
由于依据同条规定,对教师解聘、停聘或不续聘之处分,必须要报教育主管机安核准后使
得生效。因此,中山国中报请直辖市教育主管机关(即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后,该校
就以“97年3月19日北巿中山人字第09730124600号函”解聘萧晓玲老师。萧晓铃老师不服
,循序向台北市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教育部中央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提起申诉、再申诉
,均未获变更遭驳回后,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惟仍经驳回,后经“最高行
政法院100年11月3日以100年判字第1893号判决”驳回。
但102年3月14日,监察院调查报告指出中山国中、台北市教育局、教育部在此案有诸多缺
失,明显违反多项规定,损害中立性与严谨性的事证明确,诱导式问卷有重大瑕疵,因而
对介入萧解聘的台北市政府与中山国中提出纠正。之后,台北市政府廉政委员会于105年5
月25日举行听证,并于7月5日作成决议,建议市政府撤销解聘之决议,市政府并于9月21
日做成撤销原处分之决议。
这样的建议当然引起了不小争议,因为一个确定的法律判决就在那里。
一般而言,民事法院判决确定后,对于该争讼事项两造当事人虽然无法透过诉讼程序再行
争讼,但当事人可否再进行法律关系上之讨论呢?例如,某甲不小心开车撞伤某乙,某乙
透过法院诉请某甲给付其损害赔偿,却因为缺乏证据而遭法院判决败诉,官司定谳后某甲
良心不安,于是支付一定金额作为赔偿,这样的情况在法律上亦无禁止。
然而,今天的问题在于行政处分的相对人对于行政处分不服而提起诉愿、行政诉讼且判决
业已定谳后,原处分机关或上级机关仍可撤销原处分吗?《行政程序法》第117条规定:
“违法行政处分于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原处分机关得依职权为全部或一部之撤销;其上
级机关,亦得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销︰一、撤销对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无第一百十九条所列信赖不值得保护之情形,而信赖授予利益之行政处分,
其信赖利益显然大于撤销所欲维护之公益者。”
从字面上来看,确实没有说在确定判决后不可以撤销该行政处分,而实务上,也有多位学
者连结该条条文与同法第128条之程序再开的规范,在有新事实、新证据下,行政机关确
实可以撤销该行政处分,而不受该判决维持该行政处分合法性的影响。
这里所谓的新事实、新证据,就看当初在诉讼过程当中,是否有应衡量而未被衡量之处,
如果限制过于严格,则这条条文就没有适用的可能性。不过,这个第117条的适用,依据
第121条规定,撤销权,应自原处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知有撤销原因时起二年内为之,此
即所谓的“除斥期间规定”。
在德国行政程序法中,“除斥期间”仅规范于授予利益的行政处分,而本案中的“侵害人
民权利者”不在此限。但在我国,《行政程序法》第121条并没有这种说法,不过,两年
的起算仍然需要原处分机关中,负有权限的人认知得撤销处分的事实开始起算,如果一直
未能认知其为违法处分,当然不起算。
而最后一个问题是,当台北市教育局的核准解聘的决定时,原来中山国中的解聘处分是否
有效?
台北市政府目前仍坚持该处分为有效,但实际上,该解聘处分是以教育局的核准函为生效
要件,而当这个生效要件被消灭后,原来这个解聘处分自然没无法附利其上。在此案之前
,庄国荣教授的解聘案即采此一原则处理,台北市政府目前还回头处理中山国中的“北巿
中山人字第09730124600号解聘函”,很显然并未能掌握学理与实务。
本案中,确实有人检举萧晓玲老师行为失当,但是在做成结果前必须要有缜密的调查与决
定程序,这是程序正义的要求,在程序上若有所闪失,结果就有可能失真,萧案最被质疑
之处,就是当初做成解聘的程序有所违误,今天,北市府在萧案上显然对于行政法的理论
与实务掌握不够熟悉,这样的能力,不免让人对于未来台北市政府与远雄或其他财团法律
战捏一把冷汗。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877638
作者: bob120400 (花满楼)   2015-11-06 17: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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