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向、婚姻法要分开来看,同性恋是性意识、性行为“非主流”的社会族群,
而就性欲望强度、性滥交频率,男男>男女>女女,男人的生理欲望本来就较女性强,
同性恋的男人多数常更换性伴侣、不固定性伴侣,那可以立“同性伴侣法”来保障
安全性行为,以法律约束固定性伴侣,这偏向家庭伦理规范的概念可接受,性伴侣
视同“家属”的权利义务,不反对!
但是婚姻是一男一女的家庭制度不可废。婚姻的定义不能包括同性恋在内,因
婚姻是家庭繁衍生命的制度保障,这是属于家庭制度、国家民族的“生存权”,同
性恋无法繁衍新生命,鼓吹同性婚姻也是家庭的形式,会让性取向认知还不成熟的
年轻人多一种同性可组家庭的选择,也就少了一对可以生小孩的夫妻,国家新生儿
的人口会减少,下一代经济生产力衰退,这也是日本、俄罗斯不允许同性婚姻合法
的国家生存观,这和人权不冲突也不相干,婚姻不是人权是国家生存的根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