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议题不好处理
因为真的已经周休二日的公司,如果还继续放这七天假,
那个假就真的偏多了。
怎么解决?
理性的作法,就是落实加班费的给予。
一例一休很多公司还是星期六要上班,
但制度立法后,理论上的加班费会多拿。
劳工抗争说,因为有公司不给,所以不能砍这七天假,
这说法不通。公司不给是违抗法令,不是法令本身的问题。
那如果两例,结果公司还是不给加班费,还不是一样的问题。
重点是不守法的代价,如何真正落实不守法的代价。
所以说,身为劳工,一例一休后,我不支持在去要那七天假,
一点都不支持。但如果劳工抗争的是违法罚则太轻,
这我会力挺到底。这才是问题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