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rmed (奚我后 其后来苏)》之铭言:
: ※ 引述《ilovesumika (ilovesumika)》之铭言:
: : 你这是停战协定,不是和平协议,国际法上停战协定,停火协定,和平条约都是国与国
: : 只有和平协议是政府跟叛军签的
: 所以你认为联合国是一个国家吗? 国际法程度不好不是你的错,可是一定要
: 出来不懂装懂就是你的问题了.
: : 那请问为什么你不签停战协定,停火协定,和平条约,一定要签一个政府跟叛军在签的和
: 事实上停战协定,停火协定,与和平协议基本上都是同一回事.英文都是叫
: agreement,事实上大韩民国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到现在也没有承认与
: 对方是国与国关系,哪有国与国签停战协定这回事?
所以台大国际法教授国际法程度也不好囉?…
检视和平协议 岂容双重标准(姜皇池)
(前略)
两岸问题变“内战化”
吾人赞同总统所言必须面对此问题,且检视两岸和平问题不应有双重标准,任何党派执政
者,均应受同样标准检视。事实上,如同国安局长所表示:从2008年起政府内部即已对“
两岸和平协议”进行讨论,缜密研究,既然执政者已长期研究,应心知肚明,该等文件名
称差异虽小,但国际法效力却是截然不同。国际实践中,“和平‘协议’”原则上用以结
束“内战”;“和平‘协定’”,用以结束“两国间”之武装冲突;至于“和平‘架构’
”则是较为中性名词,基本上“架构”并无默认立场,可用以结束内战,亦可用以规范“
国际”冲突,其性质端视缔约方之地位与实际规定内容。“协议”、“协定”或“架构”
等等,虽仅一字之别,差异巨大!
主政者虽亦一再强调,一定会捍卫“‘中华民国’主权”等等,仍无法去除吾人心中之疑
虑与恐惧,盖主政者所指“中华民国”是“一九一二年以来的中华民国”,在国际法上仍
是“中国”,因此其所将捍卫者仍是“一个完整的中国主权”,以致该“和平协议”仍将
遭解释成是用来停止“中国内战”之文件。如此情况下,是将目前台湾现存状态的“国际
性质”,转为中国“内战性质”,让台海问题“中国内战化”,落实中国所定“两岸问题
国内化”之大战略。
作者为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英国伦敦大学玛莉皇后学院国际法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