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引述《yisdl ()》之铭言:
: : 有才大被转侦字被告 限制住居 限制出境
法规名称: 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所属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办理他案应行注意事项
( 民国 102 年 12 月 5 日 修正 )
四、“他”案进行中,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即改分“侦”案办理
:
(一)案件经调查后,发现有特定人可能涉嫌犯罪。
(二)告诉之案件,告诉人已明确并表明告诉意旨,经调查后,认已可能
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
(三)检察总长或上级法院检察署检察长命令实施侦查。
(四)对于犯罪嫌疑人命具保、责付、限制住居或声请法院裁定许可羁押
。
当然第1款到第4款都有可能,
但是因为我们也看不到卷宗,前面2款不知道构不构成
如果是第3款,认为是高检署检察长命令侦查,
应该一开始传唤就会用侦案去传唤,不会用他字
但从第4款来看
只有有限制住居,他字案就一定要改分侦字案
这是从客观结果做的合理推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