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阿立”退学案 护家盟:卫福部干预大学

楼主: oftisa (oo)   2016-08-23 14:51:03
【声明】“阿立”退学案 护家盟:卫福部干预大学自主、变相鼓励不当性行为
http://www.civilmedia.tw/archives/52595
文 / 护家盟
国防大学开除爱滋学生引发关切,卫福部遭行政诉败诉,仍执意祭出对国防大学行政裁罚
一百万,学生也以被歧视争取恢复学籍,甚至引发国家高层关切。
对此我们有三点意见:第一,卫福部裁罚学校,缺乏事实程序认定与法律依据,罔顾法院
判决,裁罚应属违法与失职。除非学校有明显疏失,否则政府与社会不应干预大学独立行
政的自主权。第二,人民应该将行为与人格权予以分开对待,享有正确的认知判断与充分
的言论自由权。第三,目前我国对于爱滋的防治与管理严重扭曲,疫情失控,造成国民健
康受到严重威胁,卫福部应该彻底检讨政策、法律与防疫执行。
壹、裁罚粗糙且明显有违法之虞
第一,以过程来说,国防大学开除爱滋学生,已表明属于学生行为与德育上的瑕疵,该生
携带未核备的个人电脑设备,又拿别人的电脑顶替,欺骗长官,态度不佳,“违反资安规
定,态度不佳,德行成绩不合格”,经学校奖惩评议委员会决议后退学,也就是说与学生
罹患爱滋病并无关联。学生自己却以爱滋病受到歧视为由向卫福部申诉,卫福部没有经过
两造相对性的调查,竟然不采信学校经过评议委员会多人的处置,而相信学生的片面说词
,认定校方歧视,需要恢复学生学籍或是双方和解,逼使国防大学提出行政诉讼,台北高
等行政法院之前判决卫福部败诉,认定个案处置程序是依法行政。疾管署不服今年四月上
诉,前后缠讼2年,今年七月出现联合国爱滋病组织(UNAIDS)致函疾管署关切此事,疾
管署罔顾法院的判决,也不顾正在上诉,却利用职权对学校开罚100万元。这个作法,可
以看到卫福部有很大问题。
其一,法院审理,当然包含了法院对于学校处置的判断,必然会审酌“人类免疫缺乏病毒
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第四条对爱滋感染者的歧视,法院具有对事件内容进行
裁决的独立判断与公信力,高等行政法院也已判决,“国防大学依法行政”,台北高等行
政法院一审判决书理由也非常清楚,“卫福部没有推翻其他行政机关歧视行为的权力”,
理由相当清楚,并非仅止于学校处置程序合法,也针对学生行为的判断,不受所谓爱滋人
格权受保障的约束,卫福部却对外指称法院只针对程序合法判决,显然与事实未尽相符。
卫福部败诉,应该借此检讨自己看法是否偏差,却仍执意片面说词与主观见解,硬是提起
上诉,7月份联合国爱滋病组织(UNAIDS)致函疾管署关切,卫福部竟然立即做出裁罚的
动作,两年来都不动,UNAIDS来函就赶忙表态,如此的作法非常不当:
一方面,我国并非联合国成员,不受联合国约束,UNAIDS来函,可以当参考,不是奉为圣
旨,几天内就做出两年来没做的处置。我国有国格,不必依据任何联合国不明究理的动作
,随之起舞。
二方面,卫福部应该先提出解释,不论卫福部相不相信学校,至少可以先用国防大学的处
置依据去回复UNAIDS,让该组织明白学校开除并非歧视爱滋,何况UNAIDS所提出的个案都
是关切学生入学机会权的问题,而非关切学生在校表现出问题后遭受惩处的问题。卫福部
不但没做该做之事,自己败诉,仍罔顾法官判断与学校评议委员会具有多数委员的调查结
果,只相信学生片面说法,认定学校开除学生属于歧视,马上做出违法动作去迎合UNAIDS
关切,予以行政职权开罚学校。
以上是卫福部竟然罔顾国格,屈从于非能干预我国内政的联合国次要组织,可说相当不恰
当。
其二,卫福部的第二个问题,至少可以针对学生所提“不只禁止上游泳课、要求餐盘分开
清洗,甚至频频约谈威胁退学”,进行了解,把人事时地物五项要件调查清楚,与学校对
质,再来判断是否有歧视。学生是否受歧视,既然已经引起争论,至少最最最起码的,应
该立即成立一个具有客观可受公评的申诉程序,应就歧视的事实与否,提出内容调查、程
序与流程如何进行的办法,并知会相关部会进行和议的评议,而不是自己单独听取片面之
词就下定论,对大学给予施压。卫福部显然什么都没有做,执意主观见解,迳自认定歧视
,令人感到政府单位做事缺乏逻辑与过于草率。
其三,卫福部第三个问题,根据“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第
四条规定的不得歧视,已经在法条上说明“相关权益保障办法(亦即不得歧视),由中央
主管机关会商中央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订定之”,目前卫福部缺少中央各目的事业主管机
关的内容,亦即缺少配套认定歧视的相关规范,如何认定学校歧视?法规依据在哪?裁罚
根据在哪?没有法规,裁罚岂不是恣意妄为?
卫福部第四个问题是,目前缺乏对国防大学评议决议内容提出详细的反驳说明,至少要向
社会大众提出不认同大学评议的理由,并且应回归法律层面,依据什么来说话,如今看起
来变成一个立场之争,似乎变成政治问题,还是故意导引成为政治问题?罔顾事实,有意
做给国际看?小英或林全是否也被误导?
其五,卫福部缺乏对抗法院调查内容与判决的根据,已经在上诉,却无顾司法程序进行中
,却用缺乏根据的行政条例迳自做出行政处分,已明显属于违法与失职。
其六,作为行政单位卫福部的片面违法行为,也等同干预大学自治,强暴大学独立判断的
精神与自主权益,干预大学行政,违反国际上大学自治的精神,反而贻笑国际。
贰、行为权与人权应分开
第二个,针对本案提出论述的观点是:人民应该将行为与人格权予以分开对待,享有正确
的认知判断与充分的言论自由权。
目前我们国家对爱滋病或感染者的人权、行为权、言论自由权、行为歧视权,全部都混淆
在一起,民众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享有正确的认知判断,也没有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权

其一,被拒绝入学与在学期间因行为或品行不良而遭退学,根本是两码事,拒绝入学是机
会权的剥夺,确实不当,国防大学或目前任何学校都不应该剥夺学生就学资格,不过这次
并非是拒绝入学,而是学生目前在校期间的行为表现问题,学校当然有权针对学生行为予
以适当处置。法院的判决理由也说得非常清楚,“卫福部没有推翻其他行政机关歧视行为
的权力”。
其二,目前因为高举人权,造成国家防治爱滋的政策无效且失败(我们第三点对此论述)
,学校应不应该、要不要以及可不可以进行爱滋流窜与扩散的防治?目前的实况是,学校
完全无法掌握学生感染的情资,作为拒绝入学的依据,所以也不会发生拒绝入学的情况。
疾管署说,爱滋涉及个资保护,并主张爱滋学生在校园内并不会有感染疑虑,因此不会主
动提供爱滋学生个资给校方。疾管署发言人杨玉玟说,除非个案本身病况确有需要协助,
且须经本人或家人同意之下,否则疾管署绝不会透露个资。这个政策正确与否?本人如果
行为不检,有传染他人的风险,难道也要以尊重当事人,而隐匿个资吗?其他同学的家长
愿意与否?爱滋病毒是高传染性的病毒,为何感染者必须被隐匿个资?感染者的人权虽然
应该保障,但是如果行为不节制而去广泛传染疾病,国家或学校有无责任?疾管署难道只
负责隐匿个资,而无视且放任感染者在学校的任何高风险性行为吗?学校能不能针对这个
问题进行一些防护与政策上的措施?如果这个学生纯粹只是受到感染,则应该予以强力保
护,如果这位学生有爱滋病毒却在学校滥交男同学,请问,在国家针对爱滋防护的法律失
效时,学校能否利用行政手段予以处理?
其三,就算真的是因为爱滋问题,学校予以另眼相看,我们也必须检视更细部的内容。爱
滋感染是因为行为问题,还是与行为无关的无辜被感染?并非有了爱滋就等于有保护伞,
行为可以无法无天,难道对行为的任何评论立即就成为歧视爱滋了吗?
其四,不论是学校或社会,行为问题与感染问题应该要被正确对待,行为不论与感染有无
关联,都有评论与处置权,即使是与感染有关的行为,也不应被剥夺针对行为的言论自由
权,不能被“爱滋人权”的保护伞把人民的脑袋逻辑给弄迷糊了。
其五,这就要问到,如果一个学生是因为同性性行为而感染爱滋,而且在学校的交往复杂
,感染但行为仍不收敛,成为传播爱滋的高风险炸弹,学校针对这样的行为,有没有发言
权以及对待权?交往性关系伴侣是人权,这必须保障,但是如果一位感染者却在学校广泛
、隐匿的交往不同对象,这有没有问题?其他学生的家长愿不愿意?被交往的学生知不知
情?学生对这样的同学有没有知情的权利?其他学生的权益有没有获得保障?
爱滋病的感染或发病罹患者的生存权、人权、人格权当然应该予以尊重,这也包含在任何
其他疾病的患者,亦即只要是人,就应该予以尊重。但是针对行为,尤其具有高度传染性
,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爱滋散播者,就没有这个限制,根本不必,如果爱滋病毒的感染者
是因为性行为,应该可以评论,如果多方隐匿去引诱他人进行男男多人同性恋行为,造成
他人暴露在感染高风险下,这样的行为未必需要予以尊重,这应该是显而易见且逻辑明确
的。
其六,所谓歧视问题,“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其中“反歧
视”的内容是什么?没有说明。我们坚持,对人或人格权当然不能也不必歧视,但是,有
爱滋病的人,他的行为是否可以受到评论、批评、不认同?不认同与批评算不算歧视?我
们对于人的批评与不认同,确定属于歧视,可是对于行为的论断与不苟同,算不算歧视?
这应该是要分清楚的,而且也显而易见的。
请问,吸毒、杀人、强盗、强奸…等等的行为是否应该受到唾弃?可是对于行为人的人权
则应该予以完整的保护与尊重,这是民主法制的基础。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要尊重当事人
,不歧视,就连行为的价值判断与言论自由能力也丧失了。同样的,我们要问,对导致爱
滋病是属于偏差的性行为,我们是否可以歧视行为应该属个人的判断与自由,行政法院也
说了,卫福部不能否定行政机关(国防大学)的歧视行为。我们坚持,针对行为的论述是
言论自由的范围。歧视不能免除于行为的判断,杀人、偷窃、酒驾、犯罪…等等行为,人
们凭什么不能歧视?凭什么不能藉著另眼看待不当行为,来制衡不良行为的传递或散播?
万夫所指,无疾而终,是舆论的力量,就是指这个。
其七,我们要问,为何学校或政府必须隐匿爱滋感染者的资料?这个政策对不对?为何准
许一位感染者在校园可以任意交往对象?同运说,爱滋感染原因在于没有做好防护,这个
逻辑的错误,好比将车祸原因说成“是因为没保持安全距离,和驾驶行为或驾驶人无关”
一样的荒谬或根本是恶意扭曲。爱滋感染与发病者是以男男同性性行为为主要大宗,数据
显示,很多月份几乎百分之九十几都是男男之间的性行为产生,因为有法律给予不说明的
自由,造成隐匿不讲原因的“不明”稀释了男男的数据,使得男男性行为的数据降低,实
际上,国际研究三个感染来源包括其他两项血液及母婴的感染,可能来源都是男男性行为
感染基盘扩散出去的。
其八,社会上对待爱滋病或感染者的论点与对待方式,可说充满违反逻辑与荒腔走板的内
容,相关于爱滋的观念,是被有心人恶意扭曲,违背逻辑,且错误流窜:
1.同志游行在街头的口号:爱滋不除罪,疫情永难退?这是什么歪理口号?除罪就能消除
疫情?应该是恰恰好相反吧!除罪将看不到爱滋严重的传染性问题,以为同性性行为可以
,或只要做好套套防治,就没问题,漠视卫福部男男同性恋与爱滋关联性的统计数字,错
误口号将会导致更多人对于爱滋的无知或认知扭曲,由无知与扭曲再去去做偏差性行为。
2,前年参加新北市政府举办的爱滋病讲师教育班,居然讲义写着“爱滋病与同性恋性行为
无关”。完全罔顾卫福部所作的统计数字,爱滋病感染几乎是男男同性之间的性行为所产
生,女性同性恋者几乎为零,其余两类是血液(包括输血、针头…等)、母婴垂直感染,
其源头虽然科学家仍在研究,但是逻辑上非常清楚,属于男男同性恋性行为产生的感染作
为基盘,然后向外扩散感染,国外老早就有归因,只是还在找寻作用机转,两年前国际爱
滋会议前夕听说有专家已经找到,居然一百多位专家在飞往澳洲参加年会遭遇空难全数罹
难。
3.而且离谱的是,主张造成爱滋的原因是没有做好防护,不谈爱滋感染者亦即行为人的特
质与其危险性行为,不但不谈提防男同性恋者的问题,且过份强调,爱滋病的根源是防护
,不是行为,将爱滋病的感染只说成是爱滋病毒,说防治就是安全性行为,戴好套套就没
问题。这就好比,将车祸比喻成“是因为没保持安全距离,和危险驾驶行为或驾驶人无关
”一样的荒谬,错误逻辑的荒谬与偏颇,却在误导人民对于爱滋疾病的认知。虽然爱滋权
益促进会说,“只有危险行为,没有危险族群”,承认有危险行为问题,但是族群特性在
数据前是无法予以漠视或除罪的,为何女女性行为或异性恋的感染率偏低或几乎是零,族
群特色难道会没有吗?
以上说了八点,我们做一个结论,人权与行为权应该分别对待,感染或发病学生的入学机
会权应该予以尊重并保障,那是人权尊重与机会权平等;可是学生入学以后的行为如何,
那是行为权,与感染或罹患爱滋的身份保障并无关联性,并非只要感染或罹患,就有行为
的任意权,违反任何校规都可以标签为歧视爱滋。
我们必须严正提出,不仅是学校,包括任何机关、公司行号或任何单位,应该享有对行为
有言论自由权,对不当行为有权给予一定程度的规范与限制,而不是高举尊重人权时,却
罔顾行为问题,甚至连对抗行为的言论与作法都不能说不能做。行为问题与疾病的人格权
问题应该被分开对待。
参、爱滋防疫政策与执行的疏漏与错误,应该予以检讨与修正
第三要论述的是,检视我国对爱滋病感染与防治问题的处置与对待,问题诸多,充满了偏
颇、扭曲与防疫失效政策。
卫福部作为管理与防治疾病扩散单位所依据的法律名称,包含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
保障,如今呈现一面倒地保障感染者,却缺乏防治疾病扩散的有效机制,甚至特权对待感
染者,变相容许甚至鼓励传播疾病,造成台湾爱滋病人数在全球降低时却逆势上扬,陷我
们国民及下一代孩子身心健康于危殆,法律及政策上存有严重瑕疵,卫福部应检讨与修法

其次就是,“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已经凌驾我国的“传染
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政策面对爱滋疾病,完全是跛脚的政策与执行面。
基本事实是:我们对于爱滋疾病的防治、防疫等等政策,被少数团体给绑架,完全失去了
防疫的能力,主管机关卫福部在爱滋防疫上是失能状态,必须彻底检讨。
以下予以详细论述:
其一,爱滋感染或发病者之人格与合法权益应受尊重及保障,但是爱滋是法定传染病的第
三类,我国传染疾病种类繁多,卫福部公布五类传染病有几十种,爱滋只是其中之一,几
十种传染病仅只有爱滋病的感染或发病者有专属权益,这是什么道理?这是政治运作的结
果,呈现一面倒地极度不公平现象。
1.宣传错误,防疫失控:疾管局统计数字显示,爱滋病与男男性行为具有高度关联的疾病
,且传染性强烈,贻害国家社会,卫福部却宣传爱滋病如同B或C型肝炎一样,是血液传染
,这与事实不符,我们很清楚,爱滋传染与性关系有高度关系,是有性伴侣的对象存在,
必须加强感染者在寻找性对象上面的防治,卫福部却完全没有防治感染者找性对象的作为
、法律与政策,行程防疫上的严重漏洞,跟随同运谬误逻辑起舞,认为“只要做好防护就
没问题”,完全漠视数字,爱滋因为男男性行为的感染数字逐年攀升,台湾的爱滋防疫在
全世界都降低感染率时却呈现逆势上扬,是防疫的严重失败,也是卫福部应该负完全责任
的。
2.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开宗明义就说,为杜绝传染病之发生、传染及蔓延,特制定本法
。第五条要求中央必须订定防疫相关办法,负全责的卫福部在爱滋问题上缺乏有效的防治
政策及计画,完全礼让爱滋感染与发病者,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精神与各项条文的作为,
感染者高风险的性行为应该在国家的掌握当中,至少追踪其交友对象予以管理,防治其扩
散,但是卫福部对于管理上并无作为。只依据条例,漠视传染病防治法的存在。我们主张
,尊重人权并不表示对人的行为可以漠视。
其二,目前卫福部对于爱滋疫情作为失能,还演变成爱滋感染者成为太上特权阶级,这等
于是间接变相鼓励不当性行为,相关扭曲现象如下:
1.该法第16条:感染者应至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医疗机构接受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治疗
及定期检查、检验。感染者拒绝前项规定之治疗及定期检查、检验者,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得施予讲习或辅导教育。也就是说,目前我国完全没有对于感染者的行为管理(
不属于管制),即使感染者不去做治疗及定期检查、检验,也没有罚则,没有强制权,居
然只有柔性的讲习或辅导,而且还是“得”可去可不去,没有强制性,这根本形同放任爱
滋感染或发病者具有高度行动自由。
已有爱滋发病者公然声称,他发病时就安分守己,病情稳定就开始上网约炮,我们国家政
府对这样的现象完全没有作为,让民众暴露在危险的传染性疾病流窜的环境中,这是什么
道理?政府没有责任吗?
“传染病防治法”第46条:采检:传染病检体,由医师采检为原则;…。采检之实施,医
事机构负责人应负督导之责;病人及有关人员不得拒绝、规避或妨碍。明文规定“不得拒
绝、规避或妨碍”,反观防治条例却只有讲习、辅导,传染病防治法与爱滋防治条例两个
法规互相矛盾,且卫福部有法却不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甚至漠视,这是什么道理?
2.目前爱滋感染或发病者的医疗特权现象极度不合理,我国没有任何疾病是受到这样的特
权对待,爱滋感染者被当成了特等病患。
a.该法第16条:感染者自确诊开始服药后二年内,各项费用都由中央主管机关予以全额补
助,包括门诊及住院诊察费等治疗相关之医疗费用、药品费、药事服务费、负荷量检验及
感染性淋巴球检验之检验费、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项目。
也就是说,爱滋病患者两年内就诊,完全不须负担一般健保给付有自费负担分摊的费用,
甚至不需挂号费,这是什么道理?
b.更离谱的是,感染就医两年后,如该法第16条后段所述:前项费用于感染者确诊开始服
药二年后,全民健康保险的保险对象应自行负担之费用及依全民健康保险法未能给付之检
验及药物,应由中央主管机关编列预算支应之。
也就是说,目前只要有任何健保不给付的药品,卫福部都必须给予免费使用,而且要编列
特别预算,甚至国际有任何新药,也都可以先行取用,跳过健保审核给付的流程,且给予
完全的免费使用,这不是更离谱吗?台湾人都知道,不论什么疾病,包括罹患致命的各类
癌症,如果要使用健保不给付的药品,都必须自费,即使是国家元首也没有特权或例外。
如今爱滋病患却享用太上特权,享受的是国王的待遇。
一个感染原因依据统计数字显示绝大多数是因为性行为偏差所导致的疾病,具有高度传染
性,严重贻害他人,来源几乎属于男男同性性行为,而且是其他两类的血液与母婴传染的
源头,早年属于不名誉疾病,如今居然给予完全特权,且是过份与不公平的高规格待遇,
而且是太上皇特权待遇,这是什么道理?国家不但不能给予有效追踪列管,危害其他国民
健康,而所有医疗费用却由国家支付,全民买单,罹患者应该分担的费用也一毛不用支付
,这是什么道理?
3.目前医学界并没有任何可以治愈爱滋病和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方法,也没有可
行的疫苗。目前美国批准的二十多个药物用于AIDS的治疗,所有的治疗都只能减慢或抑制
病毒在体内的扩散,并不能有效地清除患者体内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这些药物
价格昂贵,如今我国却要编列特别预算去购买这些新药物,嘉惠美国药厂。根据这些资料
,我们国家却还要编列特别预算去购买没有必然治疗效果的药物,这样的政策是否正确?
目前我国有两万七千感染者,其中一万一千多人是发病者,卫福部每一位发病者每个月医
疗费用高达三、四万元,目前每一年要花费三十几亿,去年通过的法,还要新增编列特别
预算予以并非有效的治疗,并排挤其他可以拯救或有效治疗的疾病,这些预算的排挤效应
与补助哪些项目,其合理性与分配道理在哪?我国防疫政策却只见到完全一昧的予以特权
性质补助,看不到合理的道理在哪,应该彻底检讨。
4.目前我国疾病死亡排名的前十大,国家都没有特别治疗预算或特别的研究及补助方案,
凭什么罹患属于特殊族群且属于性行为偏差导致的爱滋病必须国家特别照顾?
5.目前国际上对待爱滋,我们台湾政府是冤大头,是爱滋的天堂:
a.爱滋入境免检验,防疫洞开。
b.爱滋患者即使是外国人,也可以在台湾享受免费健保治疗。少数团体绑架立院默默修法
,将爱滋防护条例第十六条,“主管机关对于经检查证实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者,应通
知其至指定之医疗机构治疗或定期接受症状检查。前项治疗之对象,应包含受本国籍配偶
感染或于本国医疗过程中感染之外籍(含大陆地区、香港澳门)配偶及在台湾地区居留之
我国无户籍国民。”将其中的“前项治疗之对象,应包含受本国籍配偶感染或于本国…”
改为“前项治疗之对象,应包含受本国人感染或于本国…”用“本国人”含糊陇统的名称
,夹带“曾经居留或尚未取得身份在台湾的外国人”,也就是说,依据本条,未来没有户
籍的外国人也可以在台湾就医免费治疗。如果藉著假结婚或应聘等方式进入台湾的外国爱
滋者,政府也必须照单全收。
c.签证到期可以短暂离境,转个国家就再度入境,不得拒绝,由国家继续提供免费治疗。
该条例第二十条,中央主管机关应通知外交部或入出国管理机关于受理外国人与无户籍国
民申请签证、停留、居留或定居许可时,不得以其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抗体检验阳性为唯一
理由,对其申请不予许可。也就是,如果感染爱滋的外籍人士以爱滋理由,不得免除给予
签证的权利。
亦即,不论他是否违反什么不得入境,只要以爱滋感染者的身份,都可以因为政府怕被说
成歧视,而给予签证入境。
因此也就是说,如果b.加上c.两项,也就是说感染爱滋的外国人可以多次进来台湾免费就
医。台湾成了全球爱滋天堂,有特别编列的预算要去支付全球最新的药物,而且国际爱滋
感染者都可以进来享受。
6.医事人员失去自保与医疗防护的保障:爱滋患者的健保IC卡会不会纪录病情,政府的政
策是刻意隐匿爱滋者的身分,从94年七月份开始,爱滋之相关疾病代码皆不登录,罔顾医
疗人员的安全。政治凌驾专业,漠视医疗人员的安全,漠视现实医疗灾难,莫此为甚。
7.感染后,可以隐匿感染来源,而且控管通报的天数过久:如果被确定感染,医院会通知
地区卫生单位,卫生单位只能关心就医状况,而且必须对身份与病情保密,对于被感染的
来源这么重要的防疫关键,法律上“接触者追踪管理标准化作业流程”却是“120天后追
踪发现仍未完成接触者告知及筛检程序时,一律由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强制进行接触者告知
程序”重点是,必须注意个案隐私,只能强调接受筛检的必要性,可以无须透露接触来源
者或姓名,等于国家有法放弃疫情追踪来源的意思。给予爱滋感染者无尚的待遇,这么危
险的传染病,如此对待,不知道是何道理?而且120天期限是以个案提供接触者相关资讯
日期为基准,而非第一次与公卫人员的见面时间。拖延这么久,接触来源跑到何处?能否
掌握,都是问题。
8.看见利益,就享受特权,不顾统一性的原则:
a.入境要长期居留者如今改为不必检验,反倒是兵役体检保留了检验爱滋病毒,验出是感
染者,可以直接至所辖的乡政市公所兵役科直接办理免役。不是把爱滋当成隐私吗?入境
长期居留不检验,可是当可以除役时,却不必顾虑隐私,马上拿出来检验了。
b.而若您是职业军人,则又非一定要除役,可以继续留在军中。也就是说,给予新兵除役
是因为考虑对于团体生活的感染,要保留工作的竟然又可不顾感染会影响部队,依旧给予
留职。
一下子要隐私,一下子不要隐私;一下子考虑团体感染,一下子变成考虑工作权益,前后
标准不一,法律订定失去一贯性的规则,只选择性地给予感染者享受特权性的权益。这是
什么道理?
作者: HellKitty (山猫.山性猫.地狱猫:D)   2016-08-23 14:53:00
好文给推 菜阴蚊 : 我们应该疼爱阿立!!分明就是这个人不遵守国防大学规定被开除
作者: sam7207 (三亩)   2016-08-23 14:55:00
叹气..爱滋=不正当性行为?我国并非联合国成员,不受联合国约束 当然我们不算国家呢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6-08-23 15:07:00
护家盟不是认为一起游泳就会得爱滋吗?为什么阿立就不能是游泳得到的,一定要是性行为?
作者: BioMachine (Blueberry Night)   2016-08-23 15:13:00
没常识的一群人
作者: offish (offish)   2016-08-23 15:37:00
真的,跟同性恋对视超过三秒钟,就会怀孕的啊。
作者: neowu (东村诚)   2016-08-23 15:48:00
1.学校现在就是有明显疏失啊 2.什么叫行为和人格权分开对待后面懒得吐槽了,求强者写打脸文还有,你不给感染者好的治疗和保护机制,只会造成它传播更快所以他们根本只想拿HIV去打男男性行为和其他他们不爽的性行为嘛那你们在那边叫大学不要教性教育,不要卖保险套,不也是干预?
作者: houseguy   2016-08-23 16:16:00
问一下,如果军校学生因不正当性行为得到性病,会罚吗?
作者: chou5566 (5566)   2016-08-23 20:27:00
甲甲滥交得爱滋被退学80万不用赔 国防部还要被罚一百万国军的士气还要被打击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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