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政府能否修法强制禁止三个月试用期?

楼主: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6-08-22 19:19:40
※ 引述《XPXCXOXD (我已失去某些资格)》之铭言:
: 三个月试用期,好像没有明文规定资方不能使用,似乎也没罚则。
: 就所知的试用期三个月,有些资方用此变相减薪、免洗式用人。
: 我上个工作是试用期一周,无薪;好在我去的时候正缺人,没这么对我。
: 如今总统说:“别用100天评断我执政成败。”刚好是三个月多。
: http://udn.com/news/story/10260/1909103
: 那可否修法明文规定资方不能使用试用期?
如果那家公司 可以免洗式用人
那个职缺其实也不是什可以待的职缺
试用期其实跟每年评估员工的能力没什么不同
只是很多资方第一次会在第三个月评估
之后就一年一次
人力评估后调薪 或开除 也是很正常的做法
不可能去阻止公司做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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