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oyoflag (废文战神)》之铭言:
: 推 bbbgggttt999: 我比较好奇周没证据指控马收献金 败诉后为何可以说 08/02 12:34
: → bbbgggttt999: 这是可受公评之事 没证据乱讲这不是造谣污蔑吗? 08/02 12:34
: → bbbgggttt999: 这算在言论自由之中吗? 08/02 12:35
: 推 TheoEpstein: 算,请看大法官释字509 08/02 12:40
: → TheoEpstein: "周玉蔻有相当理由确信指摘内容为真实" 08/02 12:41
: → TheoEpstein: 重点就是在是乱掰还是有相当理由。 08/02 12:41
: → TheoEpstein: 回文好了 08/02 12:41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09
释字第 509 号
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三项前段规定:“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
系以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事项之行为人,其言论内容与事实相符者为不罚之
条件,并非谓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始能免于刑责。惟行为人虽
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
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亦不得以此项规定而免除检察官或自诉人于诉讼
程序中,依法应负行为人故意毁损他人名誉之举证责任,或法院发现其为真实之义务
。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三项与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旨趣并无牴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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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字就是对bbbgggttt999的疑问做回答
绿字则是释字509的精神所在,有足够证据让人相信为真实即可。(乱掰还是不可XD)
所以北院的判决就是:“周有相当理由确信她所言为真实”
是这样子去判毁谤无罪。
不过马英九跟金小刀就是提告战神,屡败屡战还是要告到底,也不意外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