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干 马英九又在搞司法迫害 黑手伸进司法

楼主: TheoEpstein (Cubs)   2016-08-02 12:43:33
※ 引述《yoyoflag (废文战神)》之铭言:
: 推 bbbgggttt999: 我比较好奇周没证据指控马收献金 败诉后为何可以说 08/02 12:34
: → bbbgggttt999: 这是可受公评之事 没证据乱讲这不是造谣污蔑吗? 08/02 12:34
: → bbbgggttt999: 这算在言论自由之中吗? 08/02 12:35
: 推 TheoEpstein: 算,请看大法官释字509 08/02 12:40
: → TheoEpstein: "周玉蔻有相当理由确信指摘内容为真实" 08/02 12:41
: → TheoEpstein: 重点就是在是乱掰还是有相当理由。 08/02 12:41
: → TheoEpstein: 回文好了 08/02 12:41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09
释字第 509 号
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三项前段规定:“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
系以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事项之行为人,其言论内容与事实相符者为不罚之
条件,并非谓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始能免于刑责。惟行为人虽
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
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亦不得以此项规定而免除检察官或自诉人于诉讼
程序中,依法应负行为人故意毁损他人名誉之举证责任,或法院发现其为真实之义务
。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三项与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旨趣并无牴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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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字就是对bbbgggttt999的疑问做回答
绿字则是释字509的精神所在,有足够证据让人相信为真实即可。(乱掰还是不可XD)
所以北院的判决就是:“周有相当理由确信她所言为真实”
是这样子去判毁谤无罪。
不过马英九跟金小刀就是提告战神,屡败屡战还是要告到底,也不意外就是了
作者: yasorcerer (囧兴~)   2016-08-02 13:02:00
告也不是 不告也不是
作者: gohpx (懒得想)   2016-08-02 13:06:00
长知识~所以就是类似公堂上假设一下没犯法
作者: acln0816   2016-08-02 13:11:00
是言论自由跟名誉权的折衷啦说的内容不一定需要是真 但好歹给点依据吧
作者: bbbgggttt999 (乱我D槽者必杀之)   2016-08-02 13:18:00
原来已经从真实抗辩转为相当理由确信抗辩了 感谢解惑!
作者: tactics2100 (Ose)   2016-08-02 13:27:00
所以周会凹 就不告了吗 又不是M
作者: goetze (异教神)   2016-08-02 13:33:00
所以只要相信自己就好~不需要证据?
作者: walter41 (walter)   2016-08-02 13:41:00
鬼岛法律比大陆的还不如…带着一叠三民自的资料 说马叛国都行了
作者: goetze (异教神)   2016-08-02 13:58:00
啥叫有相当理由确信?没有证据怎确信?既无可信之证据,要怎确信呢?这真有趣
作者: shomap (虫青虫廷)   2016-08-02 14:01:00
大概就是所谓合理的怀疑吧04年的两颗子弹有人有证据是扁自导自演的吗
作者: goetze (异教神)   2016-08-02 14:03:00
这让我想起最近菲律宾的滥杀来了你现在到菲律宾杀个人,挂一个”他是毒贩”的牌子即可无罪我只能说,赞同这样搞的人哪天不要被同样的标准反噬不是今天爽就好~还是已经蝨多不痒?发夹弯转太多已经没感觉了?不合理的事就是不合理,跟有没释宪有啥关系?连这都不懂~难怪发夹弯转不停呢所以你认为没有确切证据却有相当理由确信合不合理?吊书袋吊了半天,其实跟一些恐龙法官不就一个样?既没有证据,却有理由,X的~以后这样被搞不要哭继续吊书袋吧~~会不会呀你问你自己认为合不合理还不敢答~这真有趣
作者: yoyoflag (新北殺人無罪)   2016-08-02 15:57:00
贴释字509就够了 干嘛花时间教育马迷们? 别把他们当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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