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igbear2007 (哇最爱逮完)》之铭言:
: 今天跟一个DPP支持者讨论一例一休还是二例问题
: 我当然是坚决支持二例
: 但他告诉我一例一休跟二例不会差很多
: 为啥??
: 他说一例一休虽然礼拜六可以加班,
: 但是还有一个限制就是一个月不能超过46个小时的加班时数
: 而且礼拜六加班费是1.66倍, 平常只有1.33倍
: 也就是说礼拜六就算只加半天, 那一个月四个礼拜六就有16个小时
: 46-16=30 那么平常上班日大概就只能加班1小时, 跟没加班没啥不同...
: 可是礼拜六加班的话要1.66倍工资, 平常只要1.33倍,
: 那么惯老板当然会选择让员工平常加班二小时, 礼拜六就不让员工加班, 这样还比较省
: 如果真是这样的话似乎一例一休也不是不能接受
: 请问板上板友, 一例一休真的是这样的规定吗??
: 还是说一例一休真正问题在哪里呢??
这已经快要过去了
菜渣这几天要去和财团见面
(吱吱劳工想见菜渣,等下次选举吧 记得准备好小猪扑满)
https://anntw.com/articles/20160724-IBxm
企业为什么选择要劳工加班 而不要多雇员工呢?
(特别是工作量已经大到固定加班,而非突发订单)
就是因为多雇用员工要多付劳健保费、薪水
但是员工的加班费可以借由拉低本薪,让支出减少
这是台湾中小企业的常识
所以在这种逻辑下,加班费以价制量是不可能的
加班费增加 1.66 没关系啊
薪水本来三万五,改成本薪20008元,各种津贴总和14992元
然后本薪/工作时数*1.66 加班费还是很便宜,比多雇用员工更便宜
但是工总嫌这样还不够剥削劳工,人家已经想要
https://anntw.com/articles/20160724-IBxm
1.现行劳动基准法第32条规定,“延长之工作时间,一个月不得超过46小时。”此一规定在
缩减后,实难符合业界需求
2.延长加班工时应改采以“年”计,来进行总量管制,延长之工作时间,一年不得超过552
小时,且一个月不得超过72小时,或者是一个月不得超过60小时
大家求神拜佛,这个死菜渣 要有点天良,不要全部变成资方的形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