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闻网址:
陈冲批房屋税违宪 财政部澄清合宪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607175008-1.aspx
2.新闻来源︰
中央通讯社
3.新闻内容︰
(中央社记者邱柏胜台北17日电)前行政院院长陈冲投书媒体,指房屋税
是违法违宪,即使不废除也该降税。财政部回应,根据大法官解释,课征
房屋税并未违宪,且在受益原则下,对房屋所有权人课税是理所当然。
陈冲投书媒体指出,房屋税是“违法违宪”的税目。以往因做为税基的房
屋评定现值偏低、税率不高,为顾全地方财政,学者及国人都容忍该税目
的存在,但一些无知政客,挟打房民粹话题,不但推动2014年房屋税条例
修法,台北市又率先提高标准价格的评定方法,致去年起台北市房屋税普
遍提高,财政收入大增,引发各地政治人物心向往之。
他认为,人类拥有遮风蔽雨的居住所,是基本人权,宪法第15条保障人民
的财产权,因此原则上人民不应单纯因对财产有“所有权”而被课税。
财政部政务次长苏建荣表示,依大法官369号解释,房屋税条例就纳税主体
、税目、税率、纳税方法及纳税期间等项,已有明文规定,因此并未违宪。
但大法官认为,土地税法与房屋税条例二者有出入,适用时易生误解,应由
相关主管机关检讨修正。因此财政部2001年修正房屋税条例,地方政府课征
房屋税一律依房屋税条例规定,排除土地税法适用。
针对陈冲所说,购屋者只是“一次预付房屋的全部租金”,并不代表身为屋
主就有较强的租税负担能力。苏建荣回应,房屋税属地方税,地方政府作公
共建设,提供公共服务,例如交通道路与经济设施,让房价得以提升,“建
设越完善的地区,房屋拥有者享受的服务越多,房价也越高”,在受益原则
下,理应针对房屋持有人课税,“不晓得陈前院长为何会有这番言论”。
赋税署长李庆华也表示,购屋者付清房款可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一次付30年
租金,租约到期房子仍是房东的,也无法享有增值利益”。他认为陈冲所提
的,应是“地上权”房屋的概念,地上权房屋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但房
屋税是对房屋持有人课税,“性质上不太一样”。1050717
4.附注︰
http://sunshine.cy.gov.tw/GipOpenWeb/wSite/ct?xItem=4664&ctNode=270
"财产申报查询" > "陈冲"
可以得到
1 .陈冲 行政院 / 院长 01一般申报 民国102年 06月 07日 P220-224
A0054-00220.pdf
2 .陈冲 行政院 / 院长 04信托申报 民国102年 06月 07日 P225-226
A0054-00225.pdf
1. (本人)
土地
新北市汐止区横科段横科小段0285-0122地号
196平方公尺 全部 陈冲 取得78/11/03 超过五年
建物
新北市汐止区横科段横科小段02310-000建号
272.65平方公尺 全部 陈冲 取得80/10/24 超过五年
2. (配偶?)
土地
台北市信义区信义段三小段0022-0000地号 3,206平方公尺 379/10000 信托98/02/18
建物7笔
建物的部份是公寓把它拆开来看吗 因为地号都不太相同 还是什么?
有216平方公尺阳台全部
也有2561平方公尺的80474/100000
不过说实在的 如果自住那降低税率当然OK
那用土地作为利得的呢?要不要抓出来收税
不管是短期中期炒作房价转手 还是纯当房东收租
土地正义应该是更详细公平 而不是一句"降税" 就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