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念,你会这样说,代表你根本不了解BOT专案融资的特性
首先,银行团介入权(Step in right)的由来不是促参法独创的,而是银行团要求的。
本来在促参法的前身,奖参条例,根本没有银行介入权这种制度,是银行团在与台湾高
铁签订融资契约的时候所加入的条款,要求在台湾铁有重大经营不善的时候,银行有介
入经营的权利,所以介入权本来就是银行团要求的,不是政府强迫推销的。
银行团为什么会这样要求,其原因不外乎如下:
1.BOT专案融资无担保的性质,银行团无法自担保品取偿
2.BOT专案融资的还款能力取决专案计画的执行
3.BOT专案融资的有限追索性,只能对专案公司求偿,无法对专案公司背后的金主求偿
4.奖参条例的鉴价买回机制对政府部门无约束力(非强制性),更别提这条规定在促参法
中完全被删除,BOT专案公司根本无法强迫政府买回
以台湾高铁为例,其是由大陆工程、富邦集团、东元集团、太电集团及长荣集团五大财团
所组成的台湾高铁公司负责兴建营运,各财团仅就其出资额对外负责,所以如果台湾高铁
真的倒闭,银行团是无法对这五家财团求偿的,他只能就台湾铁的资产取偿,但台湾高铁
的资产特殊性太高,根本无法变卖,所以除非银行团继续接收下去,以其营运所产生出的
现金流偿还债务,否则他就只能乖乖认赔,这就是银行介入权的由来
而大巨蛋也是一样,它的经营主体是远雄巨蛋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是远雄,就算大巨蛋
真的倒了,也不关远雄的事,银行团根本无法回收债权,他要嘛全额认列损失,要吗找人
继续经营下去,借由其实际产生的收益来偿还负债,不可有第三种方式
而国外的实际例子更可足以证明银行介入权是必要的,欧洲隧道集团于1987年取得55年特许权,以BOT模式兴建及营运,工程经
费原预估为48亿英镑,资金来源为专案融资,大部分来自银行贷款,部分来自股票发行,
但后来兴建成本严重超支到100亿英镑,工期延后1年通车。英法海底隧道正式营运后,受到伊拉克战争爆发和恐怖主义威胁,实际运量未如预期般
乐观,载客量与货运量不足,使得欧洲隧道集团陷入严重财务危机。欧洲隧道集团的债务在1996年时已高达87亿英镑,于是由英、法政府积极
协助集团与银行团协商,6个月后,银行团最后同意将87亿英镑债务的一半转换为股权,
英、法两国政府也同时允许欧洲隧道集团的特许期延长至99年,希望增强还款能力。
所以说除非银行真的不想要这笔钱了,否则对他们而言,大巨蛋继续经营下去的价值,
远高于清算的价值
※ 引述《AskWhat (问沙小......朋友)》之铭言:
: 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 http://goo.gl/7F0XFV
: 第 52 条
: 民间机构于兴建或营运期间,如有施工进度严重落后、工程品质重大违失
: 、经营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发生,主办机关依投资契约应为下列处理,并
: 以书面通知民间机构:
: 一、要求定期改善。
: 二、届期不改善或改善无效者,中止其兴建、营运一部或全部。但经主办
: 机关同意融资机构、保证人自行或择定符合法令规定之其他机构,于
: 一定期限内暂时接管该公共建设继续办理兴建或营运者,不在此限。
: 三、因前款中止兴建或营运,或经融资机构、保证人或其指定之其他机构
: 暂时接管后,持续相当期间仍未改善者,终止投资契约。
: 主办机关依前项规定办理时,应通知融资机构、保证人及政府有关机关。
: 主办机关依第一项第三款规定终止投资契约并完成结算后,融资机构、保
: 证人得经主办机关同意,自行或择定符合法令规定之其他机构,与主办机
: 关签订投资契约,继续办理兴建或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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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OT的B,有人解释为Bank,因为BOT里面绝大的资金来自银行(团),
: BOT等于是它们的财产,不过他们是相信远雄有专业能力去执行大巨蛋
: ,帮他们赚钱,才借钱给远雄的,而不是相信自己比远雄还厉害。
: 因此,融资机构是不可能接管的,真是到了最后一步,他们也应该宁愿
: 终止投资契约,赶快结算,能拿回多少算多少,而不是自己去兴建、营
: 运大巨蛋。
: 明白地说,他们只是金主,没有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