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闻] 关于林毅夫“投敌”(罗绍和)

楼主: Cocochia (我是闪电经济学家)   2016-07-07 03:29:55
http://m.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406/34140511/
林毅夫投敌犯罪仍继续中(罗绍和)
2012/04/063556
高苑科技大学谢国荣助理教授上月21、29日在《苹果日报》“论坛”,两次呼吁我国政府应同意林毅夫返台。国防部尊重谢助理教授对“林毅夫案”相关看法,惟就法理而言,尚有若干误解及引喻欠当。笔者自91年起参与本案之处理,了解其相关背景,谨说明本部处理立场与原则,以正社会视听。
民国91年5月9日,林毅夫因父丧,在大陆地区表达返台奔丧意愿,同年5月31日,前台北县议员金介寿等人向国防部高等军事法院检察署告发林毅夫投敌等案,经立案侦办确认身分后,以林毅夫仍犯《陆海空军刑法》“投敌”罪,并参照司法院释字第68号解释意旨,投敌犯罪行为仍在继续中,乃于91年11月15日依法发布通缉,追诉时效自行为终了起算。
民国98年,我国政府鉴于两岸朝向和平稳定的方向发展,政经交流日趋活络,林毅夫个案引发社会舆论探讨,为周延“依法论法”之立场,本部多次召开部内及跨部会议,并举办学者专家座谈会,听取相关法律意见,以提供本部应处参据。研讨中对中共是否该当军刑法所称之“敌人”,应属事实认定问题。依军刑法第10条规定,所称“敌人”系指与中华民国交战或武力对峙之国家或团体,而其所谓“武力对峙之国家或团体”依立法说明,其意指客观上虽未与本国交战,惟与本国以武力对峙之国家、政治实体,以及本国或外国之武装团体而言。故以目前我国与中国大陆之军事
关系而言,因其自始至终仍未放弃武力犯台,且中共于《反分裂国家法》第8条明文规定,得对台湾地区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必要措施等武力作为”;纵然两岸目前有朝和平方向发展之趋势,惟在军事上仍处“武力对峙状态”,因此中共符合前揭“敌人”之定义。其次,军刑法第24条第1项“投敌罪”不仅在处罚现役军人违反忠贞义务,更在追究其受敌支配所为之利敌叛国行为,参照司法院解释意旨,其投敌犯行若能证明其确已脱离中共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等组织,即不能认其尚在继续参与。现因尚无实据证明林员业已脱离中共党、政、军等组织,
故认其投敌犯行仍在继续中,仍予以通缉。
返台到案军法办理
事实上,林毅夫在民国91年申请返台奔丧时,内政部、国防部、陆委会即于91年5月31日发共同新闻稿,明确表明“人道考量同意入境、法律责任依法处理、叛逃行为严予谴责”等3点立场。政府施政有其一贯性,前揭立场至今并未变。总统府3月22日即针对林毅夫若返台法律问题,发布新闻稿表示,林毅夫目前仍由国防部高等军事法院检察署通缉中,中华民国是法治国家,林毅夫若返台到案,将由军法机关依中华民国法律办理,没模糊空间,也没任何例外。
本部一贯强调的立场是,贯彻法治为民主自由国家之基本要求,林毅夫现既依法由国防部高等军事法院检察署通缉中,他若返台,应由军法机关依循有关法律程序处理,不受政治或其他因素干扰影响;更何况他所涉犯之“投敌”罪嫌,牵涉到军人应对国家忠诚之核心价值,国军在处理上绝不容有丝毫模糊空间。
作者为国防部军事发言人
作者: taiwan009 (009)   2016-07-07 06:51:00
投敌罪跟侵占或窃占一样,都是即成犯,时效已过,军检错了
作者: u5710587 (小柳哲也)   2016-07-07 07:37:00
笑死人 钟国仁有什么资格决定台湾事务 关你屁事 滚啦
作者: TED781120 (苍夜歌)   2016-07-07 09:57:00
就是个赌钱输太多逃亡的。
作者: jcll (救照片中..><)   2016-07-08 00:23:00
他同学严总长剩几个月都要届龄退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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