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神逻辑,一例一休,如果是二例,还需要去订加班时数满几小时的法吗?实施“周休二日”制之事业单位,劳工于非例假日之休息日出勤工作,工资应如何发给,应视该休息日之性质而定。该日如系因劳资双方约定之正常工作时间少于法定正常工时所生者,其未逾劳动基准法第三十条所定之法定正常工作总时数之部分,工资应由劳雇双方协商定之;逾法定正常工作总时数者,应依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该日如系依同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将其正常工作时数分配于其他工作日者,因二周内其他工作日分配之正常工时已达法定正常工作总时数,工资应依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至于,该日如系调移该法第三十七条之休假日而来者,其工作时数于调移纪念日时数以内者,雇主应依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加倍发给该时数之工资;逾法定正常工作总时数工作者,则应依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上开逾法定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四小时以上之部分,工资如何发给,法未明定,可由劳资双方自行协商,惟不可低于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自己去看例假和休息日的差别吧,低能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