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基法订的应该是最低标准
以这个观点来看
所谓的ㄧ例一休
本质上就是周休一日
周休二日则是看行业 看劳工雇主的协调
最低标准 就是没得谈的部分
譬如雇主不能因为劳工原因就连排1000小时的班
不能因为受雇者同意 就雇用十岁的员工
这个标志既是员工的权利 也同时是员工的义务
因为受雇者被要求不能找低于此标准的工作
一个十岁儿童不能工作 就算他有需要家庭有需要
所以ㄧ例一休实在不要宣传是什么周休二日
就是一周一个假日
至于雇主要让员工多放假 原本就不违法
也不用特别规定 画蛇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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