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建铭声请限制马英九出境 驳回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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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柯建铭自诉控告前总统马英九涉与前检察总长黄世铭共犯泄密案,并声请马英九卸任
后限制出境、出海,日前经台北地院第二度驳回,柯建铭再提抗告。高院认定柯建铭依《
刑事诉讼法》保全证据的相关规定提出声请,依法不得对裁定结果提抗告,今以程序不合
法为由驳回柯建铭的抗告,全案定谳。
柯建铭向北院提起自诉,指控马英九于2013年特侦组侦办司法关说案时,将时任检察总长
黄世铭陈报的侦查机密泄露给他人,涉犯《刑法》泄密罪、《通讯保障及监察法》与《个
人资料保护法》等罪,柯建铭并于今年4月19日递状声请北院限制马英九卸任后出境。
北院第一次裁定是以马英九卸任后仍有诸多事项亟待交接处理,难以推认有逃亡之虞,且
自诉人依法并无声请对被告限制出境权利等理由,驳回柯建铭的声请。柯建铭提起抗告后
,高院发回北院要求查明柯建铭声请的依据,究竟是《刑事诉讼法》的保全证据规定,还
是羁押被告的规定,因为两者程序不同、救济途径也不同。
北院重新调查时,柯建铭具状表明马英九犯罪嫌疑重大,有勾串之虞,并主张马英九疑似
持有美国绿卡,可能潜逃,就算无羁押必要,也应限制出境、出海,因此“依据保全证据
规定提出声请”。北院第二次裁定认为,依法“保全证据”的范畴不及于“保全被告”,
不能据此声请限制被告出境、出海,本月8日再度驳回柯建铭的声请。
柯建铭第二度提起抗告,高院指北院已确认柯建铭是依据《刑诉》保全证据的相关规定声
请,依法不论准驳,声请人都不得提起抗告,北院第二次裁定正本附记“如不服本裁定,
应于裁定送达后5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等文句,属于误载,柯建铭抗告不合法,今再
度驳回并定谳。
高院另于裁定中叙明,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无权依据《刑诉》羁押被告的相关规定声请羁押
被告,仅能“促请”法院依职权审酌是否羁押被告或限制被告出境、出海,虽然柯建铭已
确认并未依据此规定声请限制马英九出境、出海,但为避免误解,一并加以说明。(黄哲
民/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