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黄暐瀚FB

楼主: DJSHD2 (GalaxyExplosionote7)   2016-06-28 12:13:36
http://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54909561263827&id=457915217629934
判好,判满,真难。
八仙尘爆意外,已经整整一年了。
这起因为玉米色粉遇上高温电脑灯,所引发的粉尘爆炸事件,造成15人伤重死亡,484轻
重伤,其中41人烧烫伤面积超过80%,直到一年后的今天,还有358人,在咬牙辛苦复健中
,这样的惨剧,到底谁负责了?
活动主办人吕忠吉,因为“业务过失致死罪”,被判4年10个月有期徒刑。家属不解:“
死了15个人,近五百人受伤,这么大的公安意外,居然只判四年多?有没有搞错”?
害死15人,只能判五年?
面对家属的抗议,士林地方法院合议庭表示:“业务过失致死罪的法定最重本刑,为有期
徒刑5年,吕忠吉最重也只能判五年,所以最后判他4年10个月,已属重判”。
等等?就算依法最重只能判五年,那判吕忠吉四年十个月,是什么意思?许多被害人不解
:“法官省这两个月干嘛”?“判好、判满,很难吗”?
来看看“业务过失致死”判例一览表:
1992年5月15日,桃园发生“健康幼稚园游览车火烧车”意外,当时造成23死9伤。幼稚园
负责人吴文道,最后被判刑1年2个月。
1995年2月15日,台中“卫尔康”西餐厅发生火灾烧死64人,11人受伤,事后餐厅总经理
陈永津,判刑5年。
再来看1999年9月21日的“台北市东星大楼倒塌事件”,这起“天灾”造成87人死亡,但
当时北台湾只有这栋大楼发生这么严重的倒塌灾情,最后,监工徐茂雄,被判刑1年6个月

看到这里,大家心里应该很明白,在台湾,只要重大公安事件的原因,被导向刑法第276
条的“业务过失致死罪”,那么不管意外再严重?最多,就是五年。
吕忠吉一人全扛?
除了“刑度”的质疑,为什么查到最后,只有“吕忠吉”一人全扛?也是家属难以接受的
结果。
去年十月士林地检署宣告“八仙尘爆案”侦结,除了以“业务过失致死罪”起诉吕忠吉之
外,租借八仙乐园场地的“瑞博国际整合行销公司负责人周宏玮”、“东世多媒体总监邱
柏铭”、“特效人员廖俊铭”、“现场喷粉的色粉机枪手沈浩然与卢建佑”、“八仙乐园
董事长陈柏廷”、“八仙乐园总经理陈慧颖”以及“行销总监林玉芬”等8人,竟获不起
诉处分。
当时检方的理由为:
1、八仙没有和吕忠吉拆帐,只出租场地。派对与八仙门票分开贩售,所有责任由吕忠吉
负责。
2、八仙并非刻意抽干泳池中的水之后才出租场地,且该泳池非观光设施。
3、八仙后门连结“自行车道”,不管有没有锁死都无法让救护车通行,非延误送医原因

4、八仙乐园安检符合规定,认定八仙高层没有刑责。
直到今年四月底,台湾高检署认为全案尚有待厘清之处,才发回士检,要求重新侦查。
这么大的公安事件,不但伤亡惨重,事后还引起世界各国对于“粉尘派对”的全面检讨,
然而台湾的法令制度僵化,却只能对活动主办人“一人追究”。不但相关合作单位全无刑
责,连负责督导的新北市政府相关单位,也都没人负责。先前曾传出新北市政府有7名官
员,意外发生前曾到八仙乐园进行安检,当时园方涉嫌赠与总价超过2万元门票给安检人
员,有没有因此“放水”?一年过去了,还没有查。
15条的人命,484人的哭喊,一年前举国关注,一年后云淡风轻。就算真的翻遍法条,也
找不出对吕忠吉祭出比五年更重的惩罚好了。可以判“五年”,却判“四年十个月”,省
下来的这两个月?到底为了什么?叫死者的家属,怎能服气?
只能说:“判好、判满,真难”。
暐瀚 2016-6-27 de 台北
#八仙尘爆 #吕忠吉 #业务过失致死罪 #陈柏廷
结果通篇不敢提及朱立伦这三个字
果然是媒体人 专门制造媒体弱势
作者: meredith001 (ああああ ̄▽ ̄)   2016-06-28 12:17:00
这家伙有什么好意外的
作者: Rigaudon (四海之内反***者皆朋友)   2016-06-28 12:31:00
垃圾朱立伦,剪彩第一名,出事没声音,干
作者: nask (どうぞよろしく)   2016-06-28 12:36:00
8仙要扯剪彩王 登革热地震气爆怎么不扯赖菊双神
作者: Adonisy (堂本瓜一)   2016-06-28 12:44:00
死一个人就5年,怎么不一罪一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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