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璐的“原住民转型正义”的两个“个体”
在1624-1945这期间的:
1.统治政权
2.原住民
但...............
应该是要这样吧?
1.统治政权
2.被统治的民众(包括“客家人”、“闽南人”、“原住民”等等)
为什么谈1624-1945年以前的“统治政权对统治民众的侵害”会只谈
统治政权对原住民权益的侵害?
从1624-1945的统治政权有“荷兰”、“日本”、“明朝”、“清朝”。
这四个统治政权对“客家人”、“闽南人”等“非原住民的族群”没有侵害?
另外目前DPP的促转条例,是有包括原住民的,只是时间设在1945-1911而已。
统治政权为“国民党”,也就是求偿的对象是“国民党”
结论:也就是要弄一个1624-1945的促转,为什么要分“原住民”、“非原住民”?
重点:反正小英只要讲,DPP之后要推的“1945年以前的转型正义”
是不分族群的,包括闽南、客家、原住民所有的族群
也就是,不是以“种族为单位”,而是以“不分种族的个人”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