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贪污共同正犯-陈水扁

楼主: goetze (异教神)   2016-06-07 08:09:23
前阵子无意间点到这篇文章”从扁案最高法院判决看阿扁的“致命辩护疏漏””
最高法院十二月一日公布前总统陈水扁有关龙潭案、陈敏薰买官案的判决书全文。在一百
零八页判决书中,最劲爆的主题,除了判决当日已公布的对于总统的职务行为采“实质影
响力说”见解之外,就数“在龙潭案中,贪污共犯的主体并非仅陈水扁一人,李界木也是
主体之一”了。
龙潭案之所以备受瞩目,主要是因前总统陈水扁及其夫人吴淑珍涉入其中,因此,自案发
迄今,不仅舆论议论的焦点集中在:“在龙潭案中,吴淑珍收受辜成允四亿元钜款,陈水
扁是否成立职务上收贿共犯?应以是否涉及总统职务行为为断。”即使特侦组起诉、一、
二审法官判罪,也都将全部论证的焦点集中在:“龙潭案是否涉及陈水扁的总统职权”之
上,根本没把李界木看在眼里。
因此之故,在高院判决中,合议庭只是含糊笼统的认定“吴淑珍与蔡铭哲虽不具公务员身
分,但两人与具有公务员身分的陈水扁、李界木共犯贪污治罪条例之罪,应依该条例处断
。”然后,即倾全力说明陈水扁是具有实权的总统,龙潭案是陈水扁以总统实质影响力强
力介入下成就,似乎认定吴淑珍所以成立职务上收贿罪的共同正犯,只是与陈水扁有犯意
联络及行为分担而已,与李界木行使职务行为无关。
严格说来,高院这段有关李界木也是职务上收贿共犯的事实认定,似乎有理由不备之嫌!
可是,陈水扁与吴淑珍上诉最高法院时,只顾倾全力争辩龙潭案与总统的法定职权无关,
两人均不成立职务上收贿罪的共犯,完全忽略了李界木也是职务上收贿罪的主体之一,两
人也可能与李界木成立职务上收贿的共犯关系,在十九项上诉理由中,竟然无一语否认夫
妇俩与李界木的共犯关系,形同毫无答辩,对于陈水扁夫妇而言,可谓“致命的辩护疏漏
”。
有关李界木也是职务上收贿罪主体之一,高院判决理由疏于论证部分,最高法院自为判决
时,在判决理由中予以补述:“…况李界木为科管局局长,具有公务员身分,其以‘先租
后购’方式将龙潭工业区土地并入新竹科学工业园区,为其职务上之行为,与之共同实行
此部分犯罪行为而收受贿赂者,仍应论以共同正犯。陈水扁、吴淑珍之前揭辩解(指并非
总统职务行为),亦难认有理由。”
最高法院的论证意旨,简言之是:陈水扁、吴淑珍所辩本无理由,何况,他们与李界木之
间,也应成立共同职务上收贿罪!
纯就法论法,最高法院刑五庭庭长兼审判长谢俊雄支持高院判决见解,依“实质影响力说
”认定总统的职务行为,仅是参考日本特蒐部检察官当年侦办前首相田中角荣涉嫌洛克希
德弊案的起诉法理。但因田中在审判中逝世,该起诉法理并未成为日本的审判文献,因此
,不论在日本或在我国,此一见解均非毫无争议。陈水扁援引释字第六二七号解释意旨,
强力主张依“法定职权”与“法律明确性原则”来界定总统职务行为,即使在最高法院内
部也不乏支持者。
总而言之,假若龙潭案的争议仅止于“总统的职务行为为何”一项而已,陈水扁或许还有
一点点循声请大法官释宪救济,或声请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奋力一搏的翻盘机会。
事实上,龙潭案的争议,并非侷限于总统的职务行为而已,尚有上述“致命的辩护疏漏”
。此项疏漏之根源,或许来自高院判决有理由不备瑕疵,但就最高法院自为判决意旨观察
,似乎认定不影响判决结果,因此,即使检察总长愿意提起非常上诉,其结果顶多只是纠
正判决瑕疵,最高法院发回更审的期待可能性是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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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查了大法官对共同正犯的解释(释字109号):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参与实施犯罪构成要件以外之行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
,事先同谋,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实施犯罪之行为者,均为共同正犯。”
判决书里,也写有这段:
"陈水扁、吴淑珍、李界木、蔡铭哲就上开对于职务上之行为收受贿赂犯行,有犯意联络
、行为分担,为共同正犯"
我不是学法律的
可是从上面的文章及大法官的解释里我认为:
龙潭案光从李界木的行为来看无疑就是一件贪污案,而他也确实认罪也被判刑
所以与之"事先共谋、又实施犯罪之行为"(大法官语)的陈水扁等人,均为共同正犯
这已经无关职权有无的问题了
也就是如上述文章所说
郑文龙为首的律师团执著在实质影响力上作文章
却没去对判决书里将其他人视为共同正犯做辩护
连吴淑珍、蔡铭哲这种身份也一起被判有罪
更何况犯行明确的陈水扁?
除非李界木被判无罪
不然陈水扁就是这贪污案里的共同正犯
至于还要吵实质影响力的
自己去看看判决书里所写的陈水扁的犯行再来
他就是确实出手干预了龙潭购地案的进程
也确实影响了结果
所以法官才称之为"实质影响力"
判决书里都有将陈水扁作的事写出来
连郑文龙都无法说是诬陷
不要以为陈水扁啥都没作就被判刑
喂给你们资料不会告诉你们那些事
以相同的标准来说
要是马英九作了类似的事
你们会怎说?
其实我在想
郑文龙这些律师是真的如上述文章所说
犯了” 致命辩护疏漏”吗?
还是知道这点无可辩驳
只好在实质影响力上大作文章?
作者: ahaha777 (出门左转)   2016-06-07 08:50:00
陈水扁有罪 林益世咧 继续趴趴造~ 不是不相信司法 一开始多少人骂陈水扁 两年后咧? 现在咧 脸是自己丢的
楼主: goetze (异教神)   2016-06-07 08:51:00
我要提醒你赵大驸马也趴趴造吗?没错呀~陈水扁贪污,所脸是他自己丢的阿
作者: ahaha777 (出门左转)   2016-06-07 08:52:00
司法迫害是真是假两说 这种行为只会让更多人相信是真的有能力办陈 没能力办赵 不觉得哪里怪? 少丢脸了好吗?
楼主: goetze (异教神)   2016-06-07 08:53:00
所以赵大驸马也趴趴造是司法迫害?没能力办赵??????你连重点在哪都搞不清楚更好笑的是,你讲了半天~怎不去面对陈水扁的犯行?转移焦点想干吗呢?
作者: ahaha777 (出门左转)   2016-06-07 08:57:00
有问题就重启调查阿 人家也判刑了 重启调查又不是作不到陈水扁犯了啥? 要判就快判阿 妈的我一开始也很失望阿 结果咧 一堆嘴砲 到底真的假的? 讲的十恶不赦 随便一个台彩、富邦、拉法叶都比他大条 是多严重 傻喔
楼主: goetze (异教神)   2016-06-07 09:00:00
怎啦?不就判了吗?又想怎转移焦点啦?作总统A了超过15亿,这不是十恶不赦是什么?
作者: ahaha777 (出门左转)   2016-06-07 09:01:00
转移啥焦点? 我不是又拉回来了? 看不懂?懒得跟你吵 有能力就判死他不是整死他啦 真有罪弄成这样我也只会觉得蓝营无能啦 犯这么大的罪弄得跟政治迫害一样 这还不够无能喔
楼主: goetze (异教神)   2016-06-07 10:13:00
ZZZ..ZZZ..ZZZ
作者: ruler2 (其徐如林)   2016-06-07 10:28:00
颜色对了绿色的屎都可以吃的唷 ^.<
作者: nightwing (内观自心)   2016-06-07 12:44:00
马英九办公室主任 645 还是一样到处趴趴走
作者: stero (认真 发呆)   2016-06-07 17:20:00
重点 陈水扁本人没收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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