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劳基法规定:
每星期工作40H,那星期超过40H后面的都算加班!!
再来目前还是规定每七天例假日一天!!
(月休四天的意思)
我先打加班费连同时薪同打
目前规定基本低薪20008元
40*4=160+8~16(这样才28天,又不是每个月是2月,所以平均30天)
每月工作时数至少168~176小时
20008/168(176H)=113~约120元(不到120元)
所以至少时新要113~120才算及格吧!
可是多数的企业用林林总总(全勤+伙食+绩效+...等)才一共20008元(也是符合劳基法)
例:
低薪
17908+伙食1100+全勤1000=20008(符合劳基法)
那么时薪17908/168(176)=101.75(102元)~106.59(107元)
(这一间肥宅老实说算是后半班中间排名)
113(120)-102(107)=差了11~13元(时薪)
11(13)*168(176)=1936(2184)
那么在加上加班费(1.33~1.66~2)倍,就被惯老板凹去多少了!
压缩到了基本时薪那么是否应该强制规定给予的基本时薪了!
所以肥宅在这提倡需另外强制规定基本时薪,不然劳工怎么加班还是惯老板爽!!
再来例假日的问题:
每七天至少给与一天例假日
(目前强制规定例假日是四天=月休四天)
那么肥宅我没说错的话!!并非每个月像2月一样28天,而且2月遇到闰月还是有29天的呦!
那么平均30天来看,每三个月就多一星期了吧!那么月休四天*3=12天可是多出来一星期
劳工可是没有多放到的是多数!!
所以肥宅趁这个机会顺便提倡:
每星期工作40H不变,每星期工作时数超过40H算加班费不变!!
每七天一天的例假日改为每月例假日六天(强制放假六天,而且现在不是说都有周休二日
了!这个强制规定应该对企业来说不痛不痒吧!)